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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結案數量長期上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維權難在哪

作者:數字綠洲
收結案數量長期上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維權難在哪

12月21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召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民事案件典型案例”釋出會。會上介紹,過去九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收結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民事案件的數量長期處于上升趨勢。

有關分析指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将挫傷産業鍊上下遊多行業多主體的合法權益,長期處于上升趨勢的案件數量一定程度顯示出保護軟體的創新成果、維護軟體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的緊迫性。此外,維權過程中,難點主要表現在對侵權事實的認定、侵權責任問題的認定、确定賠償金額等方面。

長期處于上升趨勢

釋出會上,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魚水介紹,在過去九年的計算機軟體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共受理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民事案件5000餘件,審結4000餘件,收結案數量長期處于上升趨勢。

據宋魚水介紹,經過去年的管轄調整,由于合同類糾紛案件調整為基層法院受理,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案件整體收案數量有所下降,但受理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卻有所提升,較前一年同期上漲了23%,反映出計算機軟體行業仍有很多突出問題值得關注。

長期處于上升趨勢的案件數量一定程度顯示出保護軟體的創新成果、維護軟體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的緊迫性。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産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從産業的角度來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将挫傷産業鍊上下遊多行業多主體的合法權益,上遊的軟體産業投資商、軟體開發者、軟體應用載體或平台供應商,以及下遊的智能産品生産商、智能服務提供商、資料庫管理系統內建商、雲計算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供應商等都可能因其收到嚴重影響。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對于産業經濟發展的毒害是嚴重的、深遠的、長期的,也是難以修複的,可以說是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蛀蟲’。”宋向清表示,“不僅嚴重侵犯開發商權益,影響開發商創新積極性,而且制約行業發展速度,阻滞先進制造業和新型服務業向世界‘頂流’進軍的動能。”

宋向清指出,計算機軟體是資訊時代先進制造業和新型服務業的靈魂,強化對其的保護,有利于計算機軟體産業以及以計算機軟體為支撐的關聯産業做大做強;有利于催生更為強大的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内在驅動力;有利于提振國家尖端科技實力和關鍵核心技術引領的制造業全球競争力。

舉證認定存難點

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但在實際的維權中存在難點。北京觀韬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知識産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作為著作權法上的一種特殊作品類型,涉及計算機軟體作品的侵權案件往往存在多個層面的難點。

首先,是權屬問題。李洪江介紹,按照通常舉證規則,權利人主張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除了權利人自身提供計算機軟體登記證書等證明其獲得權屬問題外,還須舉證對方有侵權事實,但多數情況隻有在進入被告系統才能探知,而權利人如不經被告同意侵入其系統進行查探,則構成非法驗證,不但證據不能被采信,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難以确定權利人承擔何種程度的舉證義務。

其次,是對侵權事實認定難的問題。李洪江指出,計算機軟體侵權認定的一般判定原則為“接觸(可能性)+實質性相似+排除合了解釋”,即證明作品之間存在實質性相同或近似,且被告對權利人作品存在接觸或接觸的可能性,被告無法作出合了解釋,滿足這三點即構成侵權。但在實踐中,如何證明被告計算機軟體與權利人的計算機軟體構成實質性相似是難點。

李洪江介紹,一方面,是無法取得被告的計算機軟體源代碼,進而無法進行比對,“如涉及開源計算機軟體侵權的案件,權利人讓渡了自己對源代碼所享有的著作權,将其放置在開源平台上通過開源協定來限制使用者使用其源代碼,接觸可能性自不需要費力證明,但如何證明被告不遵守開源協定使用了其源代碼?源代碼是計算機軟體的核心,往往不會被公開,根據現有案例可知,僅僅通過比對前端程式(目标程式)或界面,并不能一定得出所屬計算機軟體源代碼存在實質性相似的極大可能性,而無法通過向法院申請公開被告源代碼,也就無法實質性相似比對”。另一方面,判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比對方式也為雙方法庭辯論、質證留下一定空間。

維權指引持續精細化

除前述方面以外,據李洪江介紹,涉及計算機軟體作品的侵權案件在侵權責任問題認定、确定賠償金額方面也存在難點。他指出,有些被告的網站是其委托第三人開發和維護的,網站的所有軟體都由委托人(第三方)負責安裝使用。而大陸《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軟體的複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複制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難以認定/證明一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知曉其網站所用軟體是侵權複制品。”李洪江表示,“此外,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酌定50萬元以下這幾種賠償方式的先後順序确定。權利人難以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隻有由法院在50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中酌情确定,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容易造成類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決’結果的出現”。

為着力破解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民事案件舉證難的問題,去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便釋出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手冊》,當日會上,則又選了6件典型案例向社會釋出,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更為明确有效的指引,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及時保護權益。

此外,據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李志峰介紹,今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在“三城一區”和重點園區建立了巡回審判庭和法官工作站,針對各園區的産業定位、創新特點和知識産權保護需求,統籌開展了巡回審判、普法宣傳、調查研究和教育訓練授課等工作。之後,計劃在已設立的法官工作站及普法驿站的基礎上繼續增多普法形式,讓更多的企業參與到活動中,充分發揮現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商業秘密及專利等不同保護制度的優勢,為軟體行業的創新主體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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