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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2024V)

作者:偉大的長征

序:此《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為2015年開始設計。由于“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合理的利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視同繳費年限”為“視同繳費”,是以做了思想觀念的較大改變和建議法律條款的大幅修改,重新定義基本養老保險。此為《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2024年版,為了加強法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的繼承性,不再用“勞動終身俸”替換“統籌養老金”,不再用“個人儲老金”替換“個人賬戶養老金”。

①“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是不同的概念,因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沒有個人(賬戶)繳費,是以将“繳費年限”中所包含的“繳費”與實際的“社會勞動”厘清。用“社會勞動”替換“繳費”、“視同繳費”、“實際繳費”;用“社會勞動年限”替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不再使用“視同繳費年限”概念。目前在法律中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是不科學的。

“繳費”是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包括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社會統籌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個人賬戶繳存(個人賬戶交費),社會統籌繳費和個人賬戶交費不要互相綁定在一起。

基本養老保險的唯一基數是“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要廢除“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要廢除“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社會統籌繳費資金支付統籌養老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質内容,個人賬戶繳費資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對社會統籌的補充,國家政府的财政補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柱。

②由于“退休”詞彙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太大的關系,是以類似“退休年齡”、“提前退休”、“延遲退休”、“推遲退休”等詞彙不再使用,用“領取統籌養老金”替換“退休”;用“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 替換“延遲退休”;用“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 替換“提前退休”;用“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替換“法定退休年齡”。

③重新定義基本養老金由老年養老金、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增加一項老年養老金)。領取基本養老金隻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一。

确定了“社會統籌”的繳費額度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每人”,是對應着統籌養老金均等配置設定值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每社會勞動年限”的互相關系。

④基本養老保險以公民個人參加社會勞動為基礎,按公民個人是否參加社會勞動分出勞動者。

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人群定義由公民個人、用人機關勞動者和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三種個人組成,即為全體公民,實作人群在法律意義上的“全覆寫”及對社會保障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表述。

用人機關: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資、合資等其他企業及事業機關、國家機關、政府部門、部隊、院校等。

無用人機關:如個體經營者、個體農民、個體牧民、個體漁民、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的個體勞動者。

用人機關還分為營利用人機關和非營利用人機關二種:

營利用人機關:如企業、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

非營利用人機關:如國家機關、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

⑤對于“離休”待遇和“對社會較大貢獻者”待遇應當劃歸社會優撫制度,對于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及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劃歸社會福利制度,這些都不在社會保險範圍之内。

⑥《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提出創新的建議,以便進行修改,需要建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優撫法》(待立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的關系。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建議修改的内容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公民在年老時完全退出社會勞動後或非因工、因患病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社會勞動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證老年人享有基本生活的資金來源。

第十條 用人機關和公民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款 公民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社會勞動為基礎并進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第二款 用人機關因為使用國家勞動力資源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繳費作為勞動者個人的社會統籌情況。不得在勞動者個人的工資内扣除,并不得向勞動者個人另行征收。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認證有勞動合同書、任命書、聘任書、工資發放記錄、基本養老保險檔案等及證明人。

第三款 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或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社會統籌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認證有營業執照、營業場所合同書、基本養老保險檔案記錄等及稅務的登記繳納等。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付和管理

第一款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政府财政補貼、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相結合。

第二款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分為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簡稱“社會統籌繳費”)和個人賬戶交存基本養老保險費(簡稱“個人賬戶交費”)。

社會統籌繳費在稅前列支。個人賬戶交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機關、用人機關勞動者、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公民個人按月社會統籌繳費和個人賬戶交費,并進行繳費情況的記錄并備案。

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公民個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檔案,記錄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和社會統籌情況的個人社會統籌比及個人賬戶交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等情況。

第三款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統籌賬戶由社會統籌繳費和國家政府補貼等資金組成,由國務院相關部門管理,實行現收現付制。

統籌賬戶資金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月籌集。

個人賬戶由個人按月或按年繳存基本養老保險費,享有政府優惠和集體補助,實行基金積累制。

個人賬戶由省市級以上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管理,建立個人賬戶資金具有優先權情況下保值增值的投資營運機制。

第四款 公民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金由國家(政府)、集體(用人機關)、(公民)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維護基本養老保險的收入支出平衡關系。

社會統籌繳費資金支付統籌養老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實質内容,出現支付統籌養老金不足時,由中央政府給予補貼。

個人賬戶交費資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内容,除投資營運保值增值外隻能用于按月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第五款 當勞動者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和公民個人年齡達到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後,用人機關和個人都不再進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勞動者個人未達到終止社會勞動年齡可以繼續進行社會統籌繳費。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繳費

第一款 社會統籌繳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率及個人社會統籌比。

1.繳費基數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由各地區政府每年統計制定本地區上年度營利用人機關在崗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需經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繳費比率:2%、4%、6%、8%、10%、12%、14%、16%、18%、20%(例)。

3.個人社會統籌比:0.1、0.2、0.3、0.4、0.5、0.6、0.7、0.8、0.9、1。

用人機關勞動者和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勞動者的個人社會統籌比為1。

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的個人社會統籌比與個人自由選擇的社會統籌繳費比率對應。

個人社會統籌比=繳費比率÷20%

第二款 用人機關社會統籌繳費比率為20%,社會統籌繳費額度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每人”。

用人機關社會統籌繳費總額=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用人機關總人數

用人機關社會統籌繳費可以獲得國家各部門财政撥款和政府補貼。

1.營利用人機關按照社會統籌繳費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統籌賬戶,記錄為勞動者的社會統籌情況。

2.非營利用人機關按照社會統籌繳費額由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财政撥款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統籌賬戶,記錄為勞動者的社會統籌情況。

3.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統籌,自願選擇社會統籌繳費比率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統籌賬戶,記錄勞動者的社會統籌情況。

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統籌繳費可以獲得國家的減免和政府的補助。

無用人機關社會統籌繳費額=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率×(1-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40%(例,最大值)

第三款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部隊、院校、事業機關、國家機關、政府機構等用人機關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為參加社會統籌繳費。

第四款 每年7月1日按照繳費基數和繳費比率及個人賬戶交費重新核定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第五款 社會統籌繳費的補繳:

1.用人機關違法或其它等原因沒有正常為勞動者進行社會統籌繳費的補繳。

2.公民個人在參加社會勞動年限近5年内的社會統籌繳費比率可以補繳到20%。

3.社會統籌繳費補繳需要繳納滞納金。

滞納金=當年補繳金額×(1+當年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滞納年限-當年補繳金額 

第十三條 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勞動者的社會勞動年限

第一款 公民個人從成人年齡開始,在參加社會勞動時間内有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情況的為社會勞動年限。社會勞動年限進行累計計算。

成人年齡:人口預期壽命的25%(例)(注:目前是16周歲)

第二款 社會勞動年限以月為基本計量機關(不足一個月進為一個月)。當轉化為計量機關為“年”時,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第三款 女性公民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的每生育一個孩子享有2年的社會勞動年限,也可以用于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

第四款 在國家規定的社會勞動期間内為公民的社會勞動年限。

社會勞動期間:公民在服兵役期間、人民公社時在生産(大)隊參加集體勞動期間、生産建設兵團期間、國家規定的學習期間。(例)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

第一款 用人機關勞動者、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公民個人自願選擇個人賬戶交費,自由選擇繳費數額,納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交費累計數額不大于在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

第二款 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為投資收益率,免征利息稅。

第三款 國家鼓勵和規範用人機關給予個人賬戶補助。

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始終歸個人所有。

第四款 公民個人死亡後,遺屬繼承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部分,繼承在領取統籌養老金期限内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餘額。

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個人賬戶的餘額并入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

第一款 基本養老金由老年養老金、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個人社會統籌比、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人口預期壽命、個人年齡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統籌養老金按照公民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和個人社會統籌比情況均等配置設定。

第三款 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基數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1.老年養老金=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老年養老金百分率+年齡補貼+勞動補貼)

①老年養老金百分率:是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初始值參數。

注:老年養老金百分率在4%到8%之間,應當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确定。

②年齡補貼及年齡補貼率:從标準老年年齡開始,随個人年齡每年增加,年齡補貼率=0.2%/每年(例)。個人年齡超過人口預期壽命後,年齡補貼率=0.4%/每年(例)。

年齡補貼=(個人年齡-标準老年年齡)×年齡補貼率。

③勞動補貼及勞動補貼率:對公民參加社會勞動領取老年養老金的一種補貼。

勞動補貼率:為0.5%/每年(例),領取統籌養老金期限結束後勞動補貼率改為1%/每年(例)。

勞動補貼=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勞動補貼率

2.統籌養老金=∑【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社會勞動年限×(勞動百分率+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個人社會統籌比】+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社會勞動年限補貼×(勞動百分率+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

①勞動百分率:為退休養老人員因曾參加社會勞動而獲得統籌養老金的均等配置設定值:每社會勞動年限内,社會統籌繳費比率20%對應計算發放統籌養老金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例)。

②社會勞動年限補貼:勞動者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超過标準社會勞動年限的一種補貼,每超過1年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補貼1年(例)。

社會勞動年限補貼=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标準社會勞動年限

③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及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率:對勞動者個人年齡達到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後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獲得的一種補貼,每推遲1年對勞動百分率補貼0.1%(例) ,即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率為0.1%/每年。

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率

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個人年齡-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

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計發月數

①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個人賬戶儲存額-上一年度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1+上一年度投資收益率)

投資收益率(或銀行三年定期存款利率)。

②計發月數為=(人口預期壽命-個人年齡)×12。

③人口預期壽命:根據人口平均壽命調整确定,國家每五年(例)核定一次。

注:人口預期壽命也可按各地區當地人口預期壽命處理,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對應。

第四款 公民具備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在戶籍所在地,基本養老金各項分别計算、分段計算、分開領取,統一支付。

①分别計算:分别計算老年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及統籌養老金。

②分段計算:老年養老金按年齡分段計算。統籌養老金用參加社會勞動時個人社會勞動年限的時間段内不同的社會統籌繳費比率所對應不同的個人社會統籌比的分段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随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和個人年齡變化的分段計算。

③分開領取:要分開老年養老金、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領取。

④統一支付:按月統一支付老年養老金、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五款 政府每年按老年人員數量的老年養老金數額财政撥款。

第六款 國家對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給予補貼。統籌賬戶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第一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公民具備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須經由本人向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稽核準許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實行即時計發原則。

第二款 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和補貼:

1.領取老年養老金條件:

公民年齡到達标準老年年齡時開始領取,享有年齡補貼,參加社會勞動的個人享有勞動補貼。

标準老年年齡:人口預期壽命的85%(例)。

2.領取統籌養老金條件:

領取統籌養老金應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之一:

①勞動者的個人年齡加上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達到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

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人口預期壽命的80%(例)。

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公民完成大學教育年齡+理論社會勞動年限

公民完成大學教育年齡:人口預期壽命30%(例)。

理論社會勞動年限:人口預期壽命的50%(例)。

(注:女性勞動者啟始領取統籌養老年齡暫時為人口預期壽命的75%(例),按人口預期壽命每增加1年,女性勞動者的啟始領取統籌養老年齡增加人口預期壽命的1%,直到為人口預期壽命的80%。)

②勞動者的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完成标準社會勞動年限。

标準社會勞動年限:人口預期壽命的45%(例)。

标準社會勞動年限=理論社會勞動年限-理論失業年限

理論失業年限:人口預期壽命的5%(例)。

③勞動者的個人年齡達到終止社會勞動年齡。

終止社會勞動年齡:人口預期壽命的90%(例)

④勞動者的個人年齡加上領取統籌養老金期限達到人口預期壽命。

領取統籌養老金期限=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的50%(例)+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的50%(例)(-已經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

3.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和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

①勞動者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超過标準社會勞動年限的享有社會勞動年限補貼。

②勞動者的個人年齡達到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後,無論公民個人是否繼續參加社會勞動,允許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

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的時間記錄為個人社會勞動年限,為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并進行累計計算,享有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

③從事過特殊工作,未達到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經由縣級以上機關認定。

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根據從事特殊工作對勞動者壽命影響的程度制定,勞動者從事井下、低溫、高溫、高壓、高磁、高空有毒有害身體健康,特别繁重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每年可以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為1個月、1個半月、2個月、2個半月、3個月、3個半月、4個月、4個半月、5個月、5個半月、6個月(例)

(其中3個半月、4個月、4個半月、5個月、5個半月、6個月為軍人準備)。

女性勞動者每一個社會勞動年限享有一個月(例)的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

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進行累計計算。

4.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條件:公民個人年齡達到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以後,由個人自由選擇在什麼時間内領取。

第十七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限制

公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限制,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

①領取基本養老金到公民死亡後終結。

②公民個人在領取統籌養老金期限結束後領取統籌養老金終止,但個人年齡小于平均早逝年齡的領取統籌養老金到平均早逝年齡。

平均早逝年齡:人口預期壽命的95%(例)。參加社會勞動的公民在人口預期壽命之前早逝的平均年齡。

③領取統籌養老金的個人不再從事社會勞動,于生産質料相脫離。

④公民個人繼續或重新就業參加社會勞動領取勞動報酬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45%,可以領取部分統籌養老金,不記錄個人社會勞動年限。

領取部分統籌養老金=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5%-勞動報酬

⑤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即在個人年齡達到人口預期壽命時終結。

⑥當個人總資産收入超過一定值時,不能再領取統籌養老金或領取部分統籌養老金:

領取部分統籌養老金=(公式計算的)統籌養老金×(1-個人總資産收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5%)

個人總資産:是不包含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其它資産。

個人總資産收入=個人總資産×當地資産收入比率

當地資産收入比率:可以确定為銀行的存款利率或其它比值。

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時停發。

⑧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改變中國國籍的,領取其個人賬戶餘額,領取基本養老金終結。

⑨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停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和重新核算

第一款 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變化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保值增值情況,每年7月1日按照第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和重新核算公民個人的基本養老金。

第二款 複查、核實公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情況,重新核算基本養老金須經本人簽字确定。

第三款 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要的參數、系數實行以當年值的即時原則。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化管理

第一款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公民統稱退休養老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二款 公民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檔案可以随戶籍轉移,實行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社會統籌情況的個人社會統籌比、個人賬戶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結餘的社會化管理。

第三款 勞動者在本地或跨地區、跨行業參加社會勞動,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個人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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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條款:

1.删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2.第六十四條:

建議修改: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漸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漸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設立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

三、說明

1.修改中的有關的詞彙

①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詞彙: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費基數、繳費比率、社會統籌繳費、個人賬戶交費、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賬戶、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制、基本養老金、老年養老金、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人口預期壽命、退休養老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限制

在戶籍所在地、分别計算、分段計算、分開領取、統一支付、用人機關勞動者、無用人機關個體勞動者、公民個人、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标準社會勞動年限(理論社會勞動年限、理論失業年限)

②與老年養老金有關的參數:老年養老金百分率、年齡補貼率、勞動補貼率、标準老年年齡

③與統籌養老金有關的參數:社會勞動年限、個人累計社會勞動年限、個人社會統籌比、勞動百分率、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補貼率、社會勞動年限補貼、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提前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推遲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限、領取統籌養老金期限、終止社會勞動年齡、成人年齡

④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關的參數:個人賬戶儲存額、投資收益率

2.修改的幾個重要詞彙的替換:

用“勞動者”替換“職工”

用“啟始領取統籌養老金年齡”替換“法定退休年齡”

用“比率”替換“比例”

用“個人社會統籌比”替換“本人繳費工資指數”

用“重新核算基本養老金”替換“調整基本養老金”

用“領取統籌養老金”替換“退休”

用“社會勞動”替換“繳費”

用“社會勞動年限”替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3.設定參數、參數值和計算公式經國務院、人民代表提案提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使其具有法律效應,設定參數值分為國家參數值和地方參數值,由國務院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狀況規定,使參數值具有法律性、公平性、合理性、可控性、操作性。

4.根據2023年3月13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等有關人士能夠關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這是一套全面完整的、量化具體的、細化易懂的、操作可控的、公開透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建議方案,不再是授權法案。是統一的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友善的替換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多軌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縮小收入配置設定差距。

6.也希望大家提出不同的建設性的讨論意見,對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全面的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