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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十年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重磅更新,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作者:酒死了

界面新聞記者 | 曾仰琳

界面新聞編輯 |

在向業界征求意見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出爐。

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釋出了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回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19日。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号)自修訂釋出以來,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現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彼時,原銀監會頒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為試點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監管和規範經營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2013年,《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進行首次修訂,着重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以展現和落實擴大試點的有關要求。

“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品質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征求意見稿》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内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上述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内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消金公司出資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在提高準入标準方面,《征求意見稿》提高了主要出資人的資産、營業收入等名額标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包括: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産不低于500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為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兩方面原因: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援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在準入标準方面,《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新申請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業務

在強化業務分類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将“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将“資産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是以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業務。

據了解,此舉旨在區分消費金融公司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指出,要适當拓寬融資管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援能力。例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消費金融公司補充資本,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援。

在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台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資訊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确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超過貸款餘額50%

在強化風險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也明确了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名額,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具體新增了哪些監管名額?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消費金融公司基于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松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準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之外,還需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貸款綜合利率。

《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50%,并在後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擴張。

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壓實了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上述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具體來看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将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資訊披露機制、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适當性管理。

二是,加強對合作機構的限制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确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别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