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廠商入廠施工管理,保證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廠商入廠施工管理,不包括參觀、會客人員,其他餐廳、舍監、保安等外包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涉及的個别名詞定義如下:
(1)動火作業:作業過程中産生火花,并可能引發火災隐患的施工作業,如明火、切割、打磨等作業。
(2)臨時用電作業:作業過程中,須臨時性使用延長線接用220V(含)以上電源的施工作業。
(3)登高作業:作業高度高于基準面2米以上的施工作業。
(4)假日施工作業:放假時間少于2天(含),且廠區人員數量大于職工總數1/2的時段實施的作業。
(5)長假施工作業:放假時間在3天以上(含),且廠區人員數量不足職工總數1/2的時段實施的作業。
第二章:入廠施工申請
第一條:入廠施工機關須在開工前填寫《入廠施工申請表》,經發包機關主管核準後,方可入廠。
第二條:《入廠施工申請表》上須注明施勞工員名單(提供特種作業資格證、身份證影印件及1寸照片1張)、所需入廠的工具,以便辦理《入廠施工證》,并對入廠的工具進行安全檢查。
施勞工員的身份證件的有效性由發包機關進行核查。
第三條:施工過程中涉及危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用、登高作業,應提前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方可施工。
第四條:發包機關應對當日申請入廠的施工工程進行統計,填入《入廠施工工程統計表》中,并知會安全專員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章:《入廠施工證》的管理
第一條:入廠施工的人員須經安全專員對其實施安全教育訓練,教育訓練合格後,發放《入廠施工證》,方可入廠施工。
第二條:對施勞工員實施的安全教育訓練内容包括:
(1) 康佳電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場所存在的危險源及安全防範措施;
(3)施工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以上教育訓練過程,應儲存教育訓練簽名記錄。
第三條:《入廠施工證》須張貼施勞工員本人照片,并加蓋“安全教育訓練合格章”。
第四條:《入廠施工證》應注明施工區域,施勞工員不得進入其他區域。
第五條:《入廠施工證》應注明有效使用期限,超過有效期的證件不得使用。如需延長使用期限,應由發包機關聯絡安全專員予以變更。
第六條:《入廠施工證》專人專用,不得互相轉借、塗改。若遺失,應及時補辦。
第七條:憑《入廠施工證》,施勞工員進廠及離廠時須在指定時間、指定出口門衛處登記。未辦理《入廠施工證》,不得入廠施工。
第八條:施工結束後,《入廠施工證》應由發包機關回收交至安全專員處進行登出。
第九條:《入廠施工證》的辦理及登出手續應儲存記錄。
第十條:少于8小時的臨時性作業,施勞工員入廠時,在門衛處辦理臨時性入廠登記手續,可不必進行教育訓練、辦理《入廠施工證》,但應由發包機關指定責任人負責相關安全宣導工作。
臨時性作業過程中,如涉及動火、登高等作業時,須由安全專員對施勞工員進行安全教育訓練教育,但不必辦理《入廠施工證》。
第五章:危險作業的管理
第一節 動火作業的管理
第一條:動火作業前,應提前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經申請機關主管、現場機關主管核準後,方可施工。審批表隻限當天當地使用。
第二條:《動火作業審批表》須注明動火内容、動火時間及施工機關現場責任人。
第三條:動火作業隻限于8:00~18:00進行,其他時間不得進行動火作業。超出預定完工時間,必須加班作業的,須提前經上一級主管核準。
第四條:如下區域嚴禁動火作業:
(1)原材料倉庫;
(2)化學品倉庫;
(3)******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由申請機關、現場機關各指派一名監勞工員對施工現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監勞工員不得脫崗。
第六條:動火作業前,須由監勞工員按照《動火作業審批表》所拟定的施工方案及檢查項目進行确認後,并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方可進行動火作業。重點應檢查施工區域有無存在易燃危險物品,并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第七條:應在施工場所劃定動火安全區域,對動火作業實行集中管理,并防止作業之間的相關幹擾。
第八條:由廠商自行配置滅火器材,監勞工員須對滅火器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九條:動火作業過程中,有可能導緻消防探頭誤報警時,應采取通風、排煙措施。
第十條:動火作業過程中,監勞工員有權對發現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廠商停止作業并進行整改,将處理過程記錄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中。
第十一條:中途休息期間,應關閉所有電源、氣源,并由監勞工員輪流留守。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結束後,由監勞工員按照《動火作業審批表》所拟項目進行檢查确認,排除隐患後,并在《登高作業審批表》上簽字,方可允許施勞工員離廠。同時,施工機關應指派1~2名施勞工員會同監勞工員進行留守,以防止餘灰複燃。
正常工作日施工作業,動火施工結束後,應留守60分鐘以上;
假日施工作業,動火施工結束後,應留守120分種以上;
長假施工作業,動火施工結束後,應留守180分鐘以上。
以上留守過程,應記錄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中。
第三節 登高作業的管理
第一條:登高作業時,應進行審批,辦理《登高作業審批表》,經申請機關主管、現場機關主管核準後,方可施工。審批表隻限當天當地使用。
第二條:登高作業隻限于8:00~18:00進行,其他時間不得進行登高作業,如須作業,應經***核準。
第三條:登高作業應避開夏季高溫及冬季嚴寒天氣。有大風、暴雨、霜凍天氣時,不得進行室外登高作業,并應對室外腳手架、扶梯等登高工具進行拆除或加強處理。
第四條:登高作業時,由申請機關、現場機關各指派一名監勞工員對施工現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監勞工員不得脫崗。
第五條:施工機關應保證登高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禁止年老體弱者、女性進行登高作業。
第六條:登高作業人員須穿緊身衣褲,不得穿拖鞋。禁止在高處奔跑打鬧,更不得在高處睡覺休息。
第七條:根據作業的高度及施工難度,選擇合理的登高工具,如扶梯、腳手架、搭闆、升降梯等,并保證登高工具安全可靠。
第八條:登高作業人員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
第九條:應在施工場所周圍圈定防護隔離警示帶,防止閑雜人員、車輛進入。
第十條:作業前,須由監勞工員按照《登高作業審批表》所拟定的施工方案及檢查項目進行确認,并在《登高作業審批表》上簽字,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作業結束後,按照《登高作業審批表》上所拟定的項目逐一檢查确認,排除隐患後,并在《登高作業審批表》上簽字,方可允許施勞工員離廠。
第六章 施勞工員的管理
第一條:憑《入廠施工證》,施勞工員進廠及離廠時須在指定時間、指定出口門衛處登記。未辦理《入廠施工證》,不得進入施工作業。
第二條:按照指定路線進入廠區施工地點,嚴禁進入其他非施工區域。
第三條:廠區内嚴禁吸煙,不得随便大小便,不得偷盜。
第四條:在廠内施工時,嚴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作業,須穿标有施工機關名稱的統一工作服。
第五條:禁止在施工場所用餐,不得将友善面、面包等食品帶入廠區。
第六條: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勞工員須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未驗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七條:施勞工員須遵守安全作業規程,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八條:當日施工結束後,除留守人員外,其他所有施勞工員須及時離開廠區,不得逗留閑逛。
第七章 施工車輛的管理
第一條:施工車輛進入廠區時,應在門衛處送出駕駛證,辦理換證手續,領取《廠内車輛通行證》後,方可進入廠區。離廠時,須在原入口處辦理離廠手續。
第二條: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進入廠内口速度不大于5km/h,直路行駛速度不大于20 km/h,轉彎處速度不大于km/h。
第三條:上下班高峰期間(**:**~**:**)禁止車輛進出廠區,服從門衛統一排程管理。
第四條:進入廠區的車輛,應對其車輪及車體進行清潔,避免運輸車輛輪胎的淤泥污染路面;
第五條:廠内行車時,應注意避讓行人及周邊物料,防止發生撞人或損物事件。
第八章 施工環境的管理
第一條:施工過程中,産生的施工垃圾應按照指定地點集中放置,并定期清理出廠區。
第二條:施工過程中所需的物料應按照指定地點放置,并劃線标示,不得占用道路、物流通道、消防通道。
第三條: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氣瓶、機油等可能導緻火災爆炸危險的物品,每日施工結束後,應清運出廠,不得滞留在作業現場。
第四條:每日施工結束後,由發包機關對施工現場5S及安全事項進行檢查,排除所有安全隐患後,方可允許廠商離廠。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一條:施工機關須指定專門的工程安全責任人負責對施工現場及施勞工員進行統一管理。每日施工前,對施勞工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宣導,并就當日施工安全事項進行部署,記錄于《施工狀況安全記錄表》中。
第二條:由申請機關、現場機關指派監勞工員對動火、登高作業過程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隐患,及時協調處理。情節嚴重時,應逐級上報部門主管及公司上司,并知會安全專員。
第三條:長假施工作業時,應委派1~2名**級以上主管負責全廠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專員應對全廠施工作業進行巡查,發現問題,會同施工機關、發包機關、監工機關共同解決,并記錄在《安全檢查記錄表》中。
第五條:其他機關及個人有權對廠商施工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隐患進行舉報、監督,并報告相關機關及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