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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緩!男子毆打妻子緻死後沖走監控記憶體卡 警方找到關鍵一塊

作者:大皖新聞

據澎湃新聞 黑龍江男子王智加摔打妻子,緻妻子頭部受傷,送醫搶救後無效死亡。事發後,王智加将家中監控攝像頭拆下,并将五塊記憶體卡沖入馬桶。後續警方找到了遺存在馬桶中的一塊,該卡剛好錄下了王智加摔打妻子的過程。

2023年1月,雙鴨山市中院以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豔敏父母經濟損失四萬餘元。此後,王智加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被判死緩!男子毆打妻子緻死後沖走監控記憶體卡 警方找到關鍵一塊
被判死緩!男子毆打妻子緻死後沖走監控記憶體卡 警方找到關鍵一塊

二審判決書(部份)。本文圖檔均為受訪者提供

近日,王豔敏的母親告訴澎湃新聞,在刑期上,此前他們一直希望法院能對王智加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法院裁決之後,他們仍想弄清一些問題:摔打王豔敏之後,王智加并未馬上将王豔敏送醫,而是聯系自己的父母,她想知道後面兩小時内發生了什麼,男方家屬是否有包庇行為;王豔敏和王智加育有一個一歲多的孩子,目前被男方家人帶走,他們想要争取撫養權。

男子毆打妻子緻其腦損傷醫治無效後死亡

回憶起女兒,王豔敏的母親是自豪的。

王豔敏出生于1990年,在黑龍江雙鴨山一個雙職工家庭長大,是家中獨女,她2013年畢業于黑龍江科技大學,此後考取公務員,又繼續攻讀在職研究所學生。“女兒的老上司說起她,都說她陽光、聰明,沒尋思能出這種事情。”

2020年5月7日,王豔敏和王智加通過相親認識後結婚,育有一孩。2022年4月事發時,孩子年僅一歲。

4月2日22時許,夫妻雙方在雙鴨山市尖山區某小區家中因家庭瑣事發生争吵。其間,王智加将王豔敏摔倒緻王豔敏頭部受傷。

雙鴨山市中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22年4月3日5時5分急救中心出診,5時10分到達涉事小區,患者王豔敏初步診斷為頭外傷,右枕部可觸及血腫,将其送往雙鴨山市人民醫院救治,途中呼吸心跳停止,給予心肺複蘇,6時20分,送至醫院急診科進行搶救。4月4日0時30分,王豔敏被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診斷: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腦挫傷、腦癌、頭皮挫傷。

在王豔敏受傷後,王豔敏的媽媽和家人并沒有第一時間知曉情況。4月2日22時許到次日淩晨5時之間,王智加通知了己方家屬,但并未告知女方家屬。

在一審案卷材料中,王智加母親王某平的證言稱,2022年4月3日4時14分,其兒子王智加打電話讓她去他家。“十多分鐘後他到我家,說他和他妻子王豔敏吵架,王豔敏昏迷叫不醒,讓我去他家看看,他在我家待一會兒,我到他家時,見王豔敏在客廳地上躺着,穿着睡衣,頭朝沙發,喘氣像打呼噜,我叫她、掐她人中都沒反應,我給哥哥、弟弟打電話,讓他們過來……”王某平的證言并未透露自己是否知曉兒媳是如何受傷的。

王豔敏的家人知曉前述情況後認為,王豔敏的傷可能不是“純摔傷”,遂報警。

被判死緩!男子毆打妻子緻死後沖走監控記憶體卡 警方找到關鍵一塊

王豔敏媽媽的抖音。

一審案卷材料中,相關材料證明,2022年4月3日6時41分,雙鴨山市警察局指揮中心接到尖山區居民王林(化名)報警稱,其侄女可能被家暴,在人民醫院搶救,并提供嫌疑人王智加電話号碼。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并對王智加采取強制措施。

王林證言證明,2022年4月3日6時17分,他接到哥哥電話稱王豔敏在人民醫院住院。“我到時王豔敏在ICU搶救,我嫂子認為單純摔傷不能這麼嚴重,讓我報警,6時41分,我撥打110報警。”

王豔敏媽媽告訴澎湃新聞,女兒并非第一次遭受家暴。2021年女兒曾被王智加毆打緻傷,後被接走。此後,女兒便在所有房間包括客廳都裝上了監控,共有五個攝像頭。

被告人被判死緩:未如實供述、曾拆除監控

正是2021年安裝的監控,記錄下了王智加的施暴過程。

王豔敏的媽媽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後,雖然屋内監控被王智加拆下,記憶體卡被通過馬桶被沖走,“但警方最終找到的那個沒被沖走的記憶體卡,剛好就是事發現場的客廳攝像頭的”。王豔敏媽媽說,她在庭審中看過相關監控,畫面殘忍,她幾乎不忍看下去。

一審判決書中,證人姜某證言證明,2022年4月6日14時許,尖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民警找他到尖山區某小區,對客廳電視牆後衛生間馬桶進行拆除。拆除馬桶後,他在馬桶中掏出一個手機卡大小的記憶體卡,交給民警。

此後,當地資料恢複公司接委托對記憶體卡中2022年4月2日21時30分至4月3日5時期間的監控視訊進行恢複,共拼接出298段視訊。王智加家中提取記憶體卡恢複視訊證明了本案案發原因及王智加實施傷害行為的過程。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2年4月2日22時許,二人在家中發生争吵,王智加先推搡并拍打王豔敏頭面部後二人發生厮打。在厮打過程中,王智加抱住王豔敏将其摔倒,王豔敏頭部着地。後王豔敏多次嘔吐,王智加采取給王豔敏吃頭孢克肟分散片、噴雲南白藥氣霧劑、冷敷等方式緩解王豔敏疼痛,後回到卧室睡覺。次日4時許,王智加發現王豔敏昏迷,向母親王某平求助。5時許,王豔敏被王智加親屬送至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豔敏生前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4月3日,經公安機關傳喚,王智加到雙鴨山市警察局卧虹橋派出所接受詢問,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日被偵查機關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智加因家庭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對于辯護人所提王智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的辯護意見,經查,王智加到案後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續訊問中雖如實供述兩次,但之後供述及法院審理過程中均對實施傷害關鍵情節及主觀故意予以否認,不屬于坦白,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書認為,王智加犯罪後未采取有效救治手段,拆除監控裝置,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被害人親屬對其不予諒解,無從輕處罰情節,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沖突糾紛引發,可不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關于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嚴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理念,不予支援;所提死亡賠償金不屬于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予支援;所提喪葬費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予以支援。雙鴨山市人民檢察院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王智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豔敏父母經濟損失40184.50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被告人庭審中避重就輕,不能如實供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智加上訴。

王智加以被害人王豔敏對引發本案具有過錯;其已經對王豔敏采取了積極的救助措施;一審判決所采信的監控視訊沒有聲音,無法完全反映案件事實;一審判決所采信的王豔敏于2021年6月12日在雙鴨山市人民醫院的報告單等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被采信;王智加自稱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節,建議二審法院對其判處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王智加的辯護人另外提出,王智加在二審開庭審理時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判死緩!男子毆打妻子緻死後沖走監控記憶體卡 警方找到關鍵一塊

豔敏的死亡病例讨論記錄。

二審中,王智加供述,其将妻子抱摔後,将妻子扶到沙發,找了兩片藥給她吃并用毛巾給其按了一下頭,其間,妻子吐了幾次。此後,其回卧室睡覺。據王智加供述,次日4時許,他聽見妻子打呼噜的聲音特别大,走到客廳,看見妻子在沙發旁邊的地上躺着。“我拍她,她沒反應。我給我媽打電話讓她到我家,并在挂斷電話後去了我媽家,到我媽家的時候我媽剛好出門,我說我和王豔敏吵架,王豔敏腦袋磕了,我媽聽後去了我家。我在她家待了一會兒後回了自己家,到家看見我大舅、二舅都在。”他說。

王智加稱,他媽媽讓他找王豔敏身份證,他下車庫找到她的身份證,上樓時看見120将王豔敏送往醫院,他就回家了。“7時許,公安人員打電話找我,我将家裡監控拆除,将記憶體卡扔馬桶沖掉,并把我和王豔敏手機App視訊删除後去了派出所。”他說。

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智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智加因瑣事與被害人王豔敏産生沖突,雙方在争論時互有辱罵行為,但王智加首先對王豔敏進行毆打,王智加及其辯護人所提王豔敏對引發本案具有過錯的上訴理由和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所采信的監控視訊雖沒有聲音,但通過圖像能夠完整反映王智加毆打王豔敏的全過程,王智加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視訊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所采信的王豔敏于2021年6月12日在雙鴨山市人民醫院的報告單等證據能夠證明王智加曾在家庭生活中對王豔敏有毆打行為,王智加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述證據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王智加在一審庭審及二審庭審中避重就輕,不能如實供述,王智加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智加具有認罪認罰情節,應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在量刑時已經考慮到王智加的犯罪性質、行為手段及後果,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适當,王智加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王豔敏的母親認為,警方最後恢複的監控記錄了4月2日21時許到4月3日5時許的内容,而二審供述中,王智加也說了,自己是4月3日7時許拆下的監控,她想知道後面兩小時内發生了什麼,男方家屬是否有包庇行為。

此外,王豔敏母親認為,王智加或有前科,曾用别名參與對一名叫曹某齊的男子的故意傷害案中。她向當地警方提出了調驗證據的申請,不過,兩份落款日期為2022年11月8日,蓋有尖山區刑偵大隊公章的《情況說明》均未能證明王智加曾參與這起案件。其中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因2007年并未有電腦辦案系統,當時均為紙質卷宗,尖山分局立新派出所在所内現有檔案材料中未找到涉及名為王智加或其他相關人的案件卷宗。

除了以上疑問,王豔敏媽媽也憂心孫子的撫養問題。她說,事發之後孫子就被男方父母帶走,這些日子為女兒的案子奔波,她和丈夫心力交瘁,身體健康也欠佳,目前無力考慮那麼多。

記者 朱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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