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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國際通緝令,到底厲不厲害?聽着吓人,成效兩說

作者:地圖洛

這兩天有個中國女子在美國飙車出車禍,導緻一名男性同伴死亡,随後該女子隐瞞事實逃回國,完了美國警方準備對該女子發起國際通緝令。這事最近上了熱搜,首先事情本身,咱們要看官方的報道,才能知道最後結果是什麼。但這個新聞出來後,對這個國際通緝令有很大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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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緝令是一種國際刑警組織釋出的犯罪通緝通報,通常用于協助成員國偵查犯罪。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釋出的通報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釋出的通報,主要有紅色通報、藍色通報、綠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等五種;一類是對物品或其他情況釋出的國際性通報,有紫色通報、白色通報等。各種通報都以其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顔色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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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國際間的一種通報,要求成員國引渡在逃犯。但這張通緝令本身不具有法律效應,是協助成員國進行犯罪偵查和引渡在逃犯。由于各國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不同,執行和認可有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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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緝令這個概念,最早能夠追溯到1914年,成立于1923年。最早在巴黎,後來在維也納。當時的各國警察在一起開會,說各國共同打擊犯罪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之後就成立國際刑警組織,随着該組織的發展,成了一種全球性的犯罪追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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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發出國際紅色通緝令,流程還挺複雜。要先收集證據,确定通緝對象,編寫通緝令,給國際刑警組織送出申請,稽核後決定是否釋出通緝令,通過後向全球釋出通緝資訊,同時在發出前還要考慮如當地法律等等很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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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華盛頓州,酒駕緻死屬于A級重罪。如果被定罪,會被判終身監禁,加最高50000美元的罰款。那麼美國那邊的警方準備發出紅色通緝令。但好奇她會不會被引渡過去接受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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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美之間是沒有引渡條約的。大陸沒義務抓人送交美方,美方也無權來大陸抓人。但是并不是說你在國外犯罪,回國後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按照大陸司法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大陸刑法是适合她的,死者家屬能對她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