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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監管體系——中基協釋出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及自律檢查規則

作者:中倫律師事務所

#投資基金

健全監管體系——中基協釋出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及自律檢查規則

本文簡要梳理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于近日釋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中的重點規則,并分析上述新規對中國私募基金領域所産生的影響。

作者丨陳芳 李競雄

引言

2023年以來,中國私募基金領域的重磅新規陸續釋出。2023年2月2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或“協會”)釋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的三個指引,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2023年7月9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中國私募基金的首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并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條例》及《登記備案辦法》在原有監管原則及邏輯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管理人登記及基金備案要求,強化了風險的源頭管控,強調投資人保護,将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的規範運作。但《私募條例》及《登記備案辦法》中所述大原則下的很多具體細節(如管理人差異化監管、分類監管、“扶優限劣”監管原則具體如何實施,如何對創投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政府出資背景管理人的監管等)都沒有具體規定,我們了解後續仍有很多值得期待的新規出台。

2023年7月14日,中基協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以下簡稱“《失聯處理指引》”)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以下簡稱“《自律檢查規則》”),本文對其中的核心要點進行整理如下:

《失聯處理指引》

1. 失聯的定義

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均無法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聯系的,協會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後的五個工作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未通過公告指定方式向協會報送情況的,即認定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

2. 失聯公示後的解決方式

在協會釋出公告後的五個工作日内,管理人應當通過協會公告指定的方式報送情況報告。如失聯管理人自公示之日起1個月内報送符合協會要求的情況報告,則協會取消其失聯公示資訊并終止失聯程式。此外,協會還發表了專門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報告資訊清單》,内容包括基本情況、失聯原因、出資人資訊、高管人員資訊、自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産品的資訊、管理人對外投資情況、管理人及其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資訊報送情況(如有不一緻還需說明整改情況)等,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如管理人任職人員近三個月社保繳納情況,最近年度經審計财務報告,實控人知曉管理人無法聯系的說明等)。

如出現失聯情況的,管理人需在5個工作日做出反應并送出詳細的、展現管理人營運情況及所管理基金情況的情況報告,并需在1個月内獲得協會的認可方能終止失聯程式。該等時間較協會之前要求的期限更短,整體上縮短了處置周期。

3. 失聯的後果

管理人及其層面:對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期間協會暫停辦理其各項業務。公示期滿,未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的,協會登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管理人自公示之日起一個月内報送符合要求的情況報告,協會取消其失聯公示資訊并終止失聯程式,但後續将對其重點關注并加強監管。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無法持續符合登記要求等情形,終止失聯程式後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管理人在管基金層面:《登記備案辦法》要求基金合同中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聯等原因無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等情況時,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清算等相關決策機制、召集主體、表決方式、表決程式、表決比例等相關事項。雖然根據《失聯處理指引》,如管理人應對及時,仍有終止失聯程式,回歸常态的可能。但因管理人失聯屬于管理人非常重大的負面事項,如基金合同中約定出現失聯的情況下即觸發更換管理人或基金清算等機制的,即使管理人最終解除失聯狀态,仍可能因基金層面機制的啟動而對其管理基金的正常運作産生不利影響。考慮到新規所規定的失聯處理的整體周期較短,從平衡投資人保護及增加管理人補救機會以減少對基金影響的角度,在拟定基金合同相關機制時,可考慮對失聯事項做進一步限定,比如出現失聯且在相關規定要求期限内未獲得有效處理,或者因失聯導緻客觀上實質喪失履行管理人職責的能力(即真失聯)。

控股股東、實控人及高管層面:如被登出登記,該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進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将被納入協會負面清單,3年内不得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或者主要出資人、高管等身份參與私募管理人業務。

4. 提示管理人關注

基于失聯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建議管理人在日常營運中關注:(1)系統填報聯系資訊的準确性、完整性,確定聯絡方式有效暢通;(2)資訊發生變更的及時更新;(3)報送聯系方式的人員定期檢視、關注聯絡方式項下的各類消息,避免遺漏。

《自律檢查規則》

根據協會2023年2月8日釋出的《2022年度基金業協會自律案件辦理情況綜述》,“2022年,協會對803家機構啟動自律檢查,通過異常經營程式對25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出登記,對7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對4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78名責任人員采取紀律處分措施。”可以看出,自律檢查是協會及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事中監管、查處違規行為、壓實管理人信義義務、預防合規風險的重要舉措。

《自律檢查規則》系協會在2014年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的基礎上,基于自律檢查工作中的實操經驗及行業發展情況,對提高自律水準整體性、優化事中監管機制、規範檢查程式及透明度等方面進行的修訂。《自律檢查規則》對自律檢查的檢查手段、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的具體方式及程式、檢查處理等做了細化規定。

結語

《私募條例》的答記者問中亦提及《私募條例》出台後的重點工作即包括“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自律規則”,預計今年在私募基金領域将繼續迎來許多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新規及自律規則,我們也将持續關注該等新規對行業及實操的影響。

特别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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