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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刑責!!!3起煙花爆竹領域典型執法案例

作者:榆中釋出

為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領域非法違法生産經營行為,確定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湖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不斷強化與公安機關合作,持續深入打擊煙花爆竹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湖北省應急管理廳近日通報3起煙花爆竹領域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追刑責!!!3起煙花爆竹領域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一:恩施建始縣萬某涉嫌非法經營罪

基本事實:2023年11月20日,建始縣應急管理局和縣警察局高坪派出所根據群衆舉報,在建始縣高坪鎮大店子村五組一民房中查獲村民萬某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3481件,涉案金額高達174766元,違法所得180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應急管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号)的規定,建始縣應急管理局将萬某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情況:目前,建始縣警察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該起案件作進一步調查。

追刑責!!!3起煙花爆竹領域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二:枝江市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

基本事實:2024年1月11日,枝江市應急管理局聯合枝江市警察局,在馬家店城區從車主張某某的一輛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廂式面包車上查獲煙花爆竹29件,後又在張某某的倉庫内查獲煙花爆竹160件及零散煙花爆竹210個。經查實,張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2年12月底至2024年1月11日,私自從湖南省臨澧縣購買價值113328元的煙花爆竹産品運回枝江市進行售賣,銷售金額約7萬餘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号)的規定,枝江市應急管理局将張某某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情況:目前,枝江市警察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張某某予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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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堰市鄖陽區白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

基本事實:2024年1月15日,鄖陽區應急管理局在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中,發現居民白某某未經許可,在鄖陽區白浪鎮某公司後院倉庫内非法存儲煙花爆竹産品1065箱(盤)。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号)的規定,十堰市鄖陽區應急管理局将白某某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情況:目前,十堰市鄖陽區公安分局正在對該案作進一步調查。

春節将至

煙花爆竹購買、燃放迎來高峰期

也是煙花爆竹事故易發多發時期

安全生産工作不能有絲毫懈怠

對于煙花爆竹的生産、儲存等環節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以下安全提示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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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