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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遊戲,沒法玩了……

作者:财富取經路

最近看到個判決,覺得有點意思,希望能幫助大家規避一點風險。

因為案例這個東西,在司法實踐裡,特别有價值。

一般來說,中土信托的底層資産是啥呢?是房地産。大多數信托,隻認房地産,畢竟房地産作為抵押物,是有價值的,其他東西,有個毛線價值。

随你什麼生産線,什麼裝置,隻能當廢鐵作價。木有辦法,這是國情。

當然,房地産做底層資産可以抵押,這是最後沒辦法,信托公司還是要拿錢的,沒人想最後拿幾棟樓。

是以做風控的時候,對了,我就是做風控的,一定會要求,房地産公司賬戶裡的錢,比如預售款,也要作為還款來源。

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但最近一個判決,把這個風控措施,搞的毫無意義了。

說有個信托叫大業信托,名字挺好的,可能信托老闆比較愛好隋唐曆史吧。

這個信托,投了一筆錢給某房地産公司,然後房地産公司還不起錢,信托公司2021年起訴當機,從預售款賬戶裡,拿回了2.34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不對?

but,事情發生了一些變化。

2022年,房産公司所在地唐山的住建局,把信托又告了,說這錢不能還,因為預售款隻能用于建設:

又一個遊戲,沒法玩了……

然後,這家信托,就被執行了。

有沒有依據呢?有。

《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對重點監管額度部分實行重點監管,優先保障工程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關于“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本案案涉商品房預售資金本是用于建設項目的施工,但由于廣州中院的執行行為,目前該項目已全面停工,對購房人利益産生了極大損害,以至于發生群體事件和大規模“拉條幅”。

嗯,現在有兩個道理擺在面前了。

一個,是欠債還錢;

一個,是保交樓。

目前看,是第二個道理,壓倒了第一個。

畢竟,保交樓,已經是zz任務,是以,苦一苦投資者。

but,投資者和房地産公司,不該是對立的啊,他們,本來是朋友。

借錢給房地産公司,房地産公司建好房子賣掉掙到錢還錢。

那咋還不了呢?必然是挪了啊,把借的錢,鋪了更大的攤子。

是以,現在的邏輯就成了,信托告房地産,住建告信托。

小道理,服從大道理了。

but,問題又來了。

又一個遊戲,沒法玩了……

信托公司是啥,是中介啊,信托公司投出去的錢,是投資人的。

拿回錢後,按照合同還給投資人,天經地義吧。如果信托公司已經把錢還給投資人了,怎麼辦呢?投資人拿回自己的投資款,是不是也要“退還”,自己的錢,退給誰呢?

好像不太合适,我相信司法也不會這樣做。

那麼,是否賬上有錢就拿走?

好像也不合适,萬一是投資别的項目的投資人,跟這個項目毫無關系,是不是一點道理都木有?我依然相信,司法執行的時候,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事,應該不會發生。

這件事裡,最無辜的是誰呢,是兩群人:

買房人,和投資人。

相對無辜的呢,是信托公司,和當地住建局;

最有問題的是who?是房地産商,你到底把錢弄哪去了啊?

現在,各方都在保護自己的利益,做相對正确的事。信托公司拿錢還給投資人,沒毛病;住建局追錢保交樓,沒毛病;房地産商躲一邊裝死,更沒毛病。

那麼,下面就看,誰會承擔代價,反正不是買房的,就是投資的。

這個事大機率的結果是啥呢?是執行不到啥,投資人拿回自己的錢,你說破大天,也沒法讓人家退,除非信托公司還沒退錢給他們。

執行别的投資人的,更不合适。

執行無果也沒事,住建證明履職,也就可以了。買房人應該沒話可說,還是要去找房地産商。

好像一切都ok沒啥變化,但變化是暗地的,命運早就标定了價格。

又一個遊戲,沒法玩了……

這個價格就是,投資人再也不敢買信托了,一條融資的路線憑空消失了。

買房人還敢不敢買期房?我想,除了特别頭鐵的。

你看,縮表這件事,是不是都沒錯,都無可奈何?

人力有時而窮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