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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橫穿籃球比賽場地被撞要不要賠?法院這樣判決→

作者:略陽檢察

籃球比賽是一項激烈的對抗性運動,運動員往往全神貫注投入其中,可如果比賽中因為有人闖入,導緻受傷,那麼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2022年8月,在重慶市萬州區的一個小區裡,一名年過八旬的老人從籃球場中穿過,與正在打籃球的中學生相撞受傷,老人将這名中學生訴至了法庭。前不久,重慶市萬州區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

八旬老人橫穿球場被撞

狀告打球中學生

在籃球場内被撞倒的是83歲的原告老人牟女士,她為什麼會突然出現在一場籃球比賽當中,又是怎樣被撞傷的?時間還要回溯到2022年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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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18時左右,在重慶市萬州區一個小區内的籃球場裡,一場籃球比賽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着,15歲的被告小瞿就是參賽的隊員之一。然而,激烈的比賽場上,誰都沒有注意到一個年邁的身影進入了籃球場内。

中學生全神貫注比賽

倒退奔跑中撞倒老人

公共場所視訊顯示,起初老人出現在籃球場周圍,和周邊的人說了幾句話,然後她突然徑直穿過籃球場地,想要走到對面。然而此時正全神貫注參加比賽的小瞿完全沒有注意到有人進入球場,他倒退着奔跑背身接球,還沒來得及轉身,一下子撞倒了正在橫穿球場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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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撞到老人的同時,小瞿正在奔跑的過程中,是以在強大的沖擊下,老人當場倒地,比賽立即中斷,小瞿趕緊聯系了自己的父母,同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把老人拉到了附近的醫院進行救治。經過醫院診斷,老人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需住院治療。被告小瞿的家人先墊付了3000元的住院押金,随後又通知了老人的子女。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向平:通過司法鑒定,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花費醫療費好像是3萬多元,被告隻給付了3000塊錢。過後再也沒有來醫院看望過受傷的老人。

老人住院醫治

家屬要求中學生賠付醫藥費

老人和她的子女認為,老人是被小瞿撞傷,這3萬多元的醫療費理所當然由小瞿的監護人承擔,然而這個要求卻被小瞿的家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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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瞿母親:她的那個醫藥費用還有護理費那些,她要得有點過高,當時我們都沒有同意。因為她也有責任。

認為物業公司疏于管理

老人家屬提出索賠

之後,老人家屬也找到了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理論,他們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對籃球場的使用疏于管理,也應該對老人的人身傷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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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瞿和物業管理公司都覺得自己并沒有做錯什麼,是以沒有接受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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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名老人為什麼要突然闖入籃球比賽的場地?事後老人說出了原因。原來這名老人和小瞿同為一個小區的住戶,老人平時在小區内散步時習慣撿拾一些廢品進行回收售賣。事發時,老人發現籃球場的另一端有礦泉水瓶,在走捷徑穿過籃球場地時被撞傷。

老人狀告撞人中學生和物業

2023年4月23日,老人在子女的支援下,聘請了律師,把小瞿和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老人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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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向平:醫療費相差比較大,最後通過公安機關調解過一次,但是雙方對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是以原告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健康權糾紛案開庭

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老人橫穿籃球比賽場被撞傷,打球的學生和小區物業都成了被告。那麼這起健康權糾紛案,法院該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2023年5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

原告方認為中學生存在疏忽大意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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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認為,小瞿參加的籃球比賽是他和同學自發組織的、以鍛煉為目的的體育活動,和正式的職業籃球比賽有很大差別,并且小區内籃球場并非完全封閉。小瞿作為參賽人員,應當預見到籃球比賽期間,可能會有非比賽人員在球場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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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瞿一方提出,原告進入籃球場的時間很短,僅僅有四五秒鐘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小瞿對原告要橫穿賽場撿瓶子的行為不可能有預見性,不應該苛求被告小瞿對不可預見的行為盡到觀察注意義務。

原告方認為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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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本案的另一個被告物業管理公司,原告提出,籃球場是小區的運動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作為管理方,物業管理公司為了他人安全考慮,應該定期對籃球場進行維護,提醒或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場地,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護網破損與老人受傷

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一方表示,雖然小區籃球場周圍的護網有破損,但護網的破損與原告受傷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對原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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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兩個被告方還共同提出了一個意見,原告受傷是因為她自己為了撿拾礦泉水瓶,不顧危險,自行穿過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是以原告應該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為查清事實

法官調取事發視訊進行分析

被告方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對于審理本案的法官來說,認定事實的關鍵在于兩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有,就該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就不該承擔責任。為了查清事實,法官調取了事發現場的公共場所視訊進行仔細分析。

據法官介紹,判斷被告小瞿是否有過錯主要看兩點:一是看他選擇打球的場地是否具有正當性,二是看他是否有主觀上的撞擊行為。

學生一直背對老人跑動

用後背将老人撞倒

根據籃球場的公共場所視訊可以看到,事發時小瞿正在球場内專注打球,原告橫穿球場時,小瞿一直背對着原告,在背身接球跑動過程中,用後背将原告撞倒。整個過程中,小瞿始終沒有轉身,沒有觀察到原告橫穿球場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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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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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告提出的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法官通過調查,也得出了結論。

重慶市萬州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李亞飛:因為這個老人她是進入籃球場的中央,被這個打球的瞿某撞傷,而不是通過籃球場當中設施裝置的損害,造成她的這種摔倒。這種籃球場确實周邊有護網損壞,但是她也不是從周邊損壞的這個護網鑽進去的,她是從大門進去的。是以我們覺得這個物管公司是盡到了管理職責,在本案當中也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看到對抗性比賽

應預見闖球場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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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居住在這個小區内,明知籃球場與一般道路有明顯差別,球場上的籃球運動有激烈的對抗性,能夠預見橫穿球場可能面臨的受傷風險,但仍然選擇橫穿球場,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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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任何組織或是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的,造成他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自身具有一定過錯的,應當适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合理場地專注運動

不能苛求盡到觀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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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調查後,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小瞿在合理的時間、專門的場地中參與籃球運動,不應對其正常的體育動作設定過高的注意義務,其撞傷原告的行為并不存在過錯。相反,原告橫穿籃球場的行為應當視為自甘冒險,由此産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判定兩被告均不擔責

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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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重慶市萬州區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要求被告小瞿和被告物業管理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3年9月1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遵循

“過錯與責任相一緻”

民事原則

這起民事案件的判決遵循的是“過錯與責任相一緻”的民事法律原則,保護了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展現的正是大陸司法審判中“法不強人所難”的理念。什麼是過錯與責任相一緻的原則?來看專家的解讀。

打籃球對抗激烈

老人闖球場系自甘冒險

專家表示,本案中的受害人雖然不是運動員,卻知道籃球運動對抗激烈,有可能發生碰撞并受傷,卻在比賽過程中橫穿球場,屬于明知故犯,把自己置于潛在風險之中,應屬于自甘冒險。

不過,專家也指出,受害人在自甘冒險的情況下受傷,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侵權人都可以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範圍

堅持不牽涉無辜

專家表示,在合理的時間、專門的場地中參與類似籃球等較為激烈的競技類體育活動的人員,不應對其正常的體育動作設定過高的注意義務。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堅持不牽涉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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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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