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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計算機管理系統法律法規,計算機系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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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算機系統管理制度1. 目的 : 為保證藥店建立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時控制并記錄藥 品經營各環節和品質管理全過程。2. 範圍:适用于本藥店計算機系統的管理。3. 職責:藥店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4. 内容:4.1 藥店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網絡環境以及人員配備應滿足 藥店經營規模和品質管理的實際需要。4.2 藥店計算機系統應滿足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4.3 藥店應按照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在系統中設定各經營流程的品質控制功能,對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判斷,對不符合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識别和控制,確定各項品質控制功能的 實施和有效。4.4 藥店計算機系統應。

2、建立包括供貨機關、經營品種等相關内容的質 量管理基礎資料。4.5 操作崗位人員通過輸入使用者名、密碼等身份确認方式登入計算機系統,并在權限範圍内錄入或查詢資料,未經準許不得修 改資料資訊。4.6 修改各類業務經營資料時,操作人員在職責範圍内提出申請,經品質管理人員稽核準許後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過程在 計算機系統中予以記錄。4.7 計算機系統對各崗位操作人員姓名的記錄,根據專有使用者名及密碼自動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編輯或菜單選擇等方式錄入。4.8 計算機系統操作、資料記錄的日期和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不得 采用手工編輯或菜單選擇等方式錄入。4.9 計算機系統記錄和資料應當采用安全、可靠方式存儲、備份。。

3、4.10 計算機系統記錄和資料應當按日備份。4.11 備份記錄和資料的媒體應當存放于安全場所,防止于伺服器同 時遭遇災害造成損失或丢失。4.12 計算機系統資料和記錄應至少儲存 5 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關 規定儲存。4.13 藥店計算機系統應最少具有下列功能:4.13.1 計算機系統能對藥店所存藥品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預警及超有效期的自動鎖定,防止過期藥品銷 售。4.13.2 計算機系統應根據品質管理基礎資料,自動識别處方藥。4.13.3 對每計算機系統應與結算系統、開票系統對接筆銷售自動列印銷售票據,并自動生成銷售記錄。銷售記錄内容包括藥品名稱、生 産廠商、數量、價格、批号。

4、、規格等。4.13.4 計算機系統應根據品質管理基礎資料,對拆零藥品單獨建立銷售記錄。拆零銷售記錄 拆零起始日期、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号、生産廠商、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日期、分拆及複核人員 等。4.13.5 計算機系統應根據品質管理基礎資料,自動識别特殊管理藥品以及其他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4.13.6 藥店計算機系統應拒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超數量銷售。4.13.7 計算機系統應根據品質管理基礎資料定期自動生成陳列藥品檢查計劃。4.14 藥店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要求,及時對計算機系統進行更新,完善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