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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企業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案普法|企業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案普法|企業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産經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本案為“雙随機、一公開”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安全裝置不符合标準、違法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有限空間存在危險因素,企業和企業主管人員最終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回顧

2021年9月9日,湖北省黃石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問題和隐患共計25項。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公司廠記憶體在的安全生産隐患等問題進行了拍照驗證,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同時,針對熔鑄工廠中的房間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固定式熔煉爐高溫鋁水出口洩漏檢測溫度探頭未正常投入使用;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未正常投入使用,接線被拆除),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以案普法|企業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經查,該公司共有5項違法行為: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未按規定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鋁鎂等金屬粉塵未采用負壓方式除塵,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建立粉塵清理制度。2021年9月15日,黃石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2021年9月17日,黃石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熔鑄工廠中的房間重大隐患整改進行現場審(複)查,所涉及的問題(隐患)已整改完成,檢查組同意熔煉工廠中的房間恢複生産。

✎ 違法行為

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部分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不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主要為液化氣倉庫未設定洩漏檢測報警裝置;硫酸儲罐未設定液位計、儲罐頂部操作平台護欄間隙過大、圍堰存在孔洞、且未安裝常閉式排污閥門;部分天然氣管道壓力表未安裝、壓縮空氣儲罐壓力表超期未檢;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未正常投入使用(接線被拆除),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企業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企業涉爆粉塵受工藝條件限制,采用正壓方式吹送時,未采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未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未督促企業相關人員按規定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對有限空間作業前未按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的行為進行監督糾正,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 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給予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币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币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給予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币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币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處罰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罰款;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币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合并給予湖北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币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處罰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罰款。

✎ 說法

以案普法|企業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湖北省黃石市應急管理局 魏曉晴

關于生産經營機關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處罰00:45

✎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生産經營機關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産經營機關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資料、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生産經營機關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産經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資訊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生産經營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三)未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生産經營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産經營機關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産經營機關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确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并及時更新。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稽核,負責人準許。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按照不同工藝分區域相對獨立設定,可燃性粉塵不得與可瓦斯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媒體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禁止互聯互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裝置應當采用洩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者多種控爆措施,但不得單獨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鋁鎂等金屬粉塵應當采用負壓方式除塵,其他粉塵受工藝條件限制,采用正壓方式吹送時,應當采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制定并嚴格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明确清理範圍、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責任人員,并在相關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定期清理粉塵并如實記錄,確定可能積塵的粉塵作業區域和裝置設施全面及時規範清理。粉塵作業區域應當保證每班清理。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 粉塵涉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構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有關規定,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