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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天氣來襲,人傷物損誰擔責?

作者:新京報

近期暴雨等極端惡劣天氣頻發,氣象等相關部門及時釋出預警資訊提示市民采取預防措施,面臨涉雨糾紛,如何維權?發生人傷物損後,誰來擔責?

8月3日,房山法院針對極端天氣可能引發的法律紛争選取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解讀,以期為糾紛的有效預防和沖突的及時化解提供相關指引。

案例一:雨天濕滑緻乘客摔傷,事故賠償按責劃分

王某下班後乘坐某客運公司營運的M路公共汽車回家。當天該時段天氣狀況為暴雨并伴有冰雹,導緻公共汽車車廂地面有積水,室外道路亦積水嚴重。公共汽車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某車站,在進站停車等待乘客上下車期間,王某跟随其他乘客排隊依次從後車門下車,下車過程中,王某不慎摔倒受傷。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王某将客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是以次受傷造成的損失。

客運公司則表示,事發時涉案公共汽車處于停駛狀态,王某是在下車的過程中自己摔倒受傷,王某對該次事故的發生亦負有責任,客運公司僅同意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且事發後客運公司已經為王某墊付了五萬元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乘坐客運公司營運的公共汽車時,因暴雨導緻車廂地面積水濕滑,在其下車過程中不慎摔倒,由此導緻王某受傷。客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對王某的受傷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公共交通工具營運的特點及搭乘過程中的風險有一定的了解和認知,尤其是在暴風雨天氣中乘坐公共汽車時理應對自身的安全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尤其在上下車過程中,更應保持高度的謹慎,王某并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故王某對事故的發生亦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該次事故責任比例的配置設定,因客運公司自願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在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及事發當時的天氣情況、車輛運作狀态等因素後,判決王某和客運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客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對王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城市公交運輸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務屬性,要求公共汽車輛在任何時段、任何天氣條件下,尤其是強降雨、暴雪等極端天氣下仍確定車廂地面絕對幹淨、整潔、無積水,并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利于公共運輸行業的發展。王某應對自身的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自身的摔傷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示,暴雨天氣路況複雜,地面容易積水,腳底容易打滑,是以在暴風雨天氣中乘坐公共汽車時,乘客應盡到謹慎義務,如遇車廂地面濕滑應注意扶穩坐好,上下車時應依次排隊慢行。對司機來說,雨天路滑應謹慎駕駛,緩踩刹車,上下車注意提醒乘客行車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案例二:暴雨導緻快遞被泡,快遞公司亦應擔責

2022年6月,趙某通過某快遞公司向A市郵寄了十部手機。當手機運至A市尚未派送時,由于遭遇暴雨天氣快遞倉儲點進水導緻趙某寄送的手機被水浸泡,手機受損。經鑒定,趙某郵寄的十部手機價值為52 960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故趙某将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手機損失。

快遞公司認為,由于2022年6月30日A市連降暴雨,周圍排水系統堵塞,導緻積水倒灌,是以A市負責派送的快遞公司倉庫進入大量積水,緻使大量快遞被水淹沒,其中包括趙某郵寄的手機。是以,趙某的手機損失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快遞公司在郵件的運輸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快遞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2022年6月30日A市的降雨屬于暴雨或洪水等無法遇見的自然災害,且快遞公司對于趙某手機損壞的原因亦是完全能夠預見并可以避免的,故快遞公司主張趙某手機損壞的原因屬于不可抗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快遞公司向趙某賠償手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在暴雨來臨前,政府相關部門已釋出預警提醒市民采取預防措施,暴雨屬于快遞公司能夠遇見的天氣情況,針對特殊天氣,快遞公司應當提前準備應急裝置避免快遞被浸泡情況的發生。是以,快遞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随着科技的發展,天氣預報的精準度越來越高,在政府部門釋出暴雨等極端天氣預警後,相關機關和個人應當提前做好預防和應對措施,快遞公司可以采用全封閉式的運輸車運輸貨物,針對存儲貨物的廠房和設施應重點巡查,避免滲水進水導緻貨物浸泡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三:維修義務不及時,物業公司被判責

2017年3月,王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所在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王某入住後,每逢大雨或暴雨天氣,主卧室陽台都會發生跑水現象。2022年7月某個夜間,北京經曆暴雨天氣,大水直接沖進主卧室和客廳,将王某擺放在客廳的古鋼琴和鋪在卧室内的羊絨地毯泡壞,大規模跑水發生後,物業公司才開始真正重視并徹查跑水原因,最終發現跑水原因是内置于陽台的排雨水管道不通,物業公司随後在房屋陽台加裝了排水口,此後遇到下雨天氣未發生跑水現象。但由于之前多次跑水已經使王某的财産遭受損失,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緻意見,王某将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辯稱,不同意賠償王某之前的任何損失,沒有證據證明王某之前的損失與陽台排水管道不暢有關,陽台排水管道不暢是長期積累導緻,王某并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因沒有盡到物業管理責任導緻漏水,該處排水管道屬于共用部位,雖然屬于物業公司管理範圍,但該排水管道系統經過了驗收,且事後物業在陽台加裝了排水口,物業已經盡到維護管理義務,是以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方,應對小區内發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屬公用排水管道負有維修、養護義務。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現跑水現象,物業公司辯稱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經過驗收并且在事後加裝了排水管道,但應該在首次發現漏水後就及時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現類似情況,如物業公司盡早采取相關維修改造措施,完全可能避免本案損失的發生,鑒于上述因素,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義務,判決物業公司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内,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王某居住的房屋自2017年就已經因降雨出現跑水的情況,2022年又因突降暴雨導緻财物受損,從物業公司後續維修情況來看,僅在涉案房屋陽台加裝一個排水口即可解決極端天氣情況下的排水問題,如被告盡早采取上述維修改造措施便能避免本案損失的發生,是以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應該具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尤其是在強降雨等極端天氣來臨前,制定預案,着重對排水系統、樓宇外牆等部位開展巡查,排除積水險情和安全隐患并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業主财産損失和人身傷亡。

案例四:格式條款被認無效,車損險助力降損失

2018年4月,劉某為自己名下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2020年8月,由于突遇暴雨導緻路面嚴重積水,車輛熄火。劉某随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車輛被拖至當地修理廠進行定損及維修。保險車輛維修完畢後,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緻使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故劉某将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理費47901元。

保險公司辯稱,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屬實,但保險車輛的損失并非因暴雨原因所緻,而是由于駕駛員涉水行駛。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駛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依其簽發的機動車輛保險單及保險條款與劉某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成立,機動車輛保險單明示告知欄雖然印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别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但上述文字的字型、字号及顔色與其他條款均無差異,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提示,故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所涉及的責任免除條款依法對保險公司不具有法律限制力。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雷擊、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應按照規定負責賠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保險公司援引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緻使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予以拒賠。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特别是責任免除條款負有法定的說明義務。

法官提示:此次強降雨造成不少車輛被浸泡或者沖走的嚴重後果,對于投保車損險的車主來說,通過保險理賠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保險具有風險保障的功能,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後通過保險理賠可以将自身損失降至最低,但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要注意相關免責尤其是對自身不利的條款。此外,除了根據自身需要積極投保相關險種,廣大車主應在車輛被泡或沖走後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盡快出險和定損。保險公司則應該提高保險服務品質,最大限度輔助受災群衆盡快恢複生産生活。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