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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員工放假僅發放最低工資,法院:應足額支付工資差額

作者:Beiqing.com

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勞動争議案件。年逾五十的李某在某建築公司任項目經理,在其即将工作滿15年之際,突然被通知“帶薪留職放假”,公司要求其每周僅到崗1天,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工資。

李某向公司要求提供勞動,被拒後又要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均無果。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資标準支付其被迫放假期間的工資差額,後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最終,東城法院認定,該公司應按照李某原工資标準補足其工資差額25379.12元。

要求員工帶薪留職放假,僅發放最低工資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李某于2008年入職某建築公司,2014年起任職項目經理,2020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薪調整為16000元,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2022年11月,該公司書面通知李某,稱因李某所在項目竣工且未收回尾款,其他項目均處于停工狀态,公司暫無其他業務,經研究決定,要求李某自2022年11月2日起帶薪留職放假,每周到崗報到1天,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向其發放工資。收到該通知後,李某書面函複公司,稱:“本人任勞任怨、恪盡職守,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然而自2022年11月2日起,公司在本人并無過失的情況下,無故讓本人待崗剝奪了勞動權利。為此,特要求公司立即恢複原崗位工作,支付原崗位工資”。公司回函李某,稱不認可李某來函,公司安排合法。

此後,李某按照公司要求每周到公司報到1天,其餘時間公司未給李某安排工作,未要求李某出勤。公司于2022年11月實發李某工資2157元,于2022年12月、2023年1月每月實發李某工資1624元。

李某曾就2022年11月工資差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認為即使公司停工停業,也應該在通知當月按原工資标準發放工資,故裁決公司按照李某其原工資标準補足11月工資差額,公司認可并已履行該裁決。

李某于2023年2月再次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12月、2023年1月工資差額,後李某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法院。

李某認為,公司是通過停職放假、僅發放基本生活費、不提供勞動崗位強迫其離職。公司辯稱,公司存在停工停産情況,建築工地冬季停工是行業常态,企業有權以停工停産為由安排勞動者待崗并按照最低工資标準發放工資,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又就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另案仲裁。

法院稱用人機關未證明降薪合理性,應支付工資差額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用人機關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由用人機關負舉證責任。該公司主張其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有權向勞動者發放最低工資,應當就其符合停工停業的相關情況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在案證據和雙方陳述,李某工作内容并非僅限于某一特定項目,該公司也并非僅有某一特定項目,該公司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2022年12月、2023年1月期間存在停工停業的情形。在雙方未能就減少勞動報酬事項達成一緻且李某及時函告公司要求提供勞動的前提下,該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标準向李某發放工資,不僅造成李某工資收入的減少,還影響到其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标準,确在實際上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最終,東城法院認定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停工、停産情況,在未與李某協商一緻,且李某要求提供勞動的前提下,公司應按照李某原工資标準向其支付工資,判決公司支付李某工資差額25379.12元。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用人機關應慎以停工停産為理由調整勞動者工資

法官提示,工資是勞動者最直接、最核心的勞動權益,每一份工資都牽動着勞動者個人和家庭的幸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機關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是用人機關應盡義務。用人機關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工資,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本案中,一方面,李某與公司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即使公司遇到了生産經營方面的困難,也應當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決,未經過協商,向勞動者長期僅發放最低工資、不安排勞動者工作、也不積極處理勞動者關于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訴求的做法,并不能實際解決公司經營問題,反而會給勞動者造成生活困難,導緻産生并激化勞資沖突。另一方面,若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的情況下調整勞動者工資,主張其存在特殊情形,應當就相關情況進行充分舉證,嚴格落實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尊重勞動者的權利。否則将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用人機關大幅下調勞動者工資,無疑會直接影響勞動者正常生活,而面對勞資問題的“冷處理”,不僅會有損勞動者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企業的經營發展。用人機關應當将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相結合,主動與勞動者協商,注重人文關懷,努力建構和諧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遇有欠付工資等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應理性表達訴求,及時主動與用工機關溝通,保留相關證據,通過勞動監察部門、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楊海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