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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師|企業常見的十個大氣類環境違法行為

作者:行政法朱立佳律師

朱立佳律師通過熟讀《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總結出了企業常見的十個大氣類環境違法行為。現将每個行為的法律依據及個别行為的案例分享如下。

一、無證排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機關、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産營運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機關,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案例

2021年8月3日,宿州市蕭縣生态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蕭縣豐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正常生産,違法排放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

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機關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8月27日,宿州市蕭縣生态環境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安徽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8萬元。

二、超标排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名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案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環境局通過重點排污機關自動監控系統日常巡檢發現,南通某發電有限公司淩晨5時#1、#2機組排放廢氣中的氮氧化物線上自動監控濃度數值超過排放标準。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南通市崇川生态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6萬元。

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

石家莊市行唐縣某玻璃制造公司在面臨石家莊市生态環境局從業人員現場檢查及調查詢問時,拒不為接受檢查、詢問的人員出具授權委托書,以證明其為公司員工。該廠是以被認定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被處罰款2萬元。

後該公司申請了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認為,不出具授權委托書不屬于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情形,撤銷了該處罰決定。

四、逃避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僞造監測資料、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産、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機關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第七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産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作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緻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機關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緻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案例

2023年2月7日,安陽市生态環境局龍安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除塵器)的電源未連接配接,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開啟,該公司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 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安陽市生态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3376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五、未按規定自行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儲存原始監測記錄;

六、未按規定公開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

(四)重點排污機關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資料的;

七、揮發性有機物未密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

(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裝置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八、粉塵無組織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産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态污染物排放的。

九、未批先建

《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準許的,建設機關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機關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釋出了河北省5月大氣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問題,其中某水泥廠被通報。

5月19日,河北省生态環境廳在秦皇島市海港區執法檢查發現,某水泥廠二分廠内1個機加工工廠中的房間無環評審批手續,違法生産。

該類違法行為不僅包括産生廢氣的企業,也包括産生其他污染物的企業。

十、未驗先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産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産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産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機關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

文昌市某污水處理廠于2018年開始建設,2020年竣工,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2022年,文昌市生态環境局經調查發現,該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2022年11月17日,文昌市生态環境局作出文環保罰決字〔2022〕87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其違反了《建設項目環保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保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某水務公司罰款300000元。

該類違法行為不僅包括産生廢氣的企業,也包括産生其他污染物的企業。

每個環境違法是否應當受到處罰以及如何處罰,都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管對企業來說,還是對生态環境部門來說,學習并掌握上述規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同案件具體如何适用法律,是需要進一步探讨的。歡迎各位朋友私信交流,也可加我微信交流,共同學習、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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