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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核準追訴案件背後的檢察司法考量

作者:大慶市人民檢察院

核準追訴

讓公平正義雖久必至

——三起核準追訴案件

背後的檢察司法考量

在二三十年前,受限于偵查技術等因素,有一些兇殺案件未被偵破,真兇長期在外潛逃。其中,有人東躲西藏,千方百計想要逃脫法律的制裁,不曾悔改;有人經曆了颠沛流離的生活,一直活在内心的拷問中,真誠悔罪。

大陸刑法規定,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如果過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機關将不再追訴。但是對于一些案件,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近年來,随着司法機關不斷加大追逃和清理積案的力度,一些當年沒有被發現的犯罪分子被陸續抓獲歸案。如果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已經經過了二十年追訴期限,是否有必要對其進行追訴?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又有哪些司法考量?最高檢辦理的這幾起核準追訴案件,或許能夠對回答上述問題給予一定參考。

案例一

鬧市殺人

夯實證據成功追訴

1990年3月11日,正逢雲南省硯山縣平遠鎮的一個趕集日,集市上人山人海,家住硯山縣稼依鎮高寨村的楊某清起了個大早來到集市賣魚。中午11時左右,馬某偉和另外兩名男子來到楊某清的攤位買魚,問價後,馬某偉覺得價格太高,便将拿在手中的魚狠狠砸到盆裡,馬、楊二人開始發生争吵。

在争吵過程中,馬某偉打了楊某清一巴掌,他的同伴抱住楊某清的腰,馬某偉掏出随身攜帶的匕首捅向楊某清的腹部。眼見可能釀成大禍,三人急忙逃走。楊某清被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1990年3月27日,硯山縣警察局對該案立案偵查。但直到2021年8月,馬某偉才被抓獲歸案。硯山縣檢察院認為,雖然該案已過了20年的追訴期限,但是依然應當對其予以追訴,于是将該案層報至最高檢審查。

“判斷是否應當予以追訴,要考慮兩個問題。”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檢察官黃宏民解釋說,“一是查證是否真的能夠證明馬某偉是該案的真兇,二是确認該案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是否依然存在。”

辦案組查閱了硯山縣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及法醫的工作筆記,與公安機關進行了充分溝通,并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确認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馬某偉涉嫌故意傷害罪。但是,馬某偉隻承認自己到過現場并與楊某清發生沖突,未承認作案,也不願賠償或補償被害人家屬,其妻子同樣沒有賠償意願。

辦案檢察官在走訪被害人家屬時,見到了楊某清的女兒。她講述了其父親死後一家人的艱難處境——母親改嫁,兄弟姐妹四人相依為命,主要靠政府救濟和同村村民幫扶度日,生活十分困窘。20年前發生的這起慘案對被害人家庭的影響,至今仍沒有完全消除。在走訪中,村民們還紛紛提到,楊某清被殺一案發生在周末,當時趕集的人非常多,很多人都親眼看見了當街殺人的那一幕,直到現在還有不少人在讨論,影響一直沒有消除。

經審查,辦案檢察官認為,該案雖已過追訴時效,但犯罪性質、情節惡劣,後果特别嚴重,犯罪嫌疑人馬某偉歸案後不認罪、悔罪,社會沖突沒有得到有效化解,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仍然存在,對其有依法追訴的必要。2023年5月25日,最高檢決定對馬某偉予以核準追訴。同年12月14日,馬某偉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二

暴力解決生意沖突

追訴讓兇手受到嚴懲

生意場上的競争本是常态,但是在餘某文、許某星、餘某生涉嫌故意傷害罪核準追訴一案中,餘某文因為生意被搶,夥同他人惡意報複殺人,并在殺人後潛逃多年,為了逃避追捕冒用他人身份,被抓捕後仍百般狡辯,拒不認罪。

餘某文、許某星與陳某春曾在同一家貨運站工作,因陳某春私自接觸客戶、搶走貨運站生意,他們二人對其懷恨在心,産生了打擊報複的想法。在數次口頭警告、威脅後,1993年2月,餘某文、許某星、餘某生攜帶不鏽鋼刀、匕首闖入廣東省普甯市某飯店房間。

此時,陳某春正在與客戶洽談業務。餘某文見狀更加生氣,他用力掐住陳某春的脖子,還不時口出污言穢語,随後,三人對陳某春進行毆打、砍刺。陳某春踉踉跄跄逃到飯店外,但最終沒能逃過三人的繼續砍殺,被送醫後因搶救無效死亡。普甯市警察局對餘某文、許某星、餘某生進行追捕,并于1993年3月20日向各地發出協查通報。通報發出多年,三名犯罪嫌疑人始終沒能被抓獲,直到2022年1月,餘某文、許某星才被抓獲歸案。

普甯市警察局認為,餘某文、許某星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雖已超出追訴時效,但确有追訴必要,建議将該案報最高檢核準追訴。

最高檢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雖然已過追訴時效,但犯罪性質、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犯罪嫌疑人當衆實施砍殺、捅刺行為,犯罪氣焰極為嚣張,社會影響極壞,且案發後犯罪嫌疑人逃跑在外,積極實施逃避偵查行為,歸案後沒有賠償、未真誠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餘某文、許某星予以核準追訴。最終,兩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鑒于同案犯餘某生在該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最高檢承辦檢察官建議廣東省檢察院承辦人加強偵查監督工作,追逃餘某生。2022年12月,普甯市檢察院向市警察局發出《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督促其盡快抓捕餘某生。因餘某生也有“漂白”身份的行為,檢察機關提議,可以采用人臉比對技術對其實施抓捕。2023年6月19日,餘某生被抓獲,目前正在報請核準追訴中。

案例三

公開聽證化解沖突

給悔過者改過自新機會

追訴,不僅僅是對有罪者作出判決,沖突化解同樣是其中的關鍵環節。在劉某保涉嫌故意傷害罪核準追訴案辦理中,最高檢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的方式釋法說理,解開被害人家屬的心結。

2020年4月15日,甘肅省慶城縣警察局聯系陝西省延安市警察局寶塔分局,稱發現了29年前一起在農貿市場殺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保。

1991年2月5日,劉某保來到延安市寶塔區姚店鎮農貿市場買豬肉,在與人交談時,崔某斌站到了他身後,什麼也沒說就朝他的後背踢了兩腳。面對劉某保的質問,崔某斌一言不發又踢了劉某保兩腳,并朝他臉上打了一拳。劉某保十分生氣,與崔某斌扭打在一起。

旁人見狀急忙上前制止,好不容易才把他們分開。崔某斌看了劉某保一眼,轉身離開。這時,劉某保從肉攤上拿了一把刀追上前向崔某斌後背捅了一刀,待崔某斌轉過身後又連捅兩刀,崔某斌當即倒在地上,劉某保逃離了現場。崔某斌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接到線索後,延安市警察局寶塔分局将該案重新受理并立案。2020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劉某保被押解回延安。經訊問,劉某保對故意傷害被害人崔某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劉某保被抓獲後,他的家人籌措到20萬元用于賠償,并且希望能夠上門向被害人的家屬賠禮道歉。

2023年2月13日,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帶領辦案組來到延安市檢察院。經審查後,最高檢辦案組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保被崔某斌無故毆打後,随手拿起肉攤上的刀捅刺崔某斌并緻其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劉某保親屬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治,協商被害人後事等有關事宜,并給予賠償。犯罪嫌疑人劉某保投案自首,歸案後認罪、悔罪,且積極對被害人親屬予以賠償。

第二天,在劉某保涉嫌故意傷害罪核準追訴案公開聽證會上,5名聽證員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後,一緻認為該案可不予核準追訴。

“綜合審查意見,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無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社會危險性較小,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已經消除,依法已無追訴必要,是以建議對犯罪嫌疑人劉某保不予核準追訴。”該案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

2023年3月16日,最高檢決定對劉某保不予核準追訴。聽證會結束後,劉某保親屬立即交了20萬元賠償款。

核準追訴,讓有罪者受到嚴厲懲處,讓逝者的在天之靈得以告慰,給悔過者改過自新的機會,為深陷困窘的家庭點燃希望之光。新時代新征程新起點,檢察機關将會繼續秉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讓公平正義雖遠必達,雖久必至。

代表點評

三起核準追訴案件背後的檢察司法考量

 全國人大代表

河北金融學院校長楊偉坤

核準追訴的關鍵是“認為必須追訴”,其核心在于追訴的必要性,這是能否核準的決定性因素。上述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确把握核準追訴、客觀性證據缺失等重點問題,重點關注超過追訴時效的判斷、逃避偵查的認定、核準追訴的必要性條件及核準追訴的證據标準等問題,可以說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範例。

作為一項特殊的追訴制度,核準追訴一旦啟動,會産生較大影響,占用一定司法資源,且經過長時間依舊啟動追訴程式,需要有足夠令人信服的事實和證據,才能令人信服。是以,在核準追訴案件辦理中,對于客觀性證據缺失問題,建議通過尋找原始記錄、工作筆記和偵查内卷,借助專家分析論證及引入犯罪現場重建方法等予以解決。針對供述不穩定問題,建議進一步鞏固客觀性證據并綜合運用DNA技術、測謊技術等,改善訊問技巧,進而建構完整的證據體系。對于核準的内容、啟動時間以及證明标準等問題,可以進一步厘清和完善。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記者:史兆琨

見習記者:高可

編輯:操餘芳 張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