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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經聰律師:對“五刑制度”制度的解讀

作者:匡經聰

中國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中國刑罰體系的核心内容。

匡經聰律師:對“五刑制度”制度的解讀

匡經聰律師,筆名匡宸義律師,現是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的專職律師,是進階企業合規師 、企業并購重組交易師、北大博雅民營企業家智庫成員、全國聯合誠信服務平台的特聘專家、民企“牽手扶智”行動的特聘專家、元培專家人才庫的客座教授、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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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制曆史上下幾千年,雖然朝代更替頻繁,但五刑制度始終脈絡清晰、特色鮮明。中國古代五刑主要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隸制五刑是一種野蠻的、不道德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墨、劓剕、宮、大辟,墨刑-在額頭上刻字塗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腳,宮刑-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進入封建社會以後,經過西漢文帝時期廢除肉刑的改革,封建五刑制初步形成,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産生了,封建五刑分别為笞、杖、徒、流、死,較奴隸制五刑而言,封建制五刑是一種較文明、較人道的刑罰,這标志着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以後曆經魏晉南北朝的長期演變,最終在隋律和唐律中确立。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裡程分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三等。

(5)死刑。分絞和斬二等。

唐以後,雖然摧殘人肢體的酷刑逐漸複活,但封建五刑制度一直沒有太大變化,直至清末的刑制改革被最終廢除。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還有磔(俗稱淩遲)、髡(既剃發)、髌(也作膑,割膝骨)、炮格(也作炮烙)、刵(割耳朵) , 膊(赤身肢解),辜(肢解),醢(剁成肉醬),脯(曬成肉幹),剖心,枭首,棄市,族誅,車裂等。

而到清末,刑罰更加文明,在《大清現行刑律》中,設定了新的刑罰體系,死刑:主要分斬和絞、遣刑、流刑、徒刑、罰金五種,删除了淩遲、枭首、戮屍、刺字等殘酷的刑罰和緣坐制度,在《大清新刑律》中,采用了近代刑罰體系,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主要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主要有褫奪公權和沒收。

而到了如今我們這個時代,刑罰更加文明,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有罰金、沒收财産、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驅逐出境主要是針對外國人在大陸犯罪的情形。

具體法條如下: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财産。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适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财産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财産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之一 【禁業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準許,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準許。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機關或者居住地的群衆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适用對象及核準程式】死刑隻适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死刑适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适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确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機關和人民團體上司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适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适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五十九條 【沒收财産的範圍】沒收财産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财産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财産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财産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财産。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财産償還債務】沒收财産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财産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