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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釋出

作者:星星飛翔

央視網消息:《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經第2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釋出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監督管理,保障快遞服務品質和安全,維護使用者、快遞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快遞業務經營、使用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依法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為使用者提供迅速、準确、安全、友善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資訊系統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确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生态環保、從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資訊系統的歸屬企業,簡稱為總部快遞企業。

第五條 使用者使用快遞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真實、準确地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使用快遞服務所必需的資訊。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公開、公正,鼓勵公平競争,支援高品質發展,加強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督管理。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維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末端網點和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組織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倡導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落實生态環境保護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快遞包裝标準化、循環化、減量化、無害化,避免過度包裝。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高品質發展。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可以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快遞業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支援、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城鄉設定快件收投服務場所和智能收投設施。

郵政管理部門支援在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中統籌建設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收投服務場所和智能收投設施。

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服務類型和快遞服務設施實施分類代碼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支援建設進出境快件進行中心,在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優化快遞服務網絡布局。

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支援創新快遞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快遞市場新業态數字化、智能化、規範化發展,加強服務品質監督管理。

第三章 綠色低碳發展

第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使用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展綠色設計、選擇綠色材料、實施綠色運輸、使用綠色能源。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包裝操作規範,運用資訊技術,優化包裝結構,優先使用産品原包裝,在設計、生産、銷售、使用等環節全鍊條推進快遞包裝綠色化。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優先采購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産品,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标準的包裝産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塑膠制品。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不斷提高快遞包裝複用比例,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快遞包裝。

第四章 市場秩序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範圍内依法經營快遞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報告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訊。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快遞業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許可範圍委托、受托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條 總部快遞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資訊系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統一管理,履行統一管理責任。

總部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規範化标準化管理制度和機制,對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資訊系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向使用者正常提供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明知他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仍配合提供快遞服務;

(二)違法虛構快遞服務資訊;

(三)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四)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門戶網站、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标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事項。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務地域,應當以建制村、社群為基本單元,明确服務地域範圍。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公布資費标準,明确重量誤差範圍。

除不可抗力外,前兩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釋出服務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傳遞商品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書面告知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其銷售商品的網頁上明示快遞服務品牌,保障使用者對快遞服務的知情權。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與寄件人訂立服務合同,明确權利和義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提供服務的建制村、社群等區域,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使用者、郵政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快遞運單碼号或者資訊系統查知下列内容:

(一)訂立、履行快遞服務合同所必需的使用者個人資訊範圍以及處理個人資訊前應當依法告知的事項;

(二)快遞服務承諾事項以及投遞方式和完成标準;

(三)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重量;

(四)該快件的快遞服務費金額;

(五)服務糾紛的解決方式。

使用者查詢前款規定的資訊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查詢以及個人資訊洩露。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服務品質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保障服務品質,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遞服務時,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遞運單資訊前,認真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三)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不得收寄;

(四)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内件品名等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内件資訊或者提供的内件資訊與查驗情況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遞運單上如實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位址與快件實際收寄位址不一緻的,在快遞運單上一并如實記錄;

(七)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别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并按規定錄入、上傳處理資訊;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損毀、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内将快件投遞到收件位址、收件人;

(十)向使用者提供快件寄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将快件進行不合理繞行,不得隐瞞、虛構寄遞流程資訊,保證使用者知悉其使用快遞服務的真實情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檢視内件物品與快遞運單記載是否一緻。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或者内件物品為易碎品的,應當告知收件人可以檢視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事先書面約定收件人檢視内件物品具體方式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注明。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收件人收到來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稱)、位址、聯系電話等必要資訊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其掌握的資訊。

第二十八條 收件人可以簽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認、儲存的明示方式确認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驗收快件和确認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确認收到快件方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代為确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稱無着快件),并建立無着快件的核實、保管和處理制度,将處理情況納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處理無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詢服務;

(二)保管期限未屆滿擅自處置;

(三)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非法扣留應當予以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使用者投訴申訴處理制度,依法處理使用者提出的快遞服務品質異議。

使用者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的,可以提出快遞服務品質申訴。

郵政管理部門對使用者提出的快遞服務品質申訴實施調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處理郵政管理部門轉告的申訴事項并回報結果。

第六章 安全發展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教育訓練,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産義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内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總部快遞企業應當督促其他使用與其統一的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資訊系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安全自查、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訓練等安全制度。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和禁止寄遞物品管理制度。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立快件處理場所投入使用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快件處理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快件處理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報警、緊急制動等安全裝置,并保證其處于适用狀态;

(二)配備栅欄或者隔離樁等安全裝置,并設定明顯的人車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三)對場所裝置、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并将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擷取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範圍,應當限于履行快遞服務合同所必需,不得過度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向使用者履行快遞服務合同需要外,未經使用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使用者資訊;

(二)以概括授權、預設授權、拒絕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使用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關的使用者資訊;

(三)以非正當目的,向他人提供與使用者關聯的分析資訊;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辨別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資訊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碼号使用、銷毀等管理制度,實行碼号使用資訊、使用者資訊、快遞物品資訊關聯管理,保證快件可以跟蹤查詢。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其他企業處理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應當事前進行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并對受托企業處理個人資訊的活動進行監督,不免除自身對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的與安全營運有關的資料資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按照前款規定報送資料資訊的,應當保證資料真實、準确、完整,報送方式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不得漏報、錯報、瞞報、謊報。

第三十九條 總部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維護服務網絡穩定工作制度,維護同網快遞企業的服務網絡穩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服務網絡運作監測預警和風險研判制度;

(二)建立健全應急預案;

(三)制定經營異常網點清單;

(四)及時有效排查化解企業内部沖突糾紛,有效應對處置影響企業服務網絡穩定的突發事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生服務網絡阻斷的,應當在24小時内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總部快遞企業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實施統一管理,督促使用與其統一的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資訊系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反恐、禁毒、安全生産、寄遞安全、網絡與資訊安全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于安全保障方面統一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快遞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機關或者涉嫌發生違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制有關檔案、資料、憑證、電子資料;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準許,依法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以随機抽查的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可以依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情況,在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使用者申訴反映的快遞服務問題涉嫌違反郵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從業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快遞服務品質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快遞服務品質評價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報告從業人員、業務量、服務品質保障等經營情況。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風險提示、約談告誡、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導和督促快遞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安全隐患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重點檢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服務行為發生異常、可能在特定地域範圍内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和條件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将快遞業務委托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總部快遞企業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導緻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遞運單及其配套資訊系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能向使用者正常提供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不正當競争或者價格違法的,将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公布服務地域、服務時限,或者變更服務地域、服務時限未按規定提前向社會釋出公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價格違法的,将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務地域投遞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快遞服務費金額1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使用者、郵政管理部門通過快遞運單碼号或者資訊系統查知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内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進行非法活動的,将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一)隐瞞、虛構寄遞流程資訊的;

(二)虛構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重量資訊的;

(三)虛構快遞服務費金額資訊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位址與快件實際收寄位址不一緻,未在快遞運單上一并如實記錄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資訊的。

第五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使用者同意代為确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使用者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使用者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資料資訊或者漏報、錯報、瞞報、謊報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範圍内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和條件,未按規定報告、公告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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