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責令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的店鋪全部暫時關停屬于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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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屬于一個“應急措施”而适用《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安全生産法》,不适用作為“常态法”的《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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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行為不論屬于“平常措施”還是“應急措施”,行政機關作出暫時關停使用液化石油氣罐店鋪的決定,必須堅持“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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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第11條第1款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适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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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條件具備,應當盡早恢複生産和營業,恢複正常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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