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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許可協定,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簡單介紹

文章來源:

《開源時代》2010.02 第十七期

借鑒博文:

http://blog.csdn.net/testcs_dn/article/details/38496107

當Adobe、Microsoft、Sun等一系列巨頭開始表現出對”開源”的青睐時,”開源”的時代即将到來!現今存在的開源協定很多,而經過Open Source Initiative組織通過準許的開源協定目前有58種(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alphabetical)。我們在常見的開源協定如BSD,GPL,LGPL,MIT等都是OSI準許的協定。如果要開源自己的代碼,最好也是選擇這些被準許的開源協定。這裡我們來看四種最常用的開源協定及它們的适用範圍,供那些準備開源或者使用開源産品的開發人員/廠家參考。

首先借用有心人士的一張相當直覺清晰的圖來劃分各種協定: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差別:

開源許可協定,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簡單介紹

BSD開源協定(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定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定。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将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釋出。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定的代碼,或則以BSD協定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産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如果再釋出的隻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産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釋出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是以是對商業內建很友好的協定。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産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定,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定。該協定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釋出(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需要給代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在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定,商标,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産品釋出/銷售。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定和BSD,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GPL協定的主要内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協定的産品,則該軟體産品必須也采用GPL協定,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

”傳染性”。GPL協定的産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産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産品必須使用GPL協定,對于使用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适合內建/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其它細節如再釋出的時候需要伴随GPL協定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定。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采用GPL協定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并釋出和銷售。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定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定。是以L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很适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

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協定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采用。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産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制并開發類似的産品

MIT(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範的許可協定,作者隻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裡包含原許可協定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制釋出的還是以源代碼釋出的。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1、MPL雖然要求對于經MPL許可證釋出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釋出”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釋出的檔案”,這就意味着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别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2、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将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3、對軟體專利的态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确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确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并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将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4、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子產品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代碼。”

5、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于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釋出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源代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