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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宪宗:生命之光——溺女禁令的出台与实施

翻阅着历史书籍,偶然间瞥见几个字——“申溺女之禁”。一种强烈的好奇心驱使着我,经过一番研究,我了解到“申溺女之禁”是历史上的一项法令,在那个年代,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女婴的命运往往比男婴更加悲惨。这项法令的出台,是对这种残忍行为的坚决反抗。

明宪宗:生命之光——溺女禁令的出台与实施

深入了解这段历史后,我的内心充满了复杂的情感。那些无辜的女婴她们还没有来得及感受生命的美好,便在冰冷的河水中消逝。感叹自己生活的时代是如此幸运。在这个时代,女性有了更多的机会和权利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她们的命运不再被束缚和轻视。

我深感自身的渺小,与那些无辜的女婴相比,我有幸成为一个生活在这个时代的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我意识到每一个个体都是历史长河中的一滴水,我们的行动和选择都在塑造着历史的走向。正因如此,我更加珍惜当下,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和美好的世界贡献自己的力量。

申溺女之禁法令的出台颁布者---明宪宗朱见深

明宪宗:生命之光——溺女禁令的出台与实施

明宪宗朱见深,身为明英宗之子,其命运多舛,曾一度被废为沂王。在夺门之变后,他重新登上皇位,并在位二十三年。他的一生充满了各种矛盾和争议。他崇尚佛道、痴迷方术,重用宦官,这无疑给他的统治带来了诸多问题。他与大他十七岁的万贵妃之间的爱情故事,更是让人唏嘘不已。万贵妃的嫉妒心使得后宫中的怀孕嫔妃都遭到了陷害,导致明宪宗的子嗣稀少。

在大多数明史书籍中,明宪宗似乎总是一个平庸无奇的皇帝。但事实上,他并非全然无所作为。他具有一种罕见的宽宏大量,即位后并未对景泰帝进行报复,反而肯定了其功绩。他为被冤杀的于谦平反,显示了他的公正与明智。在对待死刑案件时,他尽量从宽处理,这显示了他的仁慈。

但明宪宗最值得称道的是他对生命的尊重。他出台了一项影响深远的禁令,禁止溺毙子女。这一政策的出台并非偶然。在明代,溺毙女婴的现象极为严重,许多家庭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结束新生女婴的生命。明宪宗对此深感痛心,决定采取行动。

其实在汉代,才女班昭在《女诫》中引用了当时的一句鄙谚:“生男如狼,犹恐其尪;生女如鼠,犹恐其虎。”这句话虽然主要是用来强调女子应该恭顺,但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对生男生女都有所忧虑的现象。无论生男生女,父母都倾注了深深的爱意。

汉代也有另一句鄙谚:“盗不过五女门。”这句话揭示了当时的一种社会观念:一个家庭如果有五个女儿,由于教养和陪嫁的花费巨大,往往会导致家庭贫困。甚至连小偷强盗都不愿意光顾这样的家庭。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生女家庭的偏见,甚至催生了溺女婴的恶习。

“啼声呱呱一盆水,胎发茸茸目未启。肤红皮皱手足拳,生女何心致之死。”这首诗描绘了女婴刚刚出生就被残忍淹死的场景,让人痛心疾首。为什么父母会如此狠心对待自己的亲生女儿呢?

重男轻女的观念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那个时代,男孩被视为家庭的继承者和劳动力,而女孩则被视为负担和累赘。许多家庭选择淹死女婴以减轻家庭负担。

在贫困的家庭中,父母往往无法承担抚养和教育女儿的费用。而当时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也没有为这些女婴提供足够的保护。

对于这一行为,当时的官府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尽管有法律禁止杀害婴儿,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溺死女婴是违法行为。社会舆论对溺死女婴的行为也缺乏足够的谴责和抵制。

郑璟开始关注,将此事上报给上级。根据《明代御批案-惨杀女婴恶风俗》中描述

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浙江训导郑璟走马上任,作为县教官,虽然职位未入流,但他的职责重大。某日,当他经过台州椒江码头时,看到许多人围聚在一起,似乎在围观什么。出于好奇,他命令船家停船,自己走上前去一探究竟。

眼前的景象令郑璟震惊不已。一名大约三十岁的男子,正在江边用木柴搭建一个台子。台子四周插满了白纸做的幡,还摆了一些纸人、纸牛、纸马等物。台子上放着一个正在啼哭的孩子,虽然手脚在动,但显然无法逃离这命运的深渊。

郑璟心中不解,正欲向围观的人们询问原委,却见那男子竟在台子底下点燃了火。火焰迅速蔓延,台子上的孩子开始还有哭泣声,但随着身上的火势越来越旺,孩子踢动了几下后,便再无任何声息。一股浓烟随风飘来,其中夹杂着令人心碎的人肉烧焦的气味。

这一幕深深刺痛了郑璟的心。他立刻意识到这是一起溺毙女婴的事件。在那个时代,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家庭选择将新生女婴溺死或烧死,以避免她们成为家庭的负担。

郑璟痛心疾首,他知道这是一种残忍而荒唐的行为。他立即下令逮捕那名男子,并展开调查。经过审讯,男子承认了自己溺毙女婴的罪行。郑璟深感震惊和愤怒,他决定将此事上报给上级官员,并请求严厉制裁此类犯罪行为。

此事在当地引起了轰动。人们开始反思重男轻女的观念和对待女婴的态度。一些有识之士和慈善团体也开始行动起来,呼吁社会关注女婴的权益和福利。他们设立了育婴堂和孤儿院,为这些无辜的生命提供庇护和关爱。

改变人们的观念并非易事。在那个时代,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许多人对女婴的生存权利视而不见。社会改革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教育、媒体等多方面的努力。

郑璟在翻阅史籍时,意外地发现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尽管历代王朝都有关于子女的法规,但竟然没有一条是明确禁止溺毙子女的。社会普遍认为溺毙子女是残忍的行为,也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但并没有被正式定为犯罪。

在元朝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福建浦城县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案件,一对祖父母竟然把自己的亲孙子放入桶中溺死。其实,在此之前,福州路闽清县尉张宁曾经呈报过类似的情况:“南方之民,有贫而不济,或为男女数多,初生之时,遽行溺死。”这说明在当时,由于贫穷或者认为子女过多是一种负担,有些人在孩子刚出生时就将他们淹死。尤其在福建浦城,这种残忍的风俗非常盛行。张宁希望朝廷能予以禁止,但是他的声音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到了延祐四年(1317年),福建道肃政廉访司准分司李朝在巡按浦城县时,发现了大量的溺毙子女的案件。他深感震惊,随即奏报朝廷,请求如何处置。朝廷对此事给予了高度重视,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伦理道德和天理人伦:“父子之恩至重,死生之节非轻,既萌人世,非命夭殇,上违天理,下灭人伦。”朝廷要求将当事人审讯明白,由各相关的上司裁断,并命令地方官务必叮嘱告诫百姓,让他们明白这种行为的严重性。还发布了文榜进行禁治。

尽管朝廷有所作为,但溺毙子女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社会观念落后和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对待女婴的问题上,重男轻女的观念和贫困的压力导致了残忍的行为。许多家庭因为生下女婴而感到绝望,甚至将她们视为不祥之物。

郑璟认真翻阅《大明律》后,不禁陷入了深思。他发现,《大明律》对于杀害子女,尤其是溺毙初生女婴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和漏洞。

《大明律》中有规定:“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这里的意思是,如果父母故意杀死子女,并涉及到图赖他人的行为,才处以杖七十、徒一年半的刑罚。但如果并无图赖他人的意图,这条法律似乎就不适用了。

郑璟又查看了关于“殴祖父母父母”的条文:“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这里指出,如果子女违抗父母的教诲,父母在气头上将其不理智地杀害,仅需承担杖一百的刑事责任;而如果是故意杀死,则只需承担杖六十、徒一年的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杀”与“非理殴杀”之间存在微妙的差别,而刚刚出生的女婴自然不可能违抗任何教诲。以“违犯教令”来制裁溺死女婴的行为显然不太合适。

郑璟还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在那个时代,“民不告、官不究”,祖父母、父母几乎不会主动将此类事情告到官府。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这种行为被视为家事、私事,普通民众也很少会去揭发。这也意味着官府很难得知并制止这种行为。

这一系列的法律漏洞和社会观念的落后,使得溺毙女婴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风俗”。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待女婴的严重偏见和歧视。

明宪宗为什么会关注这件事情呢?

郑璟将此事上报给上级,朝中大臣们仔细审阅了各地呈递的谏言,一致认为郑璟的见解非常有道理。于是他们决定将这份建言上奏给皇帝,并转交给都察院进行核议和推行。

根据《明实录·宪宗实录》第335章的记载,郑璟提出了关于禁止溺毙女婴的建议。他指出,在浙江温台处三府地区,人们因为担心日后婚嫁的费用而经常溺死女婴,这种行为不仅残忍不仁,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风俗。

郑璟认为,以前虽然曾经有过禁止溺毙女婴的禁令,但是这个弊病不仅限于三个府,已经蔓延到了宁波、绍兴、金华等地区,甚至在江西、福建、南直隶等地也普遍存在。因此他建议应该广泛宣传和晓谕,让所有人都明白溺毙女婴的危害。

明宪宗朱见深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他深知溺毙女婴的现象不仅是对生命的极度漠视,更是对女性权益的严重侵犯。他决定采取措施,出台政策禁止溺毙女婴的行为,并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这一事件成为明宪宗关注女婴生存权利的契机。他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了解溺毙女婴现象的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他还强调了女性教育的重要性,提倡男女平等的教育机会,以期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

明宪宗他指出:“天地之间,人的生命最为贵重,父母与子女是至亲。如今却因为出不起嫁妆的事情,就不顾亲情,毁坏仁义,以致溺毙女婴成为一种恶风俗。要知道风俗是可以改变人的,移风易俗是官府之责,怎么可以容忍这种恶俗呢?从今以后,凡是民间婚姻的嫁妆,一定要根据自己家的情况,量力而为,不许超过自家的能力而讲究什么奢华。今后如果仍有人溺死女婴允许街坊四邻揭发检举,将淹死女儿者充军发配远方。”

皇帝的批示非常明确,强调了尊重人命的重要性,要求官府采取有效措施来禁止溺毙女婴的恶习。同时他也指出要革除奢华的婚嫁习俗,以实现真正的移风易俗。

皇帝还强调了邻里之间的监督作用。他规定,如果有人被发现溺毙子女,允许街坊四邻揭发检举。对于溺死女儿者,将予以充军发配远方的处罚。这种处罚远比此前按照故意杀死子孙的处罚要重得多。

这一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溺毙子女的坏风俗。社会风气逐渐转变,人们开始更加重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女性的权益和尊严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和尊重。

朝廷还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他们定期巡查各地,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对于那些不作为或纵容溺毙子女行为的官员,朝廷将予以严厉惩处。

在明宪宗的推动下,一系列政策得以实施。政府设立了救助机构,为那些无法生存的女婴提供庇护所和医疗救助。教育体系也开始注重女性教育的发展,鼓励女性接受教育、参与社会活动。这些措施逐渐改变了社会对女性的看法和态度,为女性争取更多的平等和尊重。

虽然改变人们的观念需要时间,但明宪宗的努力和倡导为后世树立了榜样。他的政策不仅拯救了无数女婴的生命,更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以后,女性在中国的地位逐渐得到提高,她们的权益和尊严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和尊重。

明宪宗朱见深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皇帝。他虽然有着种种不足,但也有值得称道之处。他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民间溺毙子女问题的关注,显示出他具有一定的仁慈和宽宏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