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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憲宗:生命之光——溺女禁令的出台與實施

翻閱着曆史書籍,偶然間瞥見幾個字——“申溺女之禁”。一種強烈的好奇心驅使着我,經過一番研究,我了解到“申溺女之禁”是曆史上的一項法令,在那個年代,重男輕女的觀念根深蒂固,女嬰的命運往往比男嬰更加悲慘。這項法令的出台,是對這種殘忍行為的堅決反抗。

明憲宗:生命之光——溺女禁令的出台與實施

深入了解這段曆史後,我的内心充滿了複雜的情感。那些無辜的女嬰她們還沒有來得及感受生命的美好,便在冰冷的河水中消逝。感歎自己生活的時代是如此幸運。在這個時代,女性有了更多的機會和權利去追求自己的夢想,她們的命運不再被束縛和輕視。

我深感自身的渺小,與那些無辜的女嬰相比,我有幸成為一個生活在這個時代的女性,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我意識到每一個個體都是曆史長河中的一滴水,我們的行動和選擇都在塑造着曆史的走向。正因如此,我更加珍惜當下,努力為創造一個更加平等和美好的世界貢獻自己的力量。

申溺女之禁法令的出台頒布者---明憲宗朱見深

明憲宗:生命之光——溺女禁令的出台與實施

明憲宗朱見深,身為明英宗之子,其命運多舛,曾一度被廢為沂王。在奪門之變後,他重新登上皇位,并在位二十三年。他的一生充滿了各種沖突和争議。他崇尚佛道、癡迷方術,重用宦官,這無疑給他的統治帶來了諸多問題。他與大他十七歲的萬貴妃之間的愛情故事,更是讓人唏噓不已。萬貴妃的嫉妒心使得後宮中的懷孕嫔妃都遭到了陷害,導緻明憲宗的子嗣稀少。

在大多數明史書籍中,明憲宗似乎總是一個平庸無奇的皇帝。但事實上,他并非全然無所作為。他具有一種罕見的寬宏大量,即位後并未對景泰帝進行報複,反而肯定了其功績。他為被冤殺的于謙平反,顯示了他的公正與明智。在對待死刑案件時,他盡量從寬處理,這顯示了他的仁慈。

但明憲宗最值得稱道的是他對生命的尊重。他出台了一項影響深遠的禁令,禁止溺斃子女。這一政策的出台并非偶然。在明代,溺斃女嬰的現象極為嚴重,許多家庭因為種種原因選擇結束新生女嬰的生命。明憲宗對此深感痛心,決定采取行動。

其實在漢代,才女班昭在《女誡》中引用了當時的一句鄙諺:“生男如狼,猶恐其尪;生女如鼠,猶恐其虎。”這句話雖然主要是用來強調女子應該恭順,但也反映出當時社會對生男生女都有所憂慮的現象。無論生男生女,父母都傾注了深深的愛意。

漢代也有另一句鄙諺:“盜不過五女門。”這句話揭示了當時的一種社會觀念:一個家庭如果有五個女兒,由于教養和陪嫁的花費巨大,往往會導緻家庭貧困。甚至連小偷強盜都不願意光顧這樣的家庭。這種觀念直接導緻了人們對生女家庭的偏見,甚至催生了溺女嬰的惡習。

“啼聲呱呱一盆水,胎發茸茸目未啟。膚紅皮皺手足拳,生女何心緻之死。”這首詩描繪了女嬰剛剛出生就被殘忍淹死的場景,讓人痛心疾首。為什麼父母會如此狠心對待自己的親生女兒呢?

重男輕女的觀念是導緻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在那個時代,男孩被視為家庭的繼承者和勞動力,而女孩則被視為負擔和累贅。許多家庭選擇淹死女嬰以減輕家庭負擔。

在貧困的家庭中,父母往往無法承擔撫養和教育女兒的費用。而當時的法律和社會制度也沒有為這些女嬰提供足夠的保護。

對于這一行為,當時的官府并沒有明确的法律規範。盡管有法律禁止殺害嬰兒,但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确指出溺死女嬰是違法行為。社會輿論對溺死女嬰的行為也缺乏足夠的譴責和抵制。

鄭璟開始關注,将此事上報給上級。根據《明代禦批案-慘殺女嬰惡風俗》中描述

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浙江訓導鄭璟走馬上任,作為縣教官,雖然職位未入流,但他的職責重大。某日,當他經過台州椒江碼頭時,看到許多人圍聚在一起,似乎在圍觀什麼。出于好奇,他指令船家停船,自己走上前去一探究竟。

眼前的景象令鄭璟震驚不已。一名大約三十歲的男子,正在江邊用木柴搭建一個台子。台子四周插滿了白紙做的幡,還擺了一些紙人、紙牛、紙馬等物。台子上放着一個正在啼哭的孩子,雖然手腳在動,但顯然無法逃離這命運的深淵。

鄭璟心中不解,正欲向圍觀的人們詢問原委,卻見那男子竟在台子底下點燃了火。火焰迅速蔓延,台子上的孩子開始還有哭泣聲,但随着身上的火勢越來越旺,孩子踢動了幾下後,便再無任何聲息。一股濃煙随風飄來,其中夾雜着令人心碎的人肉燒焦的氣味。

這一幕深深刺痛了鄭璟的心。他立刻意識到這是一起溺斃女嬰的事件。在那個時代,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根深蒂固,許多家庭選擇将新生女嬰溺死或燒死,以避免她們成為家庭的負擔。

鄭璟痛心疾首,他知道這是一種殘忍而荒唐的行為。他立即下令逮捕那名男子,并展開調查。經過審訊,男子承認了自己溺斃女嬰的罪行。鄭璟深感震驚和憤怒,他決定将此事上報給上級官員,并請求嚴厲制裁此類犯罪行為。

此事在當地引起了轟動。人們開始反思重男輕女的觀念和對待女嬰的态度。一些有識之士和慈善團體也開始行動起來,呼籲社會關注女嬰的權益和福利。他們設立了育嬰堂和孤兒院,為這些無辜的生命提供庇護和關愛。

改變人們的觀念并非易事。在那個時代,重男輕女的觀念根深蒂固,許多人對女嬰的生存權利視而不見。社會改革需要經曆漫長的過程,需要政府、教育、媒體等多方面的努力。

鄭璟在翻閱史籍時,意外地發現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盡管曆代王朝都有關于子女的法規,但竟然沒有一條是明确禁止溺斃子女的。社會普遍認為溺斃子女是殘忍的行為,也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但并沒有被正式定為犯罪。

在元朝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福建浦城縣發生了一件令人發指的案件,一對祖父母竟然把自己的親孫子放入桶中溺死。其實,在此之前,福州路閩清縣尉張甯曾經呈報過類似的情況:“南方之民,有貧而不濟,或為男女數多,初生之時,遽行溺死。”這說明在當時,由于貧窮或者認為子女過多是一種負擔,有些人在孩子剛出生時就将他們淹死。尤其在福建浦城,這種殘忍的風俗非常盛行。張甯希望朝廷能予以禁止,但是他的聲音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到了延祐四年(1317年),福建道肅政廉訪司準分司李朝在巡按浦城縣時,發現了大量的溺斃子女的案件。他深感震驚,随即奏報朝廷,請求如何處置。朝廷對此事給予了高度重視,認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倫理道德和天理人倫:“父子之恩至重,死生之節非輕,既萌人世,非命夭殇,上違天理,下滅人倫。”朝廷要求将當事人審訊明白,由各相關的上司裁斷,并指令地方官務必叮囑告誡百姓,讓他們明白這種行為的嚴重性。還釋出了文榜進行禁治。

盡管朝廷有所作為,但溺斃子女的問題依然存在。這主要是因為當時社會觀念落後和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對待女嬰的問題上,重男輕女的觀念和貧困的壓力導緻了殘忍的行為。許多家庭因為生下女嬰而感到絕望,甚至将她們視為不祥之物。

鄭璟認真翻閱《大明律》後,不禁陷入了深思。他發現,《大明律》對于殺害子女,尤其是溺斃初生女嬰的行為,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和漏洞。

《大明律》中有規定:“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這裡的意思是,如果父母故意殺死子女,并涉及到圖賴他人的行為,才處以杖七十、徒一年半的刑罰。但如果并無圖賴他人的意圖,這條法律似乎就不适用了。

鄭璟又檢視了關于“毆祖父母父母”的條文:“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這裡指出,如果子女違抗父母的教誨,父母在氣頭上将其不理智地殺害,僅需承擔杖一百的刑事責任;而如果是故意殺死,則隻需承擔杖六十、徒一年的刑事責任。這裡的“故殺”與“非理毆殺”之間存在微妙的差别,而剛剛出生的女嬰自然不可能違抗任何教誨。以“違犯教令”來制裁溺死女嬰的行為顯然不太合适。

鄭璟還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環境。在那個時代,“民不告、官不究”,祖父母、父母幾乎不會主動将此類事情告到官府。在一般人的觀念中,這種行為被視為家事、私事,普通群眾也很少會去揭發。這也意味着官府很難得知并制止這種行為。

這一系列的法律漏洞和社會觀念的落後,使得溺斃女嬰的行為在一些地方幾乎成了“風俗”。這也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待女嬰的嚴重偏見和歧視。

明憲宗為什麼會關注這件事情呢?

鄭璟将此事上報給上級,朝中大臣們仔細審閱了各地呈遞的谏言,一緻認為鄭璟的見解非常有道理。于是他們決定将這份建言上奏給皇帝,并轉交給都察院進行核議和推行。

根據《明實錄·憲宗實錄》第335章的記載,鄭璟提出了關于禁止溺斃女嬰的建議。他指出,在浙江溫台處三府地區,人們因為擔心日後婚嫁的費用而經常溺死女嬰,這種行為不僅殘忍不仁,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風俗。

鄭璟認為,以前雖然曾經有過禁止溺斃女嬰的禁令,但是這個弊病不僅限于三個府,已經蔓延到了甯波、紹興、金華等地區,甚至在江西、福建、南直隸等地也普遍存在。是以他建議應該廣泛宣傳和曉谕,讓所有人都明白溺斃女嬰的危害。

明憲宗朱見深得知此事後十分震驚。他深知溺斃女嬰的現象不僅是對生命的極度漠視,更是對女性權益的嚴重侵犯。他決定采取措施,出台政策禁止溺斃女嬰的行為,并加強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這一事件成為明憲宗關注女嬰生存權利的契機。他下令在全國範圍内開展調查,了解溺斃女嬰現象的嚴重程度,并制定相應的對策。他還強調了女性教育的重要性,提倡男女平等的教育機會,以期從根本上改變社會對女性的偏見和歧視。

明憲宗他指出:“天地之間,人的生命最為貴重,父母與子女是至親。如今卻因為出不起嫁妝的事情,就不顧親情,毀壞仁義,以緻溺斃女嬰成為一種惡風俗。要知道風俗是可以改變人的,移風易俗是官府之責,怎麼可以容忍這種惡俗呢?從今以後,凡是民間婚姻的嫁妝,一定要根據自己家的情況,量力而為,不許超過自家的能力而講究什麼奢華。今後如果仍有人溺死女嬰允許街坊四鄰揭發檢舉,将淹死女兒者充軍發配遠方。”

皇帝的批示非常明确,強調了尊重人命的重要性,要求官府采取有效措施來禁止溺斃女嬰的惡習。同時他也指出要革除奢華的婚嫁習俗,以實作真正的移風易俗。

皇帝還強調了鄰裡之間的監督作用。他規定,如果有人被發現溺斃子女,允許街坊四鄰揭發檢舉。對于溺死女兒者,将予以充軍發配遠方的處罰。這種處罰遠比此前按照故意殺死子孫的處罰要重得多。

這一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溺斃子女的壞風俗。社會風氣逐漸轉變,人們開始更加重視生命的尊嚴和價值。女性的權益和尊嚴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和尊重。

朝廷還加強了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和管理。他們定期巡查各地,確定政策得到有效執行。對于那些不作為或縱容溺斃子女行為的官員,朝廷将予以嚴厲懲處。

在明憲宗的推動下,一系列政策得以實施。政府設立了救助機構,為那些無法生存的女嬰提供庇護所和醫療救助。教育體系也開始注重女性教育的發展,鼓勵女性接受教育、參與社會活動。這些措施逐漸改變了社會對女性的看法和态度,為女性争取更多的平等和尊重。

雖然改變人們的觀念需要時間,但明憲宗的努力和倡導為後世樹立了榜樣。他的政策不僅拯救了無數女嬰的生命,更是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從此以後,女性在中國的地位逐漸得到提高,她們的權益和尊嚴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和尊重。

明憲宗朱見深是一個充滿沖突和争議的皇帝。他雖然有着種種不足,但也有值得稱道之處。他對生命的尊重和對民間溺斃子女問題的關注,顯示出他具有一定的仁慈和寬宏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