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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小區樓下遛娃 被高空飛來一塊馍砸中,這怎麼判

作者:豁達勤勤

曾聽聞高空抛物事件,卻未曾親曆其痛楚。然而,對于西安市港務區西溪裡象牙灣小區的一位居民來說,這一切已然成為了親身經曆,令其深感不滿和憂慮。

趙先生是該小區的一名居民,他的遭遇發生在9月17日的上午,當時他正在小區散步,攜帶着年幼的女兒。突然,一物從高空墜落,砸中了他的肩膀。那一刻,他感到劇痛,立刻将女兒護在懷中,幸好女兒并未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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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一看,趙先生發現襲擊者竟是一塊烙過的馍,約有半個手掌大小,表面堅硬,而且明顯被人咬了幾口。他立刻拿出手機,拍下了這塊馍的照片,并在小區業主群中釋出了這一事件,強烈譴責高空抛物行為。然而,業主群裡并沒有人承認責任,也沒有人深入讨論此事。趙先生不得已報警,但民警來到現場後告訴他,由于沒有造成傷害,并且無法确定兇手,無法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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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趙先生将那塊馍收入塑膠袋中,雖然警方未能提供正義,但他認為這絕不是小事。他堅信,如果不采取措施,等到有人受傷,将會為時已晚。趙先生指出,這并不是他第一次目睹高空抛物事件,在小區中,他多次看到群裡有人談論高空抛物,有人扔下煙蒂、雪糕等,雖然大家都在群裡憤怒譴責,但物業一直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他希望通過自己的舉報,迫使物業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絕高空抛物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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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小區的物業來說,高空抛物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頭疼的難題。劉經理是物業的負責人,他表示:“我們确實經常接到關于高空抛物的投訴,有人扔快遞殼,有人扔西瓜皮,甚至有人扔尿液等。每次接到投訴,我們都會去了解情況,而且在每棟樓都張貼了‘嚴禁高空抛物’的标志。此外,我們還在一号樓下安裝了攝像頭,但是由于院子比較狹窄,攝像頭隻能拍到有東西掉下來,無法拍攝到具體是從哪戶人家扔出來的,是以很難獲得高空抛物的确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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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經理透露,對于趙先生的遭遇,物業将進一步加強巡邏,繼續在業主群中宣傳,而且已經與小區北側另一樓盤的建設方進行了溝通,計劃在對面的樓盤多安裝攝像頭,以便清楚地拍攝高空抛物事件的發生,并對不文明的住戶産生威懾效應。

然而,高空抛物問題不僅僅局限于這一小區,在全國範圍内都屢見不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空抛物将受到嚴懲。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将會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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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于找不到責任人的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傷害,全樓住戶将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如果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侵權人将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那麼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他們也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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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内蒙古標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張某某在酒後将鐵錘、木棍、酒瓶等物品從高層建築抛擲至樓下,幸好未砸到行人。法院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認定其行為構成高空抛物罪

,盡管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害。這一案例為人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觀點:高空抛物罪并不以造成傷害結果為構成要件。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高空抛物罪。是以,無論是否造成财産或人身損害,隻要行為存在可能危害他人的情況,都有可能構成犯罪。

這一案例也反映出高空抛物行為的嚴重性。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雖然未導緻傷害,但他不顧他人安危,在高層建築抛擲鐵錘、酒瓶等危險物品,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秩序。法院認定他的行為構成高空抛物罪,并依法判處刑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面對日益嚴峻的高空抛物問題,社會各界都應積極行動起來。居民和業主可以通過舉報、宣傳以及要求物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來阻止這一現象的發生。物業管理方面也需要密切關注小區内的監控設施,確定能夠迅速擷取高空抛物行為的證據。此外,法律機構也需要持續加大對高空抛物行為的打擊力度,判決應符合法律規定,以起到警示和威懾的作用。

總之,高空抛物事件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我們不能等到發生了嚴重的傷害或損害後才采取行動。通過法律的明确規定和社會的共同努力,我們可以共同勸阻高空抛物行為,確定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希望每個人都能對此高度警覺,共同為一個更加和諧安全的社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