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緻股東:新《公司法》的一份實操指南

曆時兩年四次審議的新修訂《公司法》獲得通過。《公司法》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基礎性法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先後進行過五次修改。相比現行《公司法》,此次新《公司法》在公司設立、營運、變更、治理等方面都進行了調整,是1993年首次頒布以來最為全面的一次修訂。經濟觀察報也将從資本制度、公司治理、财務監督等重點方面,推出系列文章解析新《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公司法修訂啟動于2020年,全面總結自1993年公司法實施以來積累的立法經驗、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以及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諸多問題,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是黨中央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産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公司制度和實踐進一步完善發展。

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優化公司治理結構,規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責任,簡化公司設立、退出程式等重要的公司制度都做出了重大調整。而這些調整将對公司、企業家、投資人以及進階管理人員産生不可小觑的法律責任影響。

緻股東:新《公司法》的一份實操指南

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認繳變實繳問題

1、盡快實繳公司注冊資本金,若短期不具備實繳條件,建議盡快依法辦理公司減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股東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納出資。

新《公司法》施行前(2024年7月1日)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國務院将出台相應辦法,逐漸調整至五年以内。

是以,就目前已設立公司而言,建議公司股東根據自身認繳出資情況和出資能力,能夠實繳的,可先行實繳;如果認繳出資額較大,且出資能力不足的,可考慮依法依規減資,降低出資額;如果既不能夠完成實繳,又因特殊原因無法降低出資額的,可考慮新設公司後進行業務和人、财、物的轉移,解散原公司。

2、避免股權代持,名義股東将會承擔出資責任。若存在股權代持,且注冊資本未實繳的,建議名義股東(顯名股東)盡早與隐名股東(實際出資人)商議股東顯名事宜,争取早日顯名。否則,新《公司法》實施後,名義股東需要承擔目前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金加速到期的法律責任。

3、出資未實繳,将股權轉給他人,原股東仍會承擔出資補足責任。在實踐中,經常出現股東認繳巨額注冊資本金的情況。在公司負債後,股東傾向于将股權轉讓給其他人,企圖擺脫出資責任。但在新《公司法》實施後,即便将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原股東仍然要對實繳出資承擔補足責任。

是以,股東拟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首先,建議股權轉讓方對第三方的資信、履行能力進行相應的調查(法律盡調、财務盡調等)。同時,基于盡調情況,在股權轉讓協定中對受讓人的出資義務與違約責任作出相應安排。其次,建議股權受讓方穿透核查轉讓方(含轉讓方前手所有出讓人)的真實出資情況。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貨币出資轉讓憑證、非貨币出資轉讓手續(如産權登記、評估報告等),以免對轉讓方出資不實承擔相應責任。

緻股東:新《公司法》的一份實操指南

大股東、實控人侵犯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維權途徑

實踐中,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小股東利益常見的形式有:非法占用公司資金;與公司開展同業競争;與公司搞關聯交易,變相轉移資金;讓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公司有利潤但拒不分紅;募集資金被挪用或轉做其他用途;擅權專斷,未經股東會同意,即對外進行大額投資等等。

1、新《公司法》新增了維權法律依據,建議訴前科學籌劃,确定可行方案,及時固定證據。

針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權益,新《公司法》進一步完善、新增了相關規定,其中僅第八章“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共有26條法律條文對“董監高”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明确;也對其他制度進一步明确,比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股東會議召集請求權、股東提案權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股東知情權制度、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等,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維權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依據支撐。

是以,建議公司和其他股東針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應及時、充分運用新《公司法》的法律救濟途徑,合理選擇和使用上述法律工具,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特别建議在律師專業指導下及時固定證據,保障維權順利進行。

2、完善公司章程、補簽股東協定、優化公司治理機制。在公司内部可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機制或制度建設保護中小股東權益,防止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利。

比如: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規定股東會的召開必須達到最低人數,按照事項重要性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出席股東的比例,否則會議無效,以此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可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規定董事會中必須的中小股東人數;也可設立公司審計委員會或中小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對控股股東日常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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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夥伴以及公司出資的謹慎選擇

務必審慎選擇合作方,盡量選擇與信譽高、履約能力強的合作方設立公司或增資擴股可在公司設立或增資擴股前對合作方進行相應背景調查(如财務盡調、法律盡調)。同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應當注意督促其他發起人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避免在公司債權人提起訴訟時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若現有合作股東未實繳,建議盡快協商确定實繳,或及時辦理減資。

審慎确定認繳出資額、認繳期限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公司設立或參與增資擴股時,審慎确定認繳出資額、認繳期限及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并非越多越好,即股東認繳出資額越大,則承擔責任越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認繳期限未到,股東出資在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等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加速到期。屆時,股東個人可能是以身負較大債務,影響個人生活。根據新《公司法》規定,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故建議公司股東結合該法定出資期限與自身出資能力進行比對來确定注冊資本。

重視公司章程、股東協定的價值,務必就合作方式、權利義務一事一議做定制化設計。公司設立或增資擴股所涉相關法律檔案,尤其是出資協定(股東協定、增資擴股協定)、公司章程應盡量根據實際情況拟訂為宜,不建議使用工商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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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1、可成立審計委員會并通過公司章程明确相應權利義務,優化企業反舞弊制度建設。新《公司法》引入了審計委員會制度,有助于優化公司治理機制和加強企業反舞弊,建議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前進行審計委員會的設定安排,待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後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2、挂名“董監高”應盡快辭任。新《公司法》整體加強和增設了對“董監高”的責任與義務規定。是以,對于目前存在挂名“董監高”的,建議此類成員及時辭任,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以免屆時對公司債務或股東的某些違法行為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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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和價值

1、定制化設計公司章程保障股東特殊利益。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的一緻意思表示,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限制力,是公司設立、變更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檔案。公司章程也是直接規範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層之間以及創始團隊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檔案。

除《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外,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中可自由約定的事項較多,比如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配置設定紅利、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除《公司法》規定外的“股東會的其他職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除《公司法》規定外的“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規定外的“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限制部分股東在股權轉讓時的優先認購權、剝奪部分股東在股權轉讓時的同意權、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的繼承權等。

是以,建議公司股東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或修訂公司章程條款,盡量確定公司章程具有針對性、适配性及完備性。

2、公司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及時修改章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應當至少完備地規定公司法列舉的必要事項,在章程發生修改時,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同時,章程的制度設計還将切實影響公司運作,比如股東會及董事會就通過相關重大決策事項的表決權比例進行明确,對公司印章證照管理方式進行明确等,股東均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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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和解散(登出)須遵循法定程式

1、公司減資時務必嚴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程式進行,否則容易構成違法減資,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監高将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公司減資的主要原因在于為消滅巨額出資義務、為彌補公司虧損以及因股東退出而減資。

無論基于何種原因減資,建議公司減資時嚴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務必做好減資中的每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修改公司章程、減資登記等),否則極易被認定為違法減資,屆時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監高将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還需注意,針對定向減資的情形,有的法院認為,除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應當由全體股東一緻同意,否則相應的定向減資決議不成立或無效。是以,公司減資時,務必嚴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通過減資決議。

2、公司解散(登出)時應嚴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尤其務必做好清算工作,否則股東及董事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公司登出的主要情形為公司破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或其他原因(主要有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或出現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如經營期限到期、公司虧損達到章程約定的條件、公司決議解散等)終止經營而解散。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解散至登出前,公司應當進行清算。

是以,建議公司股東及董事嚴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及時進行公司清算和登出,否則即便公司成功登出,也不能免除股東及董事清算不當的賠償責任。

對于清算程式,法定步驟為:在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通知及公告債權人、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制作并實施清算方案、制作清算報告并報股東會或法院确認、登記登出(含稅務登出、工商登出、銀行賬戶登出、印章銷毀)。

其中,針對清算組成員的組成,現行《公司法》與新《公司法》規定不同。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确定的成員組成。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組成,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除外。

3、簡易登出有風險,若通過簡易登出逃避債務,可能連帶股東。

新《公司法》新增了簡易登出的規定,即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産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但提請注意的是,股東對登出前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産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承諾不實的,應當對登出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是以,建議股東采取簡易登出公司時,務必在登出前通知到位已知的債權人并及時進行公告,并且就債務處置達成一緻,否則即便公司成功登出,仍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