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作者:bo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

MLE(海上執法行動)包括采取行動(包括調查和起訴)以執行關于國際水域上、下和上方以及受到執行活動的國家管轄水域中的所有适用法律,以及相關行為或後果的法律。

是以MLE假定執法機構和授權船隻有權對其他船隻(以及其中的人員和貨物)采取行動,這些船隻包括在許多情況下是外國船隻和國民,通過在海上(随後在陸地上)采取行動以執行相關法律。

MLE可用于海上違法行為或執法國家的管轄範圍延伸到在海上逮捕在“陸地”或其他地方犯罪的情況。

從一開始就必須認識到,MLE在某種程度上僅僅是一個日常的和平時期的執法行動(或者,常常在海上領域被稱為“警察”行動),因為确定管轄權和權限是必要的首要調查。

換句話說,在正常的MLE中,國際人道法(IHL)沒有作用。然而MLE的邊界存在多個點上IHL可以并且确實發揮作用。

首先有其他幾個關鍵問題需要在對MLE法律授權架構進行全面闡述時加以讨論:自衛和在MLE中使用緻命武力的問題,與在非立即自衛情況下為MLE目的使用武力的差別;要求國家法律明确闡明MLE代理人的權利、權限和義務;在國家法律中适當界定違法行為;熱追權(一個關鍵的MLE權力)的行使權;執法和海上人權的互相作用;以及界定MLE中武力使用限度的一系列案例和事件,這些隻是一些例子。

第二個限制是盡管MLE在根本上是一項執法活動,但其行動的授權來源要遠遠超出傳統的刑事或行政法律和違法行為所了解的範圍。

事實上,影響MLE的一個更為普遍的複雜因素是場所所提供的衆多法律授權來源,需要注意的是,國際MLE授權的實施仍然需要在國家法律中進行适當的整合,以便恰當授權國家的MLE代理人。

有多種權力使MLE代理人能夠停止、登船和搜尋可疑船隻,并且在許多情況下(但并非全部情況)可以根據有效的管轄權授權采取一些後續行動。

然而這些權力嚴格限定于其目的,并且必須正确執行,無論它們是基于特定的旗國同意還是違反了普遍規定,即具有合法權利升起該國旗幟的船隻的旗國擁有獨占管轄權的一般規則,它們都基本上受制于與每種法律依據固有和獨特的限制。

船隻的主要管轄權屬于其旗國。這意味着旗國可以允許另一個國家的MLE代理人登船檢查聲稱具有該旗國國籍的船隻。

事實上,事先準許的“例外”實際上隻是旗國同意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對旗國同意的國際法限制。旗國可以事先授權另一個國家的MLE代理人登船檢查聲稱具有該旗國國籍的船隻,而無需事先獲得許可。然而,這種準許通常僅限于特定的情況,而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普遍授權。

例如國家A和國家B可以通過條約或其他法律檔案達成協定,允許它們在國際水域内停止、登船和搜尋對方國家的船隻,前提是有合理的懷疑該船隻販運非法毒品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物資。

協定可能明确規定,例如,可以在不尋求旗國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此項行動。或者,協定可能規定仍然必須請求旗國同意,但如果在一定時間限制(例如四個小時)内未收到回複,則視為已獲得旗國同意。

許多國家聲稱,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如果在國家自衛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在未獲得旗國同意的情況下登船檢查外國旗船。

一個典型的情況是“浮動炸彈”,即一艘被劫持的船隻被改裝成具有巨大破壞力的爆炸裝置,并且正駛向一個相關國家的港口。如果該船隻位于領海内,那麼可以攔截該船隻是毫無疑問的,因為該船明顯構成了違反《聯合國憲章》和無害通過制度的武力威脅。

實際上,有強有力的論點認為,在其鄰接區(12-24海裡)内,沿海國家可以攔截這樣的船隻,因為爆炸裝置的輸入必然構成了一種海關違法行為,該沿海國家就可以進行相應的海上執法行動。

海上執法行動從根本上是執法行動。它們受到“和平時期”的法律制度(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1988年和2005年的《防止非法行為以及他們的協定》)的管轄,并使用“和平時期”的權力、管轄權和授權(包括使用武力)。

這些MLE的權力、管轄權和授權在國際法中是全面、正常且相當詳盡的,對于非專業人士來說,它們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海戰法的許多方面;MLE必須始終與海戰法區分開來。

這有時可能很困難,因為MLE涉及的許多實際行動也在海上武裝沖突中使用——例如,停船、登船和搜查船隻,以及扣押貨物,是MLE和封鎖、通路和搜查等海戰法規則中的關鍵環節。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海上執法行動常用的五種授權方式:旗國同意、事先達成的授權、沿海國家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及通路權。MLE(海上執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