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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古埃及妻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财經狀況

分析古埃及妻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财經狀況

文|沈言案

文章由沈言案頭條原創首發,請勿抄襲轉載

分析古埃及妻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财經狀況

古埃及是古埃及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發源地。它孕育了古埃及人的思想和情感,同時也留下了許多珍貴的曆史文化遺産。

而作為古埃及文化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婚姻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對于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對我們了解古埃及曆史和文化有很大的幫助。

對于婚姻制度,除了我們最熟悉的一夫一妻制之外,還有一夫多妻、一夫多妻制等形式。而妻子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重要角色之一,她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财經狀況也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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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的婚姻制度

古埃及婚姻制度主要是指:男子在婚後必須與他的妻子同居,并且不能随便更換妻子,并且不能再娶或者再嫁。這種婚姻制度也可以稱作“一夫一妻制”。

因為在古埃及的法律中規定,男子要想與妻子結婚必須向神廟繳納費用,是以男子一般都會在婚前娶妻。

古埃及男子在婚後還必須要與自己的兄弟保持一定的距離,并且不能與他們結婚,即使是自己的兄弟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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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婚姻關系中,妻子不僅要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而且還要負責對丈夫的服侍。同時古埃及人還有一種習俗就是:當一名男子與妻子結婚後,他便不再被允許再娶或者再嫁。

對于妻子而言,她的義務還包括幫助丈夫養育孩子和照料家庭。不僅如此,妻子在與丈夫離婚之後也是有一定權利的。

古埃及的婚姻制度有着嚴格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對于當時社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古埃及人認為隻有男性才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員,是以在婚姻關系中,女性往往都被視為男性的附庸和附屬品,她們不能參與到家庭生活當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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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古埃及時期還存在着一夫多妻制婚姻制度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兩種形式。雖然這兩種婚姻制度都是存在于古埃及社會中的婚姻制度,但是在古埃及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卻有着不同形式的表現。

古埃及最早出現在尼羅河三角洲地區,之後随着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不斷發展演變,最後才發展成為現在我們所熟悉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和一夫多妻制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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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地位

妻子在婚姻關系中的地位是如何的呢?從古埃及的一些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妻子是被給予了法律保護的。

她可以繼承丈夫的所有财産,包括動産和不動産,而在她死後,她的财産也将由她的子女繼承。

在埃及,妻子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為丈夫在婚姻關系中對妻子有絕對支配權,并且妻子所獲得的财産也都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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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埃及人看來,妻子不僅僅是丈夫的人,同時也是家庭的财産。如果妻子不幸去世了,那麼她所留下的财産都會由其子女繼承。這就可以看出妻子在古埃及人心目中的地位了。

法律還規定了一些關于妻子的義務。在古埃及,如果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行為的話,那麼妻子就有權利去告他,要求他對自己進行賠償;而丈夫也可以起訴自己的妻子要求離婚。

法律還規定了丈夫對妻子有保護義務。丈夫需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其進行保護;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話,那麼他們就必須要分居一段時間才能再次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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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古埃及人對于妻子還是十分重視的。

而且這一點也展現了古埃及人對于女性的尊重和保護。當然我們也可以發現雖然古埃及人對女性十分尊重和保護,但是在他們看來女性仍是依附于男性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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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家庭中的經濟來源

在古埃及,妻子是丈夫的私人财産,丈夫在家庭中享有财産和人身的支配權,是以妻子的經濟來源主要有兩種:一是來自丈夫的家庭财産;二是來自于自己的勞動所得。

如果妻子在婚姻中獲得了丈夫的家庭财産,那麼妻子就可以不用自己勞動所得,而隻依靠丈夫家庭财産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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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卡納克法典》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妻子必須拿出自己所有的财産給她的丈夫,作為她維持日常生活所需。”

并且對于沒有工作能力或不願意工作的妻子,丈夫還可以從妻子的嫁妝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根據《卡納克法典》中的規定,如果妻子在婚後一直沒有工作或者一直沒有拿出嫁妝來維持日常生活所需,那麼丈夫就可以從妻子那裡得到一定數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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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埃及社會,婦女是不能從事任何勞動工作的。但是,在埃及神話中有一位名叫西普特的神,他有三個老婆,西普特也是以被稱為三妻。

這三個老婆雖然不能勞動,但是她們卻可以用自己勞動所得來維持生活所需。她們可以出售自己的勞動所得,也可以把自己的勞動所得賣給商人或奴隸主等人。

除了自己勞動所得之外,在古埃及社會還有一種特殊情形:丈夫在婚姻中對妻子擁有絕對支配權。雖然妻子沒有自己工作所需的收入來源,但是她卻擁有屬于自己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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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對家庭經濟的貢獻

在古埃及社會中,妻子對家庭經濟的貢獻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在妻子的經濟活動中,主要是由家庭中的女性來完成,如在埃及法老時期,就有許多女性從事農業、紡織和手工業等工作。其中,擔任紡織工作的女性所占比例很高。

妻子對家庭經濟的貢獻還表現在,作為家庭中的重要成員之一,妻子有權參與家庭經濟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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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埃及法老時期,妻子就可以參與到家庭經濟活動中來。這時的妻子與丈夫一樣都是家庭經濟的管理者和管理者。

妻子還可以參與到家庭内部财産配置設定和使用中來。如在埃及法老時期,就有許多女性在丈夫去世後會被要求将其名下财産歸為自己所有。

而且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妻子在丈夫去世後對其進行改嫁,但此時的改嫁并不是将丈夫名下的财産轉到妻子名下,而是由她自己選擇将其名下财産轉到自己名下。

這表明在當時社會中,妻子已經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在丈夫去世後,妻子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和選擇将其名下财産轉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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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古埃及人的婚姻制度是在漫長的曆史過程中逐漸形成和完善的。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它展現了古埃及社會發展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

而它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家統一、推動經濟發展等方面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古埃及人的婚姻制度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特别是對我們今天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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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人的婚姻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婚姻雙方的利益,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特别是在妻子在婚姻關系中所處地位低下、丈夫對妻子擁有絕對權利等方面,對女性而言,是極其不公平的。

妻子在古埃及人婚姻中所處地位低下,展現了當時社會上妻子沒有獨立經濟能力以及對丈夫經濟權利缺乏足夠尊重。

同時也反映了當時社會上丈夫在家庭中處于主導地位,妻子隻能從屬于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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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内容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古埃及人婚姻制度雖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也是有着其曆史發展背景和曆史發展規律的。它不僅僅展現了當時社會經濟狀況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同時也反映了當時社會上不同階級之間經濟關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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