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9 月 19 日,寶安松崗街道碧頭社群茅洲河 1 号、3 号 底泥處理廠和臨時裝船點拆除及恢複工程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127 萬元。
事故發生機關及相關機關概況
(1)臨時闆房拆除勞務機關:謝某(男,42 歲,湖南省桂 陽縣人)系個體施工隊負責人
(2)臨時闆房拆除施工機關:深圳市航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3)中國電建集團港航建設有限公司
(4)中電建生态環境集團有限公司
(5)深圳市深水水務咨詢有限公司
事故發生經過
2023 年 10 月 19 日 7 時 30 分許,謝某組織四名勞工到達項目工地大門等候,随後一同與蔡某癸(受蔡某超委托與航城公司人員對接)進入項目部工地後準備臨時闆房的拆除作業。8 時許,航城公司安全員現場确認涉事闆房斷電後告知涉事 拆除施工隊可進行拆除作業。根據班組成員内部分工,謝某負責在涉事闆房二樓作業(見圖 1),歐陽某方(目擊者)負責在闆房樓頂作業,其餘幾名人員在闆房一樓作業。9 時許,謝某站在自制金屬人字梯上使用撬棍拆除排水槽的釘子的過程中突然重心失穩從人字梯上摔下,随即又從二樓卸料口處墜落至一樓地面受傷 (見圖 2)。
圖 1 事發前闆房二樓已被拆除的門窗作為卸料口,未見安全防護措施
圖 2 涉事勞工墜落前的作業位置
圖 3 現場模拟涉事勞工事發時雙腳跨在人字形金屬梯的兩側
事故原因分析
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對人員進行詢問,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個體施工隊勞工在涉事闆房二樓拆除門窗作為卸料口,未在臨邊卸料口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謝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将人字梯架設(并站在人字梯上使用撬棍拆除作業)在未設定安全防護措施的卸料口處,因重心失穩不慎從人字梯上摔至二樓地面,随即從卸料口處墜落至一樓地面受傷。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闆房二樓卸料口臨邊處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當涉事勞工 将人字梯架設在卸料口處進行拆除作業時易發生高墜風險。
2. 謝某安全意識淡薄,其冒險将人字梯架設在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卸料口臨邊處并站在人字梯上使用撬棍進行拆除作業, 作業時因重心失穩不慎從人字梯上墜落,導緻事故發生。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粵南[2023] 病鑒字第 46 号)鑒定意見:死者謝某符合高墜造成嚴重的顱腦損 傷,導緻急性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間接原因
1. 航城公司對拆除施工隊的安全教育教育訓練不到位,未保證作 業勞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 消除作業勞工在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的生 産安全事故隐患。
2. 航城公司項目經理黃某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未 認真督促、檢查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勞工在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的生産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