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的另一面
《服個錘子》
《一舉兩得》
《怒火沖天》
《愛恨糾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閑畫peter陳▌編輯:趙珺珺▌校對:李子涵▌稽核:羅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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