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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審:“買官”等三種行賄将從重處罰

作者:酒死了

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在首次提請審議時增加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等6類情形從重處罰的基礎之上,草案二審稿拟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

據中新網消息,草案二審稿提出,有“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從業人員行賄的”“在生态環境、财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等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大陸現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訂以來,已經過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确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新聞釋出會上介紹。

為何是對上述幾種情形從重處罰?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向界面新聞分析,第一種情形就是通常說的“買官”行為,涉及到了國家治理的根基;第二種情形關乎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執行,涉及到了老百姓對公平正義的基本認識;第三種情形是一些關乎民生的重要領域。上述三種情形中發生的行受賄行為,危害更加深遠,破壞性更強,是以要從重處罰。在刑法規定的受賄罪中,上述情形也屬于從重處罰範圍,這也展現出行賄罪和受賄罪處罰互相比對的原則。

現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從業人員以财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從業人員以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從業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從業人員以财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針對行賄罪的處罰,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大陸為何要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金琳表示,司法人員早前在辦理賄賂案件時,辦案的重心在于受賄,不追究行賄人責任的情況經常出現,或者對行賄人處罰較輕,當然,這其中有職務犯罪查辦的特殊性。當下,刑法拟對行賄罪從重處罰,就是要改變以前“重受賄、輕行賄”的局面,背後則是基于對犯罪成因的樸素認識,即“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是以,要加強源頭治理,從重處罰行賄行為。

12月22日,臧鐵偉介紹,從有關資料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鍊,行賄不禁,受賄不止。也是以,“此次提請審議,進一步明确了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調整提高機關行賄罪的刑罰,是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立法舉措。”

界面新聞梳理發現,近些年,大陸司法一直緻力于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明确指出,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目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

《意見》明确了查處行賄行為的五個重點: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别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态環保、财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

2022年10月,中紀委向黨的二十大作工作報告時也明确提出,應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強化對行賄人的懲治懲戒。2023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五年來共起訴行賄犯罪1.1萬餘人。2022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行賄犯罪1208件1704人,不起訴率自2018年以來呈持續下降态勢。

針對機關行賄犯罪問題,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衛忠此前曾透露,随着經濟社會發展,機關行賄犯罪問題逐漸凸顯,2013至2017年機關行賄案件占比約25%,2018至2022年機關行賄約占35%。對此,12月22日,臧鐵偉介紹,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調整、提高了機關行賄罪、對機關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加強犯罪懲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今年7月25日首次提請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實踐中機關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機關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緻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為此,草案調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機關行賄罪的刑罰,将原來最高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檔刑罰。

“草案對機關行賄罪刑罰的修訂,使得量刑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原東峰此前向界面新聞指出,之前對于機關行賄罪的規定,再大的行賄金額都隻是5年以下量刑,而與此相對應的個人行賄罪,相同的金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他認為,草案修訂以後,機關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所判定的量刑相比,更趨于合理。

通過加大處罰力度的方式,是否可以有效遏制行賄犯罪?金琳律師認為,從事前預防的角度看,加大處罰力度确實可以從源頭上有利于遏制行賄行為。不過她提醒,由于行受賄行為發生在私密場合,通常難以查處,主要依賴于其中一方的主動交待,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一定程度上會讓行受賄雙方更可能形成攻守同盟,不願意主動交待相關事實,進而不利于事後查處。

是以,金琳建議,在加大行賄罪刑罰後果的同時,也可以考慮設定一些有利于提高破案率的規定。這也是草案二審稿提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可能性考量,設定從寬處罰條件,也能給予主動交待的涉案行為人一個法律上的出路。

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咨詢專家、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部長陳亮律師則向界面新聞表示,本次草案二審稿所規定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節,與2016年兩高《關于辦理A錢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行賄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基本相一緻,是以,建議刑法修正案(十二)審議通過後,及時對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予以修改完善,以避免對行為人的相同行為予以重複評價,并防止在司法實務中出現法律适用争議。

陳亮還建議,在加大對公職人員行賄犯罪處罰力度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商業賄賂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進而更好地建設法治營商環境,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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