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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對“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作者:宇安法律應用研究中心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在司法實踐中常有争議,本期小編就如何了解“上下班途中”的問題,整理了相關案例、觀點、法律法規等依據,以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則

1.職工住所地與工作地相隔兩城,在休息日期間為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内跨越城際往返于兩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王某某訴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複議案

【案例要旨】職工的家庭住所地與工作地相隔兩城,法定節假日或約定休息日期間,職工為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内跨越城際往返于兩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5期(總第309期)

2.上下班途中應系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機關之間的合理路徑,需根據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及時間段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北京金玉恒通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馬某某工傷認定違法案

【案例要旨】上下班途中應系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機關之間的合理路徑,需根據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及時間段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屬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案号:(2018)京01行終761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8期

3.職工提前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工傷——鹽城金龍馬特種紡織有限公司訴建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撤銷案

【案例要旨】職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因為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的是勞動紀律的限制、處罰,但這種行為并不影響當事人實質下班的性質,也不足以導緻職工喪失獲得工傷保險救濟的權利。

案号:(2015)鹽行終字第00079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

——重慶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江津區人社局行政确認案

【案例要旨】職工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不具備合理性,不屬于“合理路線”,故其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9月15日第3版

5.職工往返于與本職工作無必然聯系的地點,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高某上訴申請行政确認案

【案例要旨】職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經常性的吃飯住宿地點的途中,因缺乏與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必然聯系,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否則将不适當地加重用人機關的用工責任。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4月6日第3版

6.職工在正常上班路線受自然因素阻卻,臨時選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路線上班,應被認為屬合理路線——新野四海通達投資有限公司訴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要旨】職工在正常上班路線受自然因素阻卻,臨時選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路線上班,應被認為屬合理路線,如其在違反交通法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則應認定為工傷。

案号:(2013)南行終字第00094号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1輯(2015.1)

7.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用人機關也應當承擔責任——都某某與焦某某勞動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用人機關也應當承擔責任。

審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司法觀點

一、工作期間因病就醫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

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内因突發疾病請假外出就醫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規定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機關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對于“上下班途中”的了解。

對“上下班途中”可以分兩個層次來了解:

(1)關于“上下班”的概念。

與用人機關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用人機關确定的時間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到工作場所從事工作、開會、教育訓練、勞動、文體等活動,都應了解為上班。下班就是脫離該工作去生活,或從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動。

(2)關于“上下班途中”的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時間上的合理性與路線上的合理性。合理時間是指在工作地與居住地之間的路段上行進時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時間;合理路線一般指往返于工作地與居住地的較為經濟便捷的路線。對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的判斷取決于道路通行條件、交通工具、天氣狀況、擁堵程度、居住地點等諸多因素。是以,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并不是一個不變常量,而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經驗價值判斷。

3.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内因突發疾病外出就醫途中屬于“上下班途中”。

根據前述論述可知,“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内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不僅包括勞動者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時間,還包括勞動者加班後上下班的途中時間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變動的上下班途中時間。勞動者因突發疾病請假外出就醫的行為具有合理性與必須性,且其請假就醫的是為了使身體盡快恢複、繼續工作,外出就醫行為并沒有脫離與工作相關的實質,屬于因合理事由引起變動的上下班時間的情形,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内因突發疾病外出就醫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實踐教學編委會編:《勞動争議裁判精要與規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97~198頁。)

二、職工提前上班遭受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實際上,這一規定是将發生工傷的情形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延伸至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工傷權益,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職工以工傷保險待遇。然而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就“上下班途中”進一步進行明确,在司法實踐中,職工比用人機關規定的上班時間提前一小時或者數小時從居住地出發,在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以産生不少争議。

筆者對此認為,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途中。但鑒于現實複雜性,在具體個案處理當中,例如職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應結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時間和目的三方面因素予以評判。

一、“上下班途中”的空間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空間,指的是職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間所經過的合理路徑,包括兩地的最直接、最通達的路徑,也包括職工為了處理與其工作、回家以及日常生活有密切相關的事務(如到菜市場買菜、到學校接小孩)的路徑,或者因暴雨所緻道路不能通行、交通異常堵塞等特殊情形而正當繞道所經過的路徑。鑒于現實的複雜性,根據《規定》第六條所列舉的“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對“居住地”和“工作地”應作廣義了解,“居住地”通常是指機關提供的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實際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工作地”一般是指一處或者其中一處、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但還包括職工往返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合理區域、本機關或者經機關同意參與其他機關組織的集體活動地等。

二、“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指的是職工從居住地到達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達居住地的合理時間。評判“合理時間”時,需要綜合考慮工作地至居住地的距離、道路暢通情況、交通工具的種類和性能、氣候變化情況等因素。“合理時間”的“起止點”亦是關鍵因素,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起止點,也包括職工提前上班、推遲下班、加班加點的時間起止點。

三、“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指的是職工所經過路徑是以“上下班”為目或者為了處理“上下班”有密切相關的事務。如果職工在途中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其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合理的事務,那麼這個路途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機關以職工提前上班系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為由提出異議,不能成為阻礙“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定事由;相反,職工提前上班實質上也是為了用人機關的利益,亦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的範疇之内。

綜上,職工提前從居住地出發,隻要有證據證明确是為了趕到工作地上班完成工作任務而提前上班,那麼在前往工作地的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符合上述“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時間和目的三個因素,進而就應當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摘自李永輝:《職工提前上班遭受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載《人民法院報》2019年5月30日第6版。)

法律條文

1.《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機關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

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機關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來源:法信第25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