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饑餓與公共行為》一書中,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将政府治理能力,公民權利匮乏等因素納入了自己的分析。同樣的饑荒,在專制國家更可能造成大量死亡,在民主國家形成的危害卻小得多。在森看來,有許多關于貧困的事情是一目了然的。要認識原本意義上的貧困,并了解其原因,我們根本不需要精心設計的判斷準則、精巧定義的貧困度量和尋根問底的分析方法。那些關于窮人的冗長啰嗦的經院研究,那些使用《李爾王》中諸如“居無定所、衣衫褴褛、食不果腹、疲憊不堪”等繪畫般的描述,難免會使人感到厭煩。有些事情,就像李爾王告訴瞎子格洛斯特的那樣,“一個人不用眼睛看就能知道事情是如何發生的”。的确,有許多關于貧困的事情就是這麼一目了然。
1981年,著名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寫下了這段話,并将它作為《貧困與饑荒》序言的第一段。
直到1998年,阿瑪蒂亞·森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中文世界才真正開始關注他,幾年後,他的主要著作基本都譯成了中文。面對《貧困與饑荒》,學界甚至曾有“饑荒在中國,饑荒學在印度”之歎。
《貧困與饑荒》,作者:(印度)阿馬蒂亞·森,商務印書館2004年12月出版
《貧困與饑荒》很不好讀。除文尾有3篇極為專業的附錄(第4篇附錄尚可讀,前3篇加入許多高等數學方面的證明,共計40頁,占全書内容的1/6)外,第二章《貧困的概念》,就貧困的定義展開反複讨論,令外行“不明覺厲”;至于第三章《識别與加總》,如果不明白阿瑪蒂亞·森此前對“阿羅不可能定理”的重要修正,也很難看懂。
然而,就是這樣一本專業性很強的書,日前卻突然火爆。截至4月15日淩晨2點,京東、當當兩大平台均已無貨,隻能從第三方書店購買,此狀态已維持了近一周。
《貧困與饑荒》的風靡,很容易讓人聯想到2020年2月,武漢方艙醫院中接受隔離的小哥堅持閱讀《政治秩序的起源》的新聞,那本學術書籍是以大賣。
閱讀需要情境,情境契合時,學術書籍一樣可以暢銷。此外,随着整體教育水準的提升,學術書籍早已不是高高在上。隻要具備一定基礎,肯下一點功夫,學術書并不難讀,而讀學術書籍的收益,比休閑閱讀要大得多。
其實,更喜歡阿瑪蒂亞·森的《饑餓與公共行為》《以自由看待發展》,本文在介紹《貧困與饑荒》時,也會涉及這兩本書的内容。希望這個遲到的長書評,對已購買《貧困與饑荒》的讀者們能有幫助。
▌大多數饑荒不源于糧食匮乏,而是源于權利受損
誰是窮人?
面對這樣的問題,許多人會毫不猶豫地回答:窮人就是吃不上飯的人。那麼,如何才能減少窮人呢?合乎邏輯的回答是:增加糧食生産,讓人人都能吃上飯。
1960-2010 年世界糧食産量圖(美國農業部2018 年釋出)
1950年全球谷物總産量僅7億噸左右,到1985年,增加到18億多噸,年增長率約為2.7%。2020年,世界谷物總産量達22.2億噸,遠超人口增長速度。那麼,為什麼世界上還有這麼多窮人?為什麼還經常發生饑荒?
比較常見的解釋是:
窮人大多生活在窮國,易出現糧食減産。
窮國運輸能力差,饑荒發生時,無法将糧食及時送給窮人。
窮人太多,政府顧不過來。
平時儲備糧太少,政府強制儲備就好了。
市場不發達,沒起到溝通物流的作用。
阿瑪蒂亞·森卻發現:絕大多數饑荒是“豐饒中的貧困”,饑荒并非隻在災年發生,在孟加拉,甚至在大米産量增加13%的情況下,依然發生了大饑荒;1971—1974年埃塞俄比亞大饑荒,靠近高速路、交通更友善地區的災民反而死亡率更高。
這意味着,饑荒有更複雜、更深刻的原因。
阿瑪蒂亞·森改變了視角:我能合法擁有一片面包,因為它是用錢買的;而這錢,是我出售自己制作的竹雨傘換來的;而竹雨傘的竹子,是在我自己的土地中生長出來的;而我使用這塊土地,因為它是我從父親那裡繼承來的……
顯然,在面包背後,隐藏着一個漫長的權利鍊,每個鍊條都合法,且成功運轉,我才能得到那片面包。一旦相關權利被剝奪,我就可能吃不上它。
為了這片面包,必須保證四個權利:
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
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
自己勞動的權利
繼承和轉讓的權利
當饑荒發生時,面包價格陡升,這就傷害了我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我無法把我擁有的其他商品換取更多食物;找工作困難,這就傷害了我的“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在社會安排中,如果我隻是長工,給地主幹活,拿死工錢,而不像佃農那樣,可以分糧食,那麼,此安排就傷害我的“自己勞動的權利”,這就可以了解,在饑荒中為什麼服務業、手工業最受打擊,“如果一個人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用于交換……,就會在競争中敗給那些有着較強需求和較強權利的人”。
阿馬蒂亞·森,1933年出生于印度孟加拉灣,先後在印度、英國和美國任教,曾任英國劍橋大學三一學院院長,曾擔任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的經濟顧問。因在福利經濟學上的貢獻,獲得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值得注意的是,當饑荒發生時,社會保障對“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影響特别大。英美等國也有很多失業者,但未形成饑荒,不是因為平均收入更高,而是社會保障系統更完善,保證了最低限度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保證人們能掙到足夠多的工資,以避免饑餓。
于是,阿瑪蒂亞·森指出,饑荒是權利被剝奪後的客觀結果。正如他所說:“饑荒從其真正的特性上說,是一種社會現象。”“不同社會階層對食物的控制能力是不同的,總量短缺隻不過使各階層對食物控制能力的差異,明顯地暴露出來而已。”
《饑餓與公共行為》,作者:(印度)阿馬蒂亞·森,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從權利的角度看饑荒,有三重意義:
其一,突破此前經濟學日益偏袒“理中客”的傾向,找回了經濟學的良知——隻有極少數的饑荒是天災,絕大多數是人禍。阿瑪蒂亞·森發現,饑荒往往隻涉及一個社會中10%的群體,“事實上,至今還沒有确鑿的證據表明,在某次饑荒中,一個國家的所有階層都遭受饑餓”。不改變窮人權利被剝奪的基礎,饑荒就不會停止。
其二,為解決“越救濟越貧窮”的困境,提供了可能。因不成功的救濟實踐,經濟學家們發明了各種理論,從如何定義窮人,到精準赈災,再到最低熱量消耗計算等,都隻看到了糧食匮乏,沒看到窮人的權利匮乏,阿瑪蒂亞·森則簡單粗暴:饑荒的根本原因在富人,不在窮人,與其沉溺于名詞遊戲,不如基于“簡單的事實”去思考。
其三,強調合法權利。即阿瑪蒂亞·森所說:“将市場力量等視為通過法律體系(所有權、契約義務和合法交換等)發揮作用的。法律聳立于糧食供給與糧食權利之間,因為饑餓而死常常是過度墨守法規的結果。”
“我們要做的事情不是保證‘食物供給’,而是保護‘食物權利’。”阿瑪蒂亞·森此說堪稱振聾發聩。
▌四次大饑荒,次次不缺糧
阿瑪蒂亞·森的“饑荒理論”确有創新性,可與實踐是否比對呢?《貧困與饑荒》中包含了四個案例分析。
《貧困與饑荒》的第一個案例是1943年孟加拉大饑荒。
據當時統計,此次饑荒造成“大約為150萬”死亡,實際可能在300萬至400萬人。當時的調查人員認為,饑荒原因是“在1942—1943年,暴風和洪水使孟加拉的大米産量減少了大約1/3”。可阿瑪蒂亞·森發現,1943年當地糧食産量隻比前5年的平均數低5%,甚至比1941年還高13%,為什麼1941年沒發生饑荒,1943年卻發生了?
1943年孟加拉大饑荒給當地人民帶來巨大災難,等待救濟的人們排成行,可英國首相溫斯頓·丘吉爾卻把饑荒原因歸結為當地人“像兔子一樣繁殖”,不肯救援,導緻大量平民死亡。
此前,英國駐印殖民政府為應對日軍進攻,給孟加拉地區上百萬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們提供了收入補貼,使他們為戰争服務,這些補貼是用“多印鈔票”的方式支付的,進而引發通脹,農村中的長工工資漲了30%,可糧食價格卻上漲了285%,他們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被剝奪。到後來,理發匠的收入隻相當于饑荒前收入的20%。在所有難民中,41%是農業勞工。
在孟加拉,判斷饑荒程度有一個獨特的名額——看“稻谷脫皮”業的從業狀況。饑荒期間,從業人員淨增66%以上。“稻谷脫皮”業是個“幾乎全部由婦女從事的低報酬職業”,但門檻較低,從業者增加,說明農村勞動力失業率迅速上升。
顯然,這是一次公共财政擴張造成的“擴張型饑荒”,可公共部門卻一直不肯将其列為饑荒,因為根據《饑荒法》,出現饑荒就要救助,而當時殖民政府拿不出足夠多的糧食。其實,所謂“足夠多的糧食”根本就是想象出來的概念,“就像在一間漆黑的瘋子中尋找一隻根本不存在的黑貓”——大家關起門來,想當然編了一個糧食缺口數字——這個數字太大了,隻好根本不救助。
其實,赈災隻要能保證最低限度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即可,當時孟加拉并不真正缺糧。
《貧困與饑荒》的第二個案例是1972—1974年埃塞俄比亞大饑荒。
這次饑荒被認為是旱災引起的,但災區糧食産量隻比正常年份低7%,且價格穩定,最嚴重地區的糧價漲幅也沒超過15%。
在1972—1974年埃塞俄比亞大饑荒中,奄奄一息的兒童。
調查機構認為:“連續7年的幹旱,比較貧窮的佃農用盡了他們本來十分貧乏的資源,要麼離開這個地方,要麼深深陷入債務之中而依附于他們的債主,或者餓死。”
事實上,受災較嚴重的是牧民。每到旱季,牲畜數量都會大大減少,而牲畜價格卻在下降。一方面,養牲畜需消耗更多糧食,牧民維持生産的成本更高;另一方面,牲畜産的肉是奢侈品,被認為是一種儲蓄,饑荒發生時,少有人會購買,它迅速貶值。
在埃塞俄比亞“正常”年份,通過的卡路裡,肉類生産的成本相當于糧食生産成本的兩倍,是以牧民“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被剝奪了。
《貧困與饑荒》的第三個案例是1968—1973年非洲薩赫勒地區大饑荒。
薩赫勒地區共有6個國家,即茅利塔尼亞、塞内加爾、馬裡、布基納法索、尼日爾和查德。它們在撒哈拉以南的邊緣地帶,常年降水不足100毫米。人們認為,這次大饑荒也是幹旱引發的。
在1973年5月17日,饑餓的牛在塞内加爾的薩赫勒地區徘徊,與周邊國家一樣,大量人口在饑餓中死去。
然而,從統計看,“1968—1969年的雨量基本上是正常的,隻不過與60年代較大的雨量相比稍小一些”,卻造成牲畜總損失達40—60%。僅1973年,便有大約10萬人死亡。讓人吃驚的是,這一切發生在國際社會積極救助之後。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的調查顯示:“即使是幹旱最嚴重的年份,除了礦藏豐富的茅利塔尼亞之外,每個薩赫勒國家實際生産的糧食都足以養活其全部國民。”
饑荒期間,塞内加爾人均糧食供給沒有下降,馬裡、茅利塔尼亞、尼日爾、布基納法索下降不足15%,下降最多的是查德,達到27%,可查德的饑荒程度卻最輕。
與埃塞俄比亞大饑荒類似,這次饑荒中損失最大的也是牧民,他們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承受着雙重打擊——牲畜價格下降,糧食價格高企,他們同時還要以貨币形式向政府繳稅。
薩赫勒地區還存在着過度放牧的問題。因消費肉類者少,牧民養牲畜不是生産,而是儲蓄,故品質不重要,維持牧群數量更重要,是以“當這位牧民被問及最近的幹旱對他有何影響時,他說,他本來有100頭牲畜,損失了50頭。這位放牧人繼續說:‘下一次将會放養200頭牲畜。’”
可見,薩赫勒地區的問題,是影響食物權利的制度設計的問題,生産與交換中存在高度不公平。公共機構本應保障公平,卻沒有承擔起責任。
《貧困與饑荒》的第四個案例是1974年孟加拉大饑荒。
1974年,孟加拉出現洪災,“淹沒最大深度至少為6英尺(1.83米),淹沒時期至少為3個月”,由此引發饑荒,官方估計2.6萬人是以而死。
然而,受饑荒影響最嚴重的地區,大米産量卻增加了,而産量下降最低的3個地區,加起來隻占難民數量的12.7%。
1974年孟加拉饑荒中饑餓的兒童
大饑荒中災民主要是農業勞工,占45%,此外39%是農民。這與孟加拉農民的特殊性有關——擁有土地少,32%的家庭不足半英畝(相當于3畝地),隻能半工半農,大約1/4的農村人口靠打工獲得收入(此處疑有誤譯,另一版本稱32% 的人根本沒有土地。或許更重要的是,如果他們擁有任何土地,81% 的人擁有不到半英畝的土地)。
孟加拉每年可種三季稻,其中冬季稻産量占全年的70%,不足半英畝的家庭對此的依賴度是擁有5英畝土地家庭的165倍,他們“以生産為基礎的權利”過于脆弱,任何波動都可能是滅頂之災。
洪災前,孟加拉因擔心大米産量下降,價格已快速增長,破壞了農村勞工們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
1974年孟加拉大饑荒印證了傳統農業國家走向現代化的艱難:農業勞工增加本是曆史進步,卻加大了饑荒的風險。大饑荒前,孟加拉國的工資體系已從實物工資轉向貨币工資,可勞動者出賣土地後,“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被剝奪,即使在相對豐收的年份,也可能死于饑餓。
對應中國曆史,每次所謂的“資本主義萌芽”,最終都不能實作真正意義的持續增長,饑荒是一道始終沒邁過的坎。
從這四個案例看,災難、糧食減産隻是造成饑荒的一個并不重要的原因,根本問題出在治理方式上。阿瑪蒂亞·森的理論經得起實證考驗。
▌提升“可行能力”,政府之責
在《饑餓與公共行為》《以自由看待發展》中,阿瑪蒂亞·森讨論了中國和印度的情況。
阿瑪蒂亞·森認為,中國在1949年時,和印度在1947年時,雙方情況很相似,二者走上了完全不同的發展道路。從很多方面看,中國均領先,雙方差距并不是出現在改革開放後,而是上世紀 50年代便已出現了。以農業生産看,中國的表現便令人矚目:1957年出口159萬噸,1958年出口270萬噸,1959年出口420萬噸。
在《貧困與饑荒》中,阿瑪蒂亞·森特别指出,1949年後,中國人均糧食未顯著增加,但饑荒卻大大減少了,說明權利系統改善才是避免饑荒的關鍵。
然而,印度自1947年獨立後再未發生過任何大範圍饑荒,阿瑪蒂亞·森認為,印度的優勢在“實質自由”,即“可行能力”。所謂可行能力,即“此人有可能實作的、各種可能的功能性活動組合”。在這些“實質自由”中,阿瑪蒂亞·森認為印度在“媒介保障”與“援助導向保障”上做得特别好。他批評巴西的發展屬于“無目标的财富”的發展模式。相比之下,印度輿論更發達,資訊溝通更暢通。
阿瑪蒂亞·森認為的自由,不是傳統政治意義上的自由,而是經濟意義上的自由,即“享受有理由珍視的那種生活的可行能力。它具體包括免受困苦——諸如饑餓、營養不良、可避免的疾病、過早死亡之類——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夠識字算數、享受政治參與等等的自由”。
這種自由包括交換的自由、找工作的自由、自我勞動的自由等,它們帶來效率的提升,它們能最大化提升人類的尊嚴。阿瑪蒂亞·森認為,貧困的根本是“實質自由”被剝奪,而不隻是收入低下,是以,現代政府應以保障“實質自由”為旨歸。
1990年至2016年中國和印度GDP走勢
通過“實質自由”這一概念,很好地解釋了改革開放後,為什麼中國取得快速增長。阿瑪蒂亞·森認為,中國從上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建立了更完整的全民教育、全民醫療體系,計劃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女性的傷害,由此帶來“可行能力”(即實質自由)的提升,使中印之間的發展基礎不同。
阿瑪蒂亞·森還注意到,在經濟高速發展中,中國也出現了“可行能力”下降的問題,比如貧富差距加大、教育不均衡、女性社會地位下降等,是以他更看好印度未來的發展。(阿瑪蒂亞·森做相關研究時,中國的GDP比印度高不足1.5倍,而2020年時,雙方差距已多達5倍,這是阿瑪蒂亞·森沒預見到的。)
那麼,如何才能提升一個國家的“可行能力”?阿瑪蒂亞·森有比較具體的分析,重點落在5個方面。
其一,保障公民權利。即貫徹《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這樣也可以最大化減少饑荒,從曆史看,饑荒往往與當局救助不力有關,當決策者較少聽到不同意見時,往往會忽視饑荒的資訊,或忽略“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等被剝奪。
其二,經濟自由。個人享有運用經濟資源的機會,人的禀賦不同,勞動力、土地、知識等,完善的市場機制将為各方結合提供最多最好的機會。
其三,社會機會:包括性别平等、人格平等之類,還包括平等受教育、醫療保健等,這些有助于人的祛魅,而個體空間拓展,國家也會受益。
其四,保證透明性:資訊越公開,交易越友善,交易的成本就會越低。
其五,政府福利:任何經濟體中都會有失敗者,通過失業救濟、貧困者收入補助等,有利于再生産和社會穩定。
《以自由看待發展》,作者:(印度)阿馬蒂亞·森,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
阿瑪蒂亞·森非常重視政府福利,将此作為保障“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等的基礎。有學者質疑,一方面依靠大政府,一方面提倡“實質自由”,二者不沖突嗎?
阿瑪蒂亞·森在1943年孟加拉大饑荒的案例分析部分,給出了回應:正因當年英政府遲遲不肯救援,才造成饑荒的局面惡化。在阿瑪蒂亞·森看來,福利已成現代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之一。從這個角度去讀本書第三章,才能豁然開朗。
對于政府福利,曆來有兩個争議。
其一,效率更高的市場都解決不了的事,政府能解決好嗎?
其二,政府給的福利太多,會不會養懶漢?
對于第一個問題,阿瑪蒂亞·森的回應是要搞清“需要”和“需求”的差別。在1943年孟加拉大饑荒中,英國殖民政府一度期望用市場方式來解決,甚至出台了一些助推政策,從結果看,反而加重了災情。确實,災民們缺衣少食,有更多的“需要”,但那不是“需求”——有支付能力的才是“需求”,而災民們根本沒有支付能力。這已是标準的“市場失敗”,政府必須介入。
至于第二個問題,一直以來就有争議,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阿羅不可能定律”,該原理論證嚴謹,長期被視為不刊之論,直到阿瑪蒂亞·森做出了精彩的延伸,這是他早年在經濟學理論上的重大貢獻。
▌擺脫“效率最優”的迷惑
所謂“阿羅不可能定律”,是美國第一位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肯尼斯·阿羅最早證明的,經濟學家薛兆豐曾用一個通俗的比喻來講述它:
一個機關有三個人,準備選一個地方開會,備選方案分别是夏威夷、芝加哥和華盛頓。
A首選夏威夷,其次是芝加哥,第三是華盛頓。
B首選華盛頓,其次是夏威夷,第三是芝加哥。
C首選芝加哥,其次是華盛頓,第三是夏威夷。
如果投票決定,則取決于規則:
在夏威夷和芝加哥之間做出選擇,夏威夷将勝出。
在芝加哥和華盛頓之間做選擇,芝加哥将勝出。
在華盛頓和夏威夷之間做選擇,華盛頓會勝出。
這意味着,當多人就多個偏好産生争議時,不可能取得共識,通過議題設定,就可以左右結果——設定怎樣的議題,就能得出怎樣的結果,進而在不知覺間掌控衆意。表面看,過程很公平,實際上,公意還是被拿捏。
美國經濟學家阿肯斯·阿羅于 1972 年在斯德哥爾摩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延伸開來,大多數公共議題是沒價值的,隻能滿足部分人的需要、屏蔽其他人,看誰的掌控技術更高而已。那麼,政府提供福利也就毫無意義,成了花大家的錢給少數人埋單,貌似集體同意,其實是用議題劫持衆财。
“阿羅不可能定理”表明:如果将個人的偏好加總成社會偏好,不存在一種理想的規則。這就是為什麼,阿瑪蒂亞·森在《貧困與饑荒》的第三章特别關注“加總”問題。
阿瑪蒂亞·森對“阿羅不可能定理”的延伸是:
首先,不能僵化定義“集體理性”。“集體理性”并不是完整理性,它是各種偏好的集合,将“集體理性”神聖化,隻能造就出一個處處以真理、科學為借口的封閉社會,而真理、科學并非封閉的概念。
其次,提出“價值限制原理”。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隻要大家都同意其中一個方案不是“最優的”、一個方案不是“次優的”、一個方案不是“最差的”,就不會出現投票悖論,總之,增加更多資訊,放寬對個人偏好限制,就可以避開“阿羅不可能定理”。在此基礎上,阿瑪蒂亞·森提出“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
帕累托是意大利經濟學家,最早提出“帕累托法則”,即“80/20法則”,認為一個系統中80%的資源被虛耗,隻有20%發揮了效用,因而提出“帕累托最優”,将效率中心推到極緻。
阿瑪蒂亞·森則證明,自由至上原則與帕累托原則必然沖突,他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
A和B對《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看法不一緻,因而形成三種狀态。
狀态一:A讀B不讀。
狀态二:B讀A不讀。
狀态三:AB都不讀。
A認為這是本壞小說,最好誰都不讀,如果一定有人讀,甯願是自己讀,因為自己意志力更強。則A的選擇是三>一>二;B比較前衛,他的選擇是一>二>三。
根據帕累托原則,二人意見平衡于一>二,此時為最優狀态。
然而,自由至上的最佳狀态是三。
可見,帕累托原則會傷害自由至上原則。
通過這番精彩的證明,阿瑪蒂亞·森表明了自己對發展至上觀、片面追求效率的批評。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一切不服務于人類幸福的發展,必然會将人們帶入一個規則至上的死胡同中,人反而變成了規則的奴隸,“必然地”生存或死亡。
“一個理發師擁有自己的勞動力和專業技術,但這些都不能食用……在沒有政府幫助的情況下,失業将會使他挨餓。理發服務或勞動力對糧食相對價格的急劇下降等也會使這些人的糧食權利下降到挨餓的水準。正是整個權利關系決定着一個人是否有能力得到足夠的食物以避免饑荒。”阿瑪蒂亞·森以最清晰、最直接的邏輯表明,現代政府必須扛起福利的責任,否則饑荒就會到來。
在《貧困與饑荒》中,類似精彩的論述比比皆是。阿瑪蒂亞·森清澈的邏輯、飽含良知的思考、紮實的思辨,讓人拍案。這不隻是一本“饑荒學”的專業著作,也是思想的提升、靈魂的洗禮,理應成為一筆共同的思想财富,被更多的讀者所熟知。
參考資料
《阿瑪蒂亞·森的“饑荒政治學”》,作者:吳瑞财,《讀書》2013年7月,第52—60頁。
《阿馬蒂亞·森社會選擇理論述評》,作者:鄧翔,《經濟學動态》1998年12月,第67—69頁。
《阿瑪蒂亞·森的貧困理論研究》,作者:劉運亮,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社會保障專業2013年碩士畢業論文
《薛兆豐經濟學講義》,作者:薛兆豐,中信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