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落一: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
不可思議的是,有人能看着懷孕的妻子死在病床上,卻不同意手術,最終導緻妻子死在醫院,甚至肚子裡的孩子也死在了母親的肚子裡。
一屍兩命,這樣的悲劇讓醫生忍不住哭了。
為什麼男人如此惡毒,六次拒絕剖腹産,這和謀殺妻子有什麼差別?醫院對此負責嗎?
一、夢想破滅,意外相識
2007年11月,才二十出頭的李麗雲沒想到自己年紀輕輕就會死在醫院裡,而心愛的男人卻沒有救自己。
李麗雲是一個擅長唱歌跳舞的女孩。2002年,憑借自己的努力,她被長沙電影學院錄取。當時,家裡有一個大學生。
李麗雲懷着對未來的向往,高興地走進了大學校園,夢想着成為一名強大的明星。但不久,她的夢想就被殘酷的現實打破了。
因為如果你想進入影視圈,成為明星,你需要去北京電影學院學習。光是學費就要幾十萬,這對李麗雲來說是不可能的。
被現實打擊的她并沒有立即放棄,而是選擇退學複讀,希望能考上北京電影學院,這樣就不用交昂貴的學費了。
雖然她的父母不明白她的決定,但她的女兒已經辍學了,他們很無助。但經過一年的重複,李麗雲幾乎沒有被北京電影學院錄取。
差距讓女孩很不情願,不想輕易讓她準備再讀一年,但她的父母不同意她擅自辍學,現在不想讓她再讀一年。
是以,李麗雲和她的父母發生了沖突。吵架後,她選擇離家出走。到處受挫的女孩離家後有自殺的念頭,但在試圖跳橋自殺時被路過的肖志軍發現并阻止。
在說服那個試圖自殺的女孩好好生活,給了她一些錢後,肖志軍準備離開。但此時,李麗雲充滿了困惑,肖志軍的出現對她來說就像一根救命稻草。
在李麗雲的強烈要求下,肖志軍同意讓女孩跟着她。這個年輕的女孩認為她找到了愛和依賴,但她不知道跟随肖志軍是她所有悲劇的開始。
肖志軍比李麗雲大八九歲。因為成績不好,他隻上國中,不上學。
1994年,我接替父親的工作成為一名勞工,因為我總是喜歡彎腰吹牛。我的同僚不喜歡他,也沒有女孩願意和這個邋遢固執的矮個子男人在一起。
2004年,由于工廠重組,肖志軍被迫下崗,成為失業遊客,開始四處遊蕩。看到李麗雲這麼年輕漂亮的女孩願意跟着自己,他自然不想。
二、貧窮的同居生活
兩人在一起後,因為沒有積蓄,很快就不能吃東西了。肖志軍沒有文憑,也沒有技能,因為他的眼睛很低,不願意從事他看不起的體力勞動。
然而,年輕的李麗雲隻是一個沒有深入世界的小女孩。她缺乏社會經驗,不知道如何掙錢養活自己。無奈的肖志軍隻能做自己曾經看不起的體力勞動,但他拒絕真正努力工作。
老闆很快就發現了這種敷衍的态度,并解雇了他。
即使生活貧困,肖志軍也不願意腳踏實地地工作,但李麗雲隻覺得她願意和救命恩人在一起,不管生活有多艱難。
他們四處遊蕩,最後來到了北京。因為沒錢租房,隻能睡在公園裡。無奈的李麗雲隻能打電話給父母,借口在北京讀書,向父母要錢,給她生活費。
憑借父母給的幾百塊錢,他們勉強過上了沒有下一頓飯的生活。
他們住在狹窄潮濕的平房、破舊的棚屋、救援站甚至路邊。因為他們沒有錢,他們隻能穿破舊的衣服。原本幹淨漂亮的小女孩也變髒了。
這時,李麗雲發現自己懷孕了。因為沒錢,她沒去過醫院,也沒做過産前檢查。她每天都吃饅頭,連饅頭都吃不下。
2007年11月,肖志軍終于找到了一份洗碗的工作。流浪多日的兩人以為日子會好起來,但李麗雲突然生病了。
我以為隻是簡單的感冒,沒想到最後越來越嚴重,甚至暈倒在地。或者肖志軍工作場所的老闆看不見,好心把李麗雲送到了醫院。
三、六次拒絕簽署剖腹産手術同意書
醫生看到李麗雲的情況非常嚴重,長期營養不良,但也生病了很多天沒有治療,更重要的是,她已經到了分娩期,必須剖腹産。
但不管醫生怎麼說,肖志軍都拒絕簽署手術同意書,堅持李麗雲隻是感冒,但也懷疑醫院在欺騙自己。
醫院看到李麗雲的情況真的很糟糕。如果她一直拖下去,隻要肖志軍簽字同意,她就可以免費做手術。一些熱情的人甚至認為肖志軍擔心手術後的費用,并願意捐贈他1萬元。
然而,肖志軍總是拒絕簽字,醫院催促了六次,這個人漠不關心。此時,李麗雲的情況非常危急,醫生沒有得到家人的同意,不敢給她做手術,隻能盡力搶救。
然而,這些措施根本不起作用。經過幾個小時的搶救,李麗雲和她腹部的胎兒都失去了生命體征。看到屍體和生命的悲劇,醫生忍不住哭了起來。
但在這個時候,一直漠不關心的肖志軍很焦慮,對李麗雲的屍體哭泣,但也質疑醫生殺死了他的妻子,甚至把責任推到了醫院。
得知女兒慘死的李家夫婦看到這個邋遢的男人,迫不及待地想和他一起努力。悲痛欲絕的母親将女婿和醫院告上了法庭。
但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2008年2月,她撤回了對肖志軍的起訴,隻起訴醫院要求賠償121萬元。
在法庭上,李小娥的态度更令人震驚。她說肖志軍的做法是正确的。醫院篡改了病例,故意将李麗雲腹部的胎兒改為46周,想做剖腹産手術。
但她的聲明根本沒有證據,而肖志軍作為證人沒有出庭,早就消失了。最後,法院認定醫院沒有過錯,也不需要賠償。
但醫院最終還是出于人道主義,賠償了10萬元。
四、法律分析手術同意書和醫院責任
有人認為醫院的做法太冷漠了。如果丈夫不簽同意書,他會看着孕婦死嗎?
1.病人能自己簽字同意手術嗎?剖腹産必須得到丈夫的同意嗎?
剖腹産不需要丈夫簽字才能同意。如果丈夫不在,患者本人或直系親屬可以簽字。
根據大陸《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在進行手術、特殊治療或檢查活動時,必須經患者本人同意,并經患者家屬或關系人簽字同意。
如果像李麗雲這樣被送往醫院時昏迷無法簽字同意,手術前應征得家屬或關系人的同意,并簽字。
然而,肖志軍和李麗雲并沒有結婚。作為李麗雲的丈夫,他能決定是否簽字并同意手術嗎?
2.李麗雲和肖志軍同居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他們之間有法律責任嗎?
男女不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事實婚姻。根據法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配偶,甚至以夫妻的名義與他人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婚姻,即使他沒有登記結婚,也會構成重婚罪。
比如甲男和乙女結婚後,以夫妻名義和丙女生活在一起,那麼甲男的行為就構成重婚罪。
李麗雲和肖志軍在2004年相遇後才同居,是以他們的關系不構成事實婚姻,肖志軍也不能決定是否作為丈夫簽字同意手術。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及時搶救患者,如果患者昏迷失去意識,其家屬無法聯系或不在現場,其同僚、上司或戀愛關系的人可以代為簽字。
作為李麗雲的同居者,肖志軍實際上有夫妻關系。如果他們不能聯系李麗雲的父母,他有權簽字決定是否做手術。
3.醫院對李麗雲的死負責嗎?
根據《民法典》,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院治療,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無過錯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李麗雲病危時,醫院一直勸說肖志軍簽字,并願意免費手術,因為他無法從李麗雲的家人那裡得到資訊。
醫院和李麗雲的死應該是不負責任的。
然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出于人道主義原因,醫療機構負責人可以在患者昏迷且其近親屬和關系人不在的情況下簽署并同意手術。
對于李麗雲這樣的緊急情況,醫院實際上可以在負責人簽字後進行手術,而不是讓病人死亡。是以,對于醫院,作者認為他們根本沒有責任。
然而,李麗雲悲劇的根源是冷漠固執的男人肖志軍的不作為。他的行為無異于間接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