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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中的債權分類

作者:破易雲
企業破産中的債權分類

文章來源丨山東舜祥聊城律師事務所

作者丨王衍康

《企業破産法》第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第48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上述兩條規定,企業破産(清算、重整、和解)受理後,對破産企業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法申報破産債權。但畢竟企業破産了,其不可能全額清償所有債權,根據破産法規定,需要根據債權類型确定清償順序,是以債權人弄清楚了自己債權的類型,就能夠判斷自己的債權清償的可能性。

一、有财産擔保的債權

主要包括抵押債權、質押債權和留置債權。

大陸破産法對有财産擔保債權的規定前後有所不同,《破産法(試行)》第28條以及2002年最高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55條均規定了擔保債權不屬于破産債權,但現行的《企業破産法》改變了上述規定,将擔保财産納入債務人财産,有财産擔保的債權當然也應納入破産債權。

《企業破産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債權為除斥債權,在破産債權中處于優先受償地位,僅在破産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法律特别規定的債權類型之後。

二、職工債權

包括破産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除此之外,根據《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的規定,第三方代債務人墊付的職工債權以及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職工債權依照第一順序按比例清償。第48條規定,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一般情況下,職工債權受償要劣後于擔保債權,依據是物權優先于債權原則。但也有例外情形,《企業破産法》第132條規定:“本法施行後,破産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債權,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财産優先于對該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企業破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是以,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職工債權優先于擔保權受償,在2006年8月27日之後形成的職工債權則劣後于擔保權受償。

三、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債權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債權列職工債權之後清償,屬于第二清償順序。

1、社會保險費用

破産企業欠繳的機關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屬于社保債權,而個人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則屬于職工債權,管理人在審查時應對機關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加以差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由機關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由機關繳納,員工不予繳納。

而破産企業在破産受理前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産生的滞納金則屬于普通破産債權,在破産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産生的滞納金則不屬于破産債權,管理人不予确認。

2、稅款債權

稅款債權是企業在破産受理前所發生的欠稅,與社會保險費用都屬于優先于普通債權。

但其中包含的罰款、罰金應予剔除,不列為破産債權。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産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産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在破産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則為普通債權,理由是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産企業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提起的債權确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複》:“依照企業破産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産企業在破産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屬于普通破産債權。”

而對于破産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應予剔除,不列為破産債權,但管理人也應當對稅務機關的申報進行登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産債權:(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滞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滞納金;”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産企業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提起的債權确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複》:“對于破産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破産申請受理後,債務人欠繳款項産生的滞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滞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産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認。

對于企業在進入破産程式後新發生的欠稅款,則不屬于破産債權,屬于破産費用或共益債務,應在破産清算過程中随時清償。

四、普通債權

包括一般普通債權、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滞納金、破産企業董監高的非正常收入等。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産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産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産債權。是以,普通債權列第三清償順序。

破産企業董監高的非正常收入,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24條:債務人有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破産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績效獎金;(二)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擷取的工資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拒不向管理人返還上述債務人财産,管理人主張上述人員予以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因返還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産債權清償。因返還第一款第(二)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産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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