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面對中小企業聲明函的鑒别問題。
因為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财庫〔2020〕46 号)相關規定,中小企業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但是,判别供應商組織機構是否屬于“企業”卻經常成為争議的焦點。
雖然有《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界定有相關規定,但這些法規了解起來确實也比較費勁,而且往往還不得要領。
其實我們可以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32100-2015》,通過供應商提供的營業執照或者執業許可證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就能比較簡單地判别其是否屬于“企業”。
凡是“企業”,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91”。
企業(公司)營業執照
企業營業執照
會計師事務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也為“91”,是以是企業。
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92”,并不是企業,但财庫〔2020〕46 号第二條第2款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标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其他如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31”、民辦非企業機關登記證書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52”、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93”、司法鑒定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34”、事業機關法人證書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兩位編碼為“12”。是以,這些都不是“企業”,既然不是企業那就談不上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問題。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民辦非企業機關登記證書
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
司法鑒定許可證
事業機關法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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