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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引發的詐騙案件中被告人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作者:無罪網
民間借貸案件引發的詐騙案件中被告人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Innocence.com WUZUIWANG.COM 新聞: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編,2016年第二輯(總輯96)

裁判的觀點

在因借貸行為引發的合同詐騙案件中,應以貸款的實際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目的,或者約定的抵押品無法實作抵押債權為由認定被告構成合同欺詐,并嚴格按照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要件判斷被告的行為。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

案例索引

一審: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濱吉第4号(2014年5月19日)

二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84号(2014年9月2日)

基本案例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王偉利用天津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的便利,利用公司名義,根據公司與天津港惠盛碼頭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協定中的貨物,與受害人李坤澤簽訂貸款合同。 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轉賬支票将于2012年11月9日到期。約定的借款金額為280萬元,貸款的目的是購買運輸車輛。合同簽訂後,受害人李坤澤按照協定将252萬元轉入被告王偉指定光發銀行賬戶,被告王偉收到款項後并未按約定購買運輸車輛,而是用貸款償還前期債務和個人揮霍後逃生。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王琦在

遼甯省鞍山市鐵東區青年街梁帥田浪遊戲廳被占領。被告人王偉對控方指控的事實和指控不予承認,認為其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沒有用公司名義騙取财産,被害人對其公司的性質有了解,沒有形成虛假認識,借錢後沒有揮霍财産和逃跑等行為, 并償還部分債務,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王偉對李坤澤的貸款金額為252萬元,王偉實際借了252萬元,其中為劉竹貸款50萬元,這部分金額不應計入王偉的貸款金額;2.王偉在簽訂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有還款行為,被告王偉提供的協定并未使被害人陷入誤會,三份定金協定和支票均為李坤澤要求王偉提供,并非王偉提供, 案件性質應為民間借貸糾紛。

法院認定:被告王偉自2011年3月起擔任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負責公司業務工作,并負責保管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業務章,該業務章僅供内部使用, 無外部協定合同有效期。2012年8月9日,被告人王偉通過中介劉昕向被害人李坤澤借錢,與被害人李坤澤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為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王偉,同意向李坤澤借款280萬元購買運輸車輛, 使用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與天津港惠盛碼頭有限公司的采購合同協定中的貨物。雙方還同意于2012年11月8日一次性償還上述貸款。王偉向李坤澤質押了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和天津港惠盛碼頭有限公司的三份存款合同協定,并在貸款合同上加蓋了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專用印章。此外,王坤澤還向李坤澤承諾了一張未填妥的中國銀行支票的簽發日期、大寫金額、收款人和行号,并手寫便條,確定支票到付款之日銀行無條件付款時,因為該支票産生的所有法律責任由王偉親自承擔。2012年8月10日,受害人李坤澤利用朋友閻玉君招商銀行6212862601586666銀行卡,從廣東發展銀行天津濱海分行向王偉廣發銀行賬戶(名叫王盛)彙款252萬元。被告王偉收到付款後,當天将51.1萬元轉入劉竺的妻子宗美娜的賬戶,4萬元轉入李偉的賬戶,30萬元轉入趙陽的賬戶,10萬元轉入吳越的賬戶。徐立平賬戶轉入5萬元,8月13日轉入李偉賬戶43.2萬元,轉入餘宇賬戶7萬元,其餘資金均提取或POS消費,未按協定購買運輸車輛。2012年11月,王某将30萬元轉入馬志輝的銀行賬戶。2012年12月9日至11日,被告王偉的父母代替王偉向張東東償還了95.2萬元。2012年12月18日,被害人李坤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12月19日開始調查。

2013年1月5日,被害人李坤澤就同案對塘沽審判區提起第273号民事訴訟,将王偉與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同時申請原保全被告王偉父親王勝利在天津濱海新區塘沽粵海園1-904戶型住宅設定, 被告王偉名下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星月軒5-1-101、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三街87号9-3-401棟各套房屋。被告人王偉的母親李歡義作為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民事審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與李坤澤就還款事宜進行了多次讨論。2013年1月5日,李坤澤還代表王偉提起了270号和(2013年)民峭第一字272兩起民事訴訟,稱王琦向他借了280萬美元 元後,分别于2012年9月7日和2012年11月17日向他借了20萬美元,用于購買運輸車輛, 李坤澤于2013年11月12日撤回了對這兩起案件的訴訟。

2013年5月27日,公安機關在遼甯省鞍山市鐵東區青年街梁帥天朗遊戲廳逮捕被告人王偉。2013年6月25日,法院塘沽審判區民事審判庭将案件送出公安機關。

決定的結果

2014年5月19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斌初判刑事判決第四項:被告人王琦無罪。

判決作出後,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反訴,經審理,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反訴,2014年9月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二刑第284号刑事裁定, 允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訴。

決定理由

法院有效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得出結論認為,被告人王琦在向被害人李坤澤借款的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隐瞞真相、使用公司名稱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虛假認識進而借錢, 也無法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偉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無法成立。李坤澤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手段向被告人王琦主張權利。

案例說明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判斷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欺詐。合議庭認為,在因借貸行為引起的合同欺詐案件中,應當以貸款的實際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目的,或者約定的抵押品無法實作抵押債權為由,認定被告構成合同詐騙罪。 并認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判斷,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不足以使被害人産生誤解進而支付金錢,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構成,應當依法宣告被告無罪。

首先,受害者陷入了對識别要素的誤解

欺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大量公共和私人财産的行為。欺詐罪的基本結構是:犯罪人實施欺騙行為-另一方(被害人)制造(或繼續維持)誤解-另一方根據誤解處置财産-犯罪人或第三方獲得财産-受害人遭受财産損失。是以,利用欺騙手段制造(或繼續維持)受害方的誤解成為欺詐罪的構成要素之一。

在民間借貸的情況下,存在着與親朋好友、鄰裡同僚不同的情況,即所謂的"專業借款人"貸款,其表現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私貸性質。這種貸款一般簽訂了格式合同,合同内容表面上和總合同沒什麼不同,但實際上存在一種合法形式的掩蓋高息貸款行為,往往合同表明借款的目的與借款的實際用途不一緻。在此類情形引發的欺詐案件中,有必要結合整個案件證據,結合民間借貸案件的實踐和社會常識,仔細檢查一方的借貸行為是否真的導緻對方産生誤解,進而支付了錢款。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首先,關于被告王偉是否使用了公司名稱的問題,從現有證人的證詞來看,被害人李坤澤應該知道,被告王偉這筆貸款是個人貸款個人使用,但在貸款合同中,借款人被列為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 公司為王偉,并加蓋了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專章。李坤澤與王琦簽訂合同時,可能會出現公司以公司為掩護,友善民事索賠實作的情況。第二,關于擔保貨物。在雙方簽訂的貸款協定中,約定以天津港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與天津港惠盛碼頭有限公司簽訂的倉儲合同協定中的貨物為抵押品,但根據王偉提供給李坤澤的三份定金協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該貨物的所有權不屬于天津保稅區天興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不屬于王偉個人,無法達到保證效果,王偉提供這三份協定更能證明它們具有一定的責任和履行能力。在這三份協定中,受害人沒有真正承擔貨物的擔保責任,作為具有正常意識水準和社會常識的成年人,他聲稱不知道貨物不是王偉本人擁有的,這顯然不符合正常的生活。

三、被告王偉向李坤澤質押了一張中國銀行轉賬支票,未填寫日期、發行人、行号和資本化金額等資訊,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支票必須記錄無條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額、付款人姓名、 簽發日期、發行人印章等内容,否則檢查無效。根據規則,王健林對李先生的承諾顯然是一張存在重大缺陷的支票,未能達到抵押貸款效果。作為一個向他不熟悉的人發放巨額資金的成年人,他聲稱他不知道支票無效或支票沒有攜帶金錢的說法在社會上是不合理的。

是以,根據上述證據,加上根據社會常識判斷,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是基于被告的虛構事實,将行為的真相隐瞞成誤認并賠錢,因而不符合詐騙罪使對方産生誤解的要素。

2. 合理确定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詐騙罪要求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區分一般貸款糾紛和欺詐罪的重要要素之一,如何判斷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被告人的客觀行為進行司法推定。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金融犯罪案件審理研讨會紀要》規定了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種情形,包括1種。大量欺詐性資金,明知無法返還 3.肆意揮霍資金;4、利用騙取資金開展違法犯罪活動的;5、為避免資金返還而逃跑、轉移資金、藏匿财産的;6.隐藏、毀壞賬戶,或從事虛假破産、虛假未能避免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持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筆者認為,在判斷被告在欺詐案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時,也可以參照這些情況來判斷。

在本案中,首先,本案中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王琦曾退還馬志輝30萬元,被告王偉的父母曾一次為王偉還給了張東東95.2萬元。王在庭審中辯稱,馬志輝是李坤澤的雇員,張東東還替李坤澤索要欠錢,這兩筆錢其實都是欠李坤澤的。雖然馬志輝和張東東的證詞都聲稱王偉歸還了欠他們兩人的債務,與李坤澤無關,但沒有證據證明馬志輝、張東東和王東東之間的關系,兩人的證詞明顯沖突。此外,王某的父母向張東東還款的貸款和收款均由王偉的父母監護,而王偉的父母則向法院出具,且一般借貸關系收款情況、借貸雙方的貸款交易習慣明顯不一緻。同時,結合證人李煥一作證稱李坤澤打電話說"王偉也要還錢不該還",現有證據無法确定王琦及其父母對馬志輝、張東東的付款和李坤澤的貸款毫無關系。

其次,被害人李坤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原保全被告人王偉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月軒5-1-101樓下的姓名,說明王偉具有相當的還款能力,李煥一、王寶仁等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在相關民事訴訟中, 被告王偉的親屬和被害人進行了多次協商,都表示該财産可以用來還債,願意主動償還債務。但是,由于被害人要求的金額遠遠超過貸款合同的金額,且未達成協定,在刑事案件進入起訴審查階段時,被告人王琦的母親要求檢察院上前主持雙方的調解,表示願意盡最大努力退還欠款。上述情況表明,現有事實證據不足以證明王琦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财的目的和行為。

第三,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王全璋在借貸中個人揮霍。被告人王偉的陳述、證人趙亮的證言、相關檔案和證據均證明,被告王偉收到貸款後,用相關資金返還部分欠款,其餘款項被提取或POS機消費。根據趙亮的證詞,此時銀行卡是趙亮持有的,不能确定相關資金或消費是由被告王偉做出的,即被告王偉揮霍了相關資金;

最後,對于被告人王偉因無償,李坤澤表示找不到王琦,檢察機關指控他藏身。被告人王偉在法庭上辯稱,他向李坤澤還了100多萬元,當時并沒有離開天津,而是因為李坤澤要求超額還款,為了追回剩餘的金額,限制了他的個人自由,跟蹤他的父母,他們為了父母的安全,才在2013年3月去了鞍山, 而在鞍山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犯罪,還委托母親與李坤澤進行民事訴訟,他的行為不構成逃跑。根據王全璋的辯方和相關證人證詞,結合雙方在王全璋父母與李坤澤協商期間的意見,現有證據不足以斷定被告王偉逃跑是為了非法占有。

結合上述證據,被告王偉在貸款和貸款後一系列行為,均表明其沒有惡意逃避還款,故意非法占有該筆款。

三、基于民間借貸糾紛的現狀,刑事審判工作應正确處理向專業借款人放貸活動的衍生問題。

根據各地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經驗,特别是在借錢不同于朋友、親戚和鄰居的所謂"專業借款人"糾紛中,存在大量"以合法形式掩蓋高息貸款的違法行為",專業貸款人的組織程度較強, 經常是暴力提醒,很容易導緻相關風險和社會穩定。專業貸款人往往制造惡意訴訟,利用司法脅迫的特點,達到其非法目的。

在本案中,有幾起案件涉及專業借款人的高息貸款。首先,根據合議庭了解到的相關資訊,本案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在同一法庭有民事貸款糾紛,其中一名證人倪玉君在被害人李坤澤三次民事訴訟中作證,不僅能合理推斷出幾個人之間的高度契合度,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專業貸款人"訴訟主體重複率高"的司法特征。其次,李坤澤、倪玉君、劉竹都表示,李坤澤曾向王琦支付了28萬元現金,但三人沒有說明任何關鍵細節,如現金來源、具體交貨時間、交貨方式等,李坤澤和王偉的28号00萬貸款合同沒有就利息達成一緻(但證人證言提到利息28萬元), 不符合常識,加之預扣利息的行為在貸款本金中已經成為私人高利貸行業的慣例,28萬元很可能已經被扣除為提前利息,這可能更能證明專業借款人可能參與高息貸款。第三,在本案中,通過被告人王偉的親屬和被害人李坤澤的反複調解可以看出,經過刑事司法幹預,被害人李坤澤要求返還欠款明顯提高了價格。結合王尹的母親李煥妮在法庭上的證詞,李坤澤曾一度把王偉帶到父母家要錢,然後把王薇帶走相關證言,還有證人王寶仁的證詞,李坤澤向王偉的家人索要高額不合理利息,這起案件可能是職業借款人利用非法手段擷取債務。

結合案卷的整體材料,被告人王偉和被害人李坤澤存在高息借貸的可能,被害人李坤澤作為高息借貸行業人員,王偉的行為足以使其陷入誤區需要慎重判斷,李坤澤本人可能采取了非法手段擷取債務等情況。本案的結果是,司法權,特别是"民間借貸糾紛涉及的刑事司法權程度"和"如何防止惡意訴訟",是否會寬恕民間高息借貸行為。

是以,根據上述分析,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從事相關中介業務行為的被害人李坤澤仍然向被告人王琦借錢,明知該貸款是被告人王琦的個人貸款,所謂抵押品并非被告人王琦所有, 并且簽發的支票有明顯的缺陷。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王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現有證據存在較大疑問,被害人李坤澤可能具有高息貸款的可能性,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王偉在借款過程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李坤澤并非因被告的欺詐而導緻對發放貸款的誤解。是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琦構成詐騙類犯罪的證據不足。

關鍵詞: 無罪辯護 無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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