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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 明确科學研究的“可為”與“不可為”

作者:中國科協

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報材料,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得列為成果共同完成人;未經科學驗證或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科研人員不得向公衆傳播……

近日,科技部釋出《負責任研究行為規範指引(2023)》(以下簡稱《指引》),針對社會關注的人工智能、重大成果釋出等熱點問題,旗幟鮮明地劃定了紅線。

“技術進步導緻科研環境發生變化。國際社會也在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建設,修訂完善大陸的學術規範勢在必行。”作為參與檔案起草、修訂的專家,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研究員袁軍鵬接受采訪時說,在新形勢下,明确科學研究中什麼是對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對科研機構、科研人員等主體提出一個可落實、能操作的規範,意義重大。

觀點 | 明确科學研究的“可為”與“不可為”

相比以往大陸出台的學風作風檔案,《指引》的創新之處何在?如何了解檔案所說的“依規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參與研究實施”?怎樣讓負責任研究行為成為科技界的自覺行動?

兼具全面性、實用性和時代性

中國科學院院士朱邦芬曾公開表示,負責任的科研行為,就是指科研要對人民負責,要以公衆長遠利益為重。負責任的科研行為有很多要求,其中,科研誠信是最基本的。

“随着大陸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等檔案的出台,以及科技進步法的修訂,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門相繼出台檔案建構負責任研究行為的戰略布局。”袁軍鵬認為,《指引》提及的負責任研究行為,強調政府、社會對科研的治理,也強調了科研重點環節需要注意的事項。

《指引》從研究選題與實施、資料管理、成果署名、同行評議、監督管理等11個方面,對科研人員和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以下統稱科研機關),提出了開展負責任研究應普遍遵循的科學道德準則和學術研究規範。

“檔案的起草和修訂曆時4年,從名字、結構到内容都進行了反複讨論和修改。”袁軍鵬說,《指引》起源于2009年的《科研活動誠信指南》,檔案最初被命名為“科研誠信”,後來發現科技倫理、監督管理、利益沖突等内容突破了科研誠信範疇,為展現國際慣例,便采用了“負責任研究”的名字。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何光喜認為,《指引》的出台,是近年來大陸加強學風作風建設和科技倫理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檔案的創新之處在于全面性、實用性、時代性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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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既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科研不端問題如僞造、篡改、抄襲等,又包括了一般意義上的學風問題如浮躁、浮誇等,還包含了科技倫理問題即科技給社會帶來的潛在風險和不良影響。”何光喜解釋說,檔案的全面性還展現為覆寫了從科學研究、教學指導到科技應用等科技活動的全流程。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并未限于原則性的指導,明确提出了具體的規範标準和禁止性行為。

袁軍鵬認為,《指引》充分吸納了大陸科技界長期形成的、具有廣泛共識的學術規範和行為準則,也針對目前的科研實踐進行了優化和更新。比如,科技倫理部分不僅關注傳統的科研倫理問題,也對大資料、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領域的倫理治理提出相應舉措。

公布突破性研究成果須經所在機關同意

“《指引》的相關舉措也是對目前國家和部委檔案的有益補充,如對于科研項目重複申報問題,目前國家和部委相關檔案都沒有明确規定,隻能依賴項目管理方的規定。”袁軍鵬說,《指引》在開篇之初就提到,研究項目的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确、客觀,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重複申報。

針對備受關注的成果發表,《指引》明确,公布突破性研究成果和重大研究進展應經所在科研機關同意。未經科學驗證或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不得向公衆傳播。

“這一規定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劍指學風浮躁浮誇問題。”何光喜坦言,在新媒體時代,把未經同行評議的成果提前在網絡平台如各類預印本平台公布、傳播,是一種新現象。不少科研人員認為傳統的期刊同行評議周期過長,因而選擇在預印本平台提前釋出自己的成果。

《指引》雖然也提到,研究成果“或通過學術報告、學術研讨、預印本等形式在科學共同體内進行交流”。但在國内實踐的過程中,部分媒體可能會對未經同行評議的部分研究成果進行不嚴謹的報道甚至不當炒作,容易給公衆造成科技界學風浮躁浮誇的不良印象。“《指引》關注到這一問題并提出了規範性要求。但預印本這類新型科研成果釋出形式的出現,也反映了科學界對更快速發表成果的現實需求。如何更好地平衡發表速度和同行評議品質,是未來政策需要進一步認真考慮的問題。”何光喜表示。

觀點 | 明确科學研究的“可為”與“不可為”

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界定為研究輔助工具

多次“點名”并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引》的一大亮點。在何光喜看來,檔案對生成式人工智能這一新興技術,在科研活動應用中可能帶來的問題及時給予響應,很有必要。“在本質上,《指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定位為研究輔助工具而非研究者,這是非常恰當的。”何光喜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目前在算法過程上還是一個“黑箱”,其收集整理資料的過程及推理形成相應成果過程的準确性、真實性,還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在此情況下,研究人員應當成為成果(包括申報材料)品質的唯一責任主體,因為生成式人工智能隻是研究輔助工具。何光喜舉例說,傳統科研活動中,研究者也會讓學生或研究助理輔助收集資料,但研究者本人應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品質負責,從這個邏輯而言,《指引》的要求是一貫的、科學的。

那麼,如何了解檔案提及的“依規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參與研究實施”?“從負責任研究角度來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對科研的影響還在持續探讨中,不同學科對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也有不同看法。”袁軍鵬認為,《指引》在研究實施、資料管理、成果署名與發表、文獻引用等方面,都明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該如何合理使用。具體到科研環節怎樣使用,還有待各學科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規則。

現階段而言,袁軍鵬建議研究者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輔助論文寫作過程中應遵循透明原則,在學術成果形成和撰寫中的哪個環節、何種程度使用了該技術,需要在論文中清晰标注。

關于如何加快《指引》落地,袁軍鵬直言,科研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将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嵌入科研全流程,如在科研項目、人才計劃、成果發表等各個環節中,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和制度。

“科研人員也要認識到科研誠信和倫理是科研的生命線,一旦在這方面有瑕疵可能會危及職業生涯。”袁軍鵬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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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科技日報,原标題:《明确科學研究的“可為”與“不可為”——專家解析《負責任研究行為規範指引(2023)》》

記者:劉垠

圖檔來源: 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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