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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反轉!七年攻防,“紅牛之争” 能走向大結局嗎?

作者:葉先生
再度反轉!七年攻防,“紅牛之争” 能走向大結局嗎?

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文/陳昊星

曠日持久的“紅牛之争”又迎來了新反轉,與以往不同的是,中國紅牛此次處于有利一方。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決,撤銷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紅牛”)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泰國天絲集團”)、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合同糾紛案作出的一審裁定,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進行審理。

此次北京高院撤銷一審裁定,“紅牛之争”會走向大結局,還是又将掀起新一輪長期拉鋸?

“紅牛之争”七年攻防拉扯

要想弄明白“紅牛之争”的來龍去脈,就要從紅牛的起源說起。

1956年,泰籍華人許書标創立了泰國天絲集團。1975年,許書标成功研發了“Kratingdaeng”飲料,由于産品LOGO是兩頭紅色的牛對撞,故被泰國消費者稱之為“紅牛”。

紅牛一經上市就受到泰國消費者廣泛喜愛,并以其獨特的配方、市場政策和全球推廣,一躍成為全球最知名和暢銷的能量飲料之一。

随着紅牛在國際上取得成功,許書标決定将紅牛引入中國以回報家鄉。1993年,許書标在其祖籍所在地海南成立了海南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但由于産品配方不符合國内食品安全監管要求,投資以失敗告終。

此時,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接手了紅牛在國内的業務。1995年11月,中國紅牛正式誕生,嚴彬與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國天絲簽訂協定書(又稱“50年協定”)。至此,嚴彬得到了紅牛系列飲料的生産經營銷售等權限,也擁有了紅牛商标在中國的經營權。

再度反轉!七年攻防,“紅牛之争” 能走向大結局嗎?

中國紅牛官網截圖

這次看似成功的合作,随後卻開始朝着不尋常的方向發展。

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的協定書原件在簽訂後竟神秘丢失。中國紅牛表示,在協定書中其擁有50年的營業期限。而泰國天絲集團表示,深圳工商部門準許中國紅牛的營業期限隻有20年。

因為缺少原始協定檔案,争端變得複雜。2016年10月6日,泰國天絲以中國紅牛侵犯商标權為由提起訴訟,争議核心是授權期限:泰國天絲認為20年的授權期已到期,而中國紅牛堅持認為授權期還有30年。

在庭審中,泰國天絲拿出了不少有關20年授權期的證據,包括可查證的證件、備案合同等。中國紅牛手裡則幾乎沒有能打的牌,隻有協定書電子版。但由于所謂“50年協定書”沒有原件,相關影印件上也沒有公章,是以被法院認為“真實性存疑”。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紅牛系列商标”權權屬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天絲集團勝訴,中國紅牛敗訴。

人們本以為“紅牛之争”就此塵埃落定,但中國紅牛仍不“死心”,于2021年将泰國天絲等訴至北京四中院,請求确認上述“50年協定”第七條有效。

曲折的劇情随後再起波瀾。2022年2月23日,中國紅牛在官網、微信等多個平台發表聲明稱,已經取得“50年協定”原件,并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送出這份協定書原件,作為相關案件再審的重要依據。

再度反轉!七年攻防,“紅牛之争” 能走向大結局嗎?

網傳50年協定書

今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了中國紅牛的起訴。一審認為,“50年協定”不是複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訴的請求權基礎,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具有基本的訴訟法依據。此外,組建中國紅牛是“50年協定”的内容之一,中國紅牛應為合同客體而非合同主體,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權利,亦不負有履行義務,不屬于本案适格原告。

中國紅牛不服一審裁定,仍持原起訴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此次,中國紅牛終于迎來了“曙光”。北京高院對一審法院的認定進行了重新評價。

二審法院裁定書表示:

首先,中國紅牛系“50年協定”的簽約主體之一。根據在案證據“50年協定”所顯示的内容,中國紅牛是簽約丙方;協定中約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中國紅牛作為協定的簽訂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亦享有協定中所約定的權利。作為合同主體,中國紅牛有權依合同提起訴訟。

其次,中國紅牛有權針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單獨提起訴訟。合同系由各個獨立的條款所組成,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影響該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基于合同條款的相對獨立性,中國紅牛依據“50年協定”的不同條款分别提起訴訟,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北京高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紅牛之争”:大結局還是新一輪“拉鋸戰”?

多位法律業内人士指出,随着協定書原件找回,“紅牛之争”即将開啟新篇章,此次撤銷一審裁定也預示着新一輪拉鋸戰将重新打響。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知識産權律師孟旭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首先,根據協定書的内容可見,該協定的主體涉及甲、乙、丙、丁共四方,中國紅牛作為簽約的丙方,無疑是合同主體,有權提起訴訟。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時,協定書中涉及多個不同條款,基于合同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原則,中國紅牛依據協定書不同條款分别提起訴訟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此次裁定會否為“紅牛之争”帶來真正的新反轉,還需要等待北京四中院對該案審理結果而定。

随着目前各類企業間合作更加緊密,孟旭建議,合作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知識産權權利歸屬及使用範圍,知識産權的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費等内容,對于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也需要進行特别約定,避免因約定不明而無法維護自身權利或喪失競争優勢,産生糾紛。

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此次北京高院撤銷一審裁定,僅認為中國紅牛有權起訴天絲集團,是針對案件本身的程式問題進行裁定,并非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裁定。下一步,北京四中院會再次針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

趙占領進一步指出,從短期看,案件并不會出現所謂“大結局”,而是訴訟雙方新一輪博弈的開端。協定書原件找回隻會影響此次中國紅牛發起的訴訟,此前天絲集團為訴訟主體的“紅牛系列商标”權的權屬糾紛一案終審判決已定,并不會對此前終審判決造成影響。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明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從媒體報道來看,未來糾紛将進入長期拉鋸階段,不太可能在短期内終結。

“北京高院撤銷一審裁定并指定四中院審理,比較重要的原因是基于新證據的出現。”張明認為,随着協定原件找回,整個案件走向可能會發生巨大變化。至于協定書原件作為新證據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斷能發揮多大作用,還需要在未來的審理中進一步審查判斷。

來源:國是直通車

編輯:秦晶

責編: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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