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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彙編:再發生體育館坍塌事件 誰應擔責?

裁判要旨彙編:再發生體育館坍塌事件 誰應擔責?

今日淩晨,黑龍江桦南縣悅城健身體育館部分坍塌事故現場完成救援。事故發生時,現場共有7人,其中3人自行脫險,1人輕傷,3人遇難。而就在今年7月份,齊齊哈爾第三十四中學也發生體育館坍塌,事故發生時,11人遇難。

短短幾個月,便發生了兩起坍塌事件,不禁讓人更加注意安全問題。面對慘痛的安全事故,到底誰來負責?各方法律責任又該如何承擔?本文将通過總結裁判要旨為您解答疑惑~

裁判要旨彙編:再發生體育館坍塌事件 誰應擔責?

01

因開發建設者、管理者、第三人及受害人共同原因導緻建築物等設施倒塌緻人損害的,在劃分各自承擔責任比例時,應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規避風險的能力、獲益以及預期等因素。一般而言,要考察建築物倒塌的真正原因是品質問題、設計問題、管理者責任還是侵權人本人過錯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并衡平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2018)蘇1302民初10241号】

類案:(2012)輝民初字第3453号

02

村委會在公共場所堆放石堆,石堆旁未設定防護措施和警示标志,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滾落的石頭砸傷緻殘,村委會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發生事故時脫離監管,其監護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陝西法院網 2017年11月9日】

03

堆放人經營、管理和堆放的木材倒塌導緻受害人傷殘,堆放人對其實際管理的堆放物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時消除,也沒有進行安全警示告知,其應當承擔受害人的大部分合理經濟損失。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的責任,應自擔部分合理經濟損失。

【(2017)渝0111民初34号】

類案:(2014)二中保民終字第0049号

裁判要旨彙編:再發生體育館坍塌事件 誰應擔責?

01

第三人混進校園,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索要錢财并進行毆打,應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管理職責與安全保障義務,在第三人毆打受害人的過程中未上前制止,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适應的補充責任。

【吳春岐、辛赤兵主編:《侵權責任法條文精解與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02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在校園傷害案件中,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吳凱是在被告曙光學校生活期間受到傷害,自身無過錯;被告朱超雖然實施了加害行為,但朱超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期間傷害他人。無論對加害人還是對受害人,曙光學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曙光學校未充分履行此項義務,是導緻本案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曙光學校的主觀過錯較大,應當對傷害後果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由于曙光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使朱超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受到限制。對朱超的加害行為,其監護人雖然無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類案:(2017)皖0521民初301号、(2015)紹越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要旨彙編:再發生體育館坍塌事件 誰應擔責?

01

行為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無合法建設手續的情況下雇傭無資質人員,違法違規建設、改建鋼結構大樓,違法違規組織裝修施工和焊接加強作業,導緻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同時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用于騙取消防備案及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構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為了避免行為被查出,給予國家從業人員以财物,違法行為得以長期存在,構成行賄罪。

【(2019)滬0115刑初4207号】

02

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檢察機關落實最高檢“八号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彙編:再發生體育館坍塌事件 誰應擔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兩百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五十二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能夠證明不存在品質缺陷的除外。建設機關、施工機關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五十五條規定: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建設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機關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品質、安全标準,降低工程品質。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産、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産、作業的人員。

撰稿人:李佳晰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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