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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套路貸刑事案件引發的民間借貸再審案件,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刑民交叉問題。原民事判決生效之後原告構成刑事犯罪,刑事判決認定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民事判決,則需要通過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式予以再審。在民事訴訟中,較為複雜的情形是原告連續多次借款給被告,其中部分借款虛高,部分借款實際出借,後原告就全部借款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引發“虛實結合”非典型涉套路貸民間借貸糾紛。
司法實踐中,關于如何處理虛高借款和實際出借部分存在分歧,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一認為,對于刑事判決沒有認定為套路貸的借款金額(即“實”的部分),應作為正常的民間借貸處理,對于刑事判決認定為套路貸的借款金額(即“虛”的部分),則應予以駁回;觀點二認為,既然生效刑事判決已對相關借款認定為犯罪,則在民事訴訟中應就全部借貸事實裁定駁回起訴。筆者認為,在審理“虛實結合”非典型涉套路貸民間借貸糾紛時,要兼顧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不同法域的特有原則和證據規則,在法秩序統一範圍内實作平衡。
一、法域間的理念差異或導緻對相關事實的認定不一
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存在明顯的理念差異。刑事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集合,需兼顧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兩個次元。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在刑事審判中相關事實或因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而被排除出犯罪事實。民事審判中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法院對于相關事實的認定原則上取決于雙方證據情況。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的理念差異映射進證據規則層面就表現為兩者對證明規格的要求不同:刑事訴訟對證明規格要求達到“确實、充分”的程度,民事訴訟對證明規格要求達到“高度蓋然性”。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相關事實或因證據未達到确實、充分的程度而被刑事判決所排除,而相同僚實在民事審判中或已形成優勢證據而被确認。有罪的刑事判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通常對民事訴訟具有預決力,而刑事判決中否定性的事實,則需要依照民事程式和相應标準另行判斷。是以,對于未被刑事判決認定為套路貸的借款性質如何認定,并不必然與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保持一緻,而要根據民事證據标準加以判斷。
二、點型思維與線型思維的交叉論證
實踐中,常以“刑事看行為,民事看(法律)關系”表明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的視角差異,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前者展現出點型思維特征,即關注犯罪時的主客觀要件,後者偏向于線型思維,往往需要分析糾紛的來龍去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單純的點型思維或線型思維可能均無法導出适當的結論,需要結合兩種思維進行交叉論證。具言之,在“虛實結合”非典型涉套路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應着重審查以下幾點:
一是審查借貸關系的基礎事實。審查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傳統意義上民間借貸中原、被告間非親即友,而涉套路貸、職業放貸等情形的當事人之間通常非親非故。通過審查當事人的身份關系有助于準确把握案件審理的基本方向。審查被告借款目的。正常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在放款前會評估借款風險,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目的是用于償還賭債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但仍出借款項,則可高度懷疑出借人的預期收益并非僅收回本息。
二是審查多筆借款的時間經過。此類行為屬于刑法中的連續犯,即行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目的實施了數個獨立但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從套路貸刑事犯罪的特點來說,出借方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了打消借款方的顧慮,先出借部分錢款引誘借款人,而後逐漸虛高借款。由于案發時間不同,有的套路貸刑事犯罪已壘高到巨額借款,有的尚未虛高或者僅虛高了部分借款,行為人即被抓獲,相關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未遂或者部分未遂,在民事訴訟中進而表現為“虛實結合”。是以,不能因案發時間不同導緻犯罪形态差異而否定犯罪行為的整體性質。如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方的行為構成套路貸犯罪,則需考量犯罪的主觀故意是否貫穿其所有出借行為。
三是審查資金流水的牽連性。該類案件往往涉及多筆資金往來,需要加強對資金流水的審查。如果除刑事判決認定為套路貸的借款外,其他借款流水清晰,出借人得以舉證證明與套路貸無關,且借還情況能一一對應,通常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正常合法的借貸關系;如果其他借款流水混入了套路貸的資金池中,雙方對此無法區分,則應高度懷疑存在“借新還舊”情形,進而作整體否定性評價。
三、法秩序統一視角下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從法秩序統一的角度而言,“虛實結合”非典型涉套路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刑民裁判結果應在法秩序範疇内實作大體自洽。應然層面上的法秩序統一承認各法領域之間并不總是邏輯自洽和價值融貫的,而是原本就存在沖突。實然層面的法秩序統一通常将刑法置于民法的從屬地位,以刑法的二次違法性來解釋法域沖突問題。相較而言,應然層面上的法秩序統一更注重通過法律解釋緩和法域沖突,追求合了解釋限度内的邏輯自洽。對于該類案件,在應然層面的法秩序統一語境下,因裁判理念和證據規則的不同而導緻的結論出入并不存在根本對立。
從整體社會效果的角度而言,該類案件的處理還需考慮犯罪的一般預防問題。刑民交叉案件處理的複雜性一定程度上因需兼顧刑事法律效果與民事法律效果。近年來,該類案件頻發,套路貸犯罪目的隐藏更深,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強。是以處理此類案件,既要遵從民事訴訟的基本邏輯,也要兼顧刑法一般預防的目的,警惕犯罪分子利用民事訴訟規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