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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對手解圍,蔣光太在越位位置獲利!裁判到底有沒有黑國足?

影響對手解圍,蔣光太在越位位置獲利!裁判到底有沒有黑國足?

面對塔吉克斯坦,國足在上下半場表現可以說是判若兩隊。上半場差點被對方給打死了,但是下半場,又差點把對方絕殺。但朱辰傑的頭球破門,被VAR介入給吹掉了。

影響對手解圍,蔣光太在越位位置獲利!裁判到底有沒有黑國足?

被吹掉的這個球,在賽後引發了非常大的争議。蔣光太有沒有越位?确實處于越位位置!但蔣光太有沒有幹擾到門将的撲救?沒有!正是蔣光太在越位位置沒有影響到門将,是以有很多朋友認為,這個球不應該吹越位!

而在最新版的足球競賽規則中,對于越位犯規是這麼認定的:

若在隊友踢球或觸球時,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隻會在有積極參與比賽時才會被判越位犯規:

1、幹擾比賽是指接應或接觸由其隊友踢出或觸及的傳球。

2、幹擾對方球員:

明顯阻礙對方球員的視線而導緻對方球員不能觸球,或與對方球員争奪皮球。

明顯于近距離試圖參與控球,而此舉動明顯影響對手球員,或作出明确動作,而此舉動明顯影響對方球員參與控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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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身處越位位置參與控球或幹擾對方球員進而取得利益:

從球門柱、橫梁、賽事執法人員或對方球員反彈或改變方向回來的皮球。皮球被對方球員蓄意救球後反彈,一名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截獲對方球員的蓄意傳球,包括蓄意手球,不應被視為觸犯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之越位犯規,但對方球員的蓄意救球除外。

「蓄意控球」(不包括蓄意手球)指球員控制皮球時可能:

将球傳給隊友;

獲得控球權;

解圍(包括踢球或頭球)。

如果控球球員傳球、試圖獲得控球權或解圍不準确或不成功,這并不能否定該球員「蓄意控球」的事實。

以下準則應酌情作為球員控制皮球并是以可被視為「蓄意恐球」的名額:

• 皮球從遠處傳來,并且球員可以清楚看到皮球

• 皮球移動速度不快

• 皮球的方向并非不可預測

• 球員有時間下調其身體動作,即不是本能的伸展或跳躍,或有限接觸/控制的動作。

• 在地面上移動的皮球比在空中的皮球更容易被踢。

「救球」是指球員除了用手/手臂外(守門員可在其點球區域內利用手救球),利用身體任何部位阻止、或試圖阻止一個入球或一個有可能的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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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

當一名處于越位位置的球員,身處在對方球員的跑動路線上,跑離越位位置或在越位位置站立不動進而影響對方球員跑向皮球位置時,過程中如出現對方球員控球或争奪皮球,則屬于越位犯規;如該球員跑向對方球員的跑動路線及阻礙對方球員前進(例如阻擋對方球員跑動),應根據第12章(犯規規則)作出判罰。

當一名處于越位位置的球員跑向皮球及試圖參與控球,但在控球或試圖控球或與對方球員争奪皮球前被對方球員侵犯,因該犯規時間發生于越位犯規之前,故此應判罰該犯規動作。

當一名處于越位位置的球員,已在控球或試圖控球或對對方球員争奪皮球後才被對方球員侵犯,因越位犯規發生在該犯規事件之前,故此應判罰越位犯規。

而蔣光太在這一個進攻過程中,雖然沒有幹擾到對方門将的撲救。但是蔣光太在越位位置上,把對手球門線上的防守球員,直接擠出去了。

影響對手解圍,蔣光太在越位位置獲利!裁判到底有沒有黑國足?

導緻對手最後一名球員,失去了在球門線前解圍的可能,蔣光太的越位位置獲利,就觸犯了“如該球員跑向對方球員的跑動路線及阻礙對方球員前進(例如阻擋對方球員跑動)”這一條,這是VAR介入,最終裁判組認定中國隊越位獲利的依據。

但是在這一吹罰符合規則的同時,看起來好像又不太合情。從主觀上來說,很多朋友會認為就算蔣光太不在那個位置;以這個球的發展軌迹,對方門線上的防守球員,就算是飛身撲救也很難把球擋出來!可是規則決定了,除非門線上這個球員,把朱辰傑的進球破壞出來的可能性變成0,否則蔣光太在那個位置上,就是越位獲利!

影響對手解圍,蔣光太在越位位置獲利!裁判到底有沒有黑國足?

隻不過在中國足協臨時放棄承辦亞洲杯,已經把亞足聯得罪了;再加之杜兆才落選國際足聯理事,并卸任亞足聯裁委會負責人的崗位後,中國足球在亞足聯朝中無人,且亞足聯一向又比較黑,導緻國内的輿論鐵了心認為,亞足聯會刻意去黑中國隊時,國足這個被吹掉的球,隻會引發更多的“意難平”!

可是回到這場比賽,當中國隊的球員在場上不止一次兇狠犯規,隻有王上源拿到一張黃牌,張琳芃等人逃脫了黃牌的情況下,至少主裁判本身沒有賽後國内輿論抨擊的那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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