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淩晨三點多,廣東湛江市。一群男子不知什麼原因拿石頭和長棍打砸一輛路過的黑色小汽車。随後炸裂的一幕出現:車主連續掉頭撞向打砸的人群,連續沖撞了兩次才停止。一時間,現場情況堪比驚悚大片,非常危險。
視訊中可以清晰看見,一群小混混似的年輕人手持石塊和棍棒,無故圍攻一輛黑色轎車,這種流氓行徑的确讓人可氣可恨。這時候如果車主停下車,打開車門,立即對這夥人進行還擊那就是正常防衛行為;換一種思路,如果你一踩油門迅速離開現場或立即報警請警方介入,也是符合規範的避險行為。但是現實中,該車主采取了恰恰相反的反擊,連續兩次急踩油門,高速沖向了這幫小混混,有一名男子還差一點躲讓不及被當撞倒,甚至還差點危及現場一名女性。
但是網絡上,似乎出現了一邊倒的聲音:所有人都在責罵這一群小混混。譴責這種小流氓行徑的有之,甚至呼籲修改立法的也大有人在。
但網絡上所有群情激昂者們,恰恰無視了這樣一個殘酷事實:如果這輛黑車司機當場在現場把一個或者兩個小混混當場遭撞飛了,造成多人死亡或受傷,那又是怎樣的一幅情景呢?你們的呼喊聲還是這樣的一邊倒、還是這樣齊嶄嶄的支援或聲援那位沖動發怒了的司機嗎?
我們由此不難判斷出,該司機的行為符合主觀上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對不特定人群的傷害行為,實施了用高速駕駛汽車撞向人群的方式,完全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部要件。
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什麼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産安全及公共生産、生活安全;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
3、主體要件,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準是什麼: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2、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隻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那麼,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準是多少?
如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我要問,對一種已經實施了的犯罪行為,對這種可能會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事實,你們為什麼視而不見?是出于相關法律知識的貧乏,還是因為對混混式的社會渣子的義憤填膺所蒙蔽?我覺得是前者。
是以說,盡快普及群眾法律常識、提高群眾法律意識乃依法治國之基礎。唯有這樣,讓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盡量少犯錯。在此讓我們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