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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滞納金不得超過稅款最新案例

作者:中彙信達
法院判例:滞納金不得超過稅款最新案例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天津市XX紡織有限公司普通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普通破産債權确認糾紛

案号:(2023)津02民終10624号

釋出日期:2024-01-24

核心觀點: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案涉滞納金是否應當全部視為普通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标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本案中,XX稅務局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征收稅款和加收稅款滞納金的法定職責,XX公司欠繳稅款777683.85元且逾期未履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XX稅務局加收滞納金的數額以不超出滞納稅款的數額為宜,故一審法院确認管理人确認的滞納金未超過本金的部分即777683.85元為普通債權并無不當,XX稅務局請求将全部滞納金确認為普通債權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津02民終10624号

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以下簡稱XX稅務局)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XX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普通破産債權确認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23)津0102民初7612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稅務局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612号民事判決,将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改判支援XX稅務局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适用範圍存在擴大解釋,了解錯誤。稅收加收的滞納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加收罰款或滞納金”不屬于同一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加收罰款或滞納金”的适用對象是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滞納金”的适用對象是一種違約責任,且稅收加收的滞納金亦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即使認為稅收征收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但是根據特别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在法律出現不一緻和沖突時,稅收事項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這一特别法規定。

XX公司辯稱,不同意XX稅務局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請求依法駁回XX稅務局的上訴請求。滞納金是對不按繳納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滞納天數加收滞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非平等主體之間意定的違約責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滞納金”均屬同一概念,應當對滞納金數額進行限制。2.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實施時間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以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3.對滞納金金額進行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原則的展現。稅款本金債權按照法律規定已經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若對稅款滞納金不加限制,将更不利于其他債權的公平受償,是以應對稅款滞納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限制。

XX稅務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确認XX稅務局對XX公司欠繳的全部稅款滞納金享有普通債權;2.訴訟費用由XX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2年10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天津市XX清算有限公司擔任XX公司管理人。2023年1月5日,XX稅務局就XX公司的欠繳稅款向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其中包含欠繳稅款777683.85元,滞納金2041031.26元。2023年2月14日,管理人回報結果為确認稅款債權777683.85元,普通債權(劣後)數額777683.85元。

後XX稅務局對此不服向管理人提出複議,管理人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債權異議回複函》,該函顯示:現貴局對滞納金數額調整提出異議,管理人對貴司債權異議進行複核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标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加處滞納金的上限應适用上述規定。故管理人據此再次對貴局申報的滞納金部分進行審查,調整為普通債權(劣後)777683.85元。

另,庭審中,雙方對稅款及滞納金數額均沒有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案涉滞納金超出本金的部分是否應該确認為破産普通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本案中,XX公司欠繳稅款為777683.85元,滞納金為2041031.26元,管理人确認滞納金未超過本金的部分即777683.85元為普通債權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确認。故XX稅務局請求将全部滞納金确認為普通債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送出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緻,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案涉滞納金是否應當全部視為普通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标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本案中,XX稅務局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征收稅款和加收稅款滞納金的法定職責,XX公司欠繳稅款777683.85元且逾期未履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XX稅務局加收滞納金的數額以不超出滞納稅款的數額為宜,故一審法院确認管理人确認的滞納金未超過本金的部分即777683.85元為普通債權并無不當,XX稅務局請求将全部滞納金确認為普通債權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XX稅務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豔軍

審判員  劉愛民

審判員  房利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邵玥婷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稅款滞納金的性質:

無論是“滞納金是否可以超過本金”,抑或是“按照每日萬五的标準收取滞納金是否過高”。隐藏在這重重争議之下的是一個更為核心的問題,即稅收滞納金到底是什麼性質?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法》中“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是否具有懲罰性質?抑或是一種“稅收利息”?

2016年财政部答複全國人大代表,《關于“優化稅收征管支援經濟發展”建議的答複(摘要)》中引用了《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以及《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并表示,“由此可見,《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規定的滞納金屬于利息性質,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過程中,我部會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厘清稅收利息與滞納金的關系,并合理确定征收比例。”

對于加征滞納金的期限,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五條中進一步規定為:“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滞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也就是說,在《稅收征管法》中,滞納金的繳納時間一直到實際繳納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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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稅捷、中南律稅。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