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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百萬欠款,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魯法案例【2023】499

丈夫去世留下百萬欠款,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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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舉債,後該方意外去世,其所欠債務能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通過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一起了解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等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0日,田某與金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田某向金某借款100萬元用于工程資金周轉,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為月息2%。2021年1月15日,金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田某轉款100萬元。2021年5月22日,田某遭遇車禍去世。案涉欠款到期後,金某聯系田某的妻子徐某還款未果,故将徐某、田小某(田某與徐某之子)、馬某(田某之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某償還金某欠款100萬元及利息,田小某、馬某在繼承田某遺産範圍内承擔案涉債務。

徐某辯稱,其對田某的涉案借款不知情,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借款發生時二人已向民政部門送出了離婚申請書,正處于離婚冷靜期内,不排除田某與金某二人惡意串通制造虛假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

田小某辯稱,案涉借款與其無關,其未繼承田某的任何遺産,故不應承擔其遺留債務。馬某未答辯,未到庭。

法院審理

本案争議焦點有二: 一是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田小某、馬某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有義務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金某主張田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00萬元,送出了與田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相應轉賬憑證等為證。徐某辯稱其不知情、系虛假債務等,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認定金某與田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依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田某尚欠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未還的事實。

關于争議焦點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案涉借款發生于田某與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雙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但之後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一家與建築相關的公司,徐某亦認可幹工程,且認可公司賬戶田某與其二人都可操作,田某去世後徐某接管了相關工程,結合借款合同中載明因工程所需及金某送出的與徐某溝通的錄音、視訊,應認定案涉借款用于田某與徐某夫妻共同生産經營,為兩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徐某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争議焦點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其可不負清償責任。本案現有證據證明田某遺有兩套房産、一家公司。田某去世後,田小某、馬某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現其二人未明确表示放棄田某遺産的繼承,故其二人依法應在繼承田某遺産範圍内對田某所負的案涉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償還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田小某、馬某在繼承被繼承人田某遺産範圍内償還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大陸現有的法律體系和語境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指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以全部财産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十分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确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事後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記載的内容進行判斷。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範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産生,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大額借貸、贈與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确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将舉證責任課以債權人,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來源:槐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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