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作者:涼都高新市監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一、法律法規

1.安全生産法

第三十六條 安全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生産經營機關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産經營機關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資料、資訊。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餐飲等行業的生産經營機關使用瓦斯的,應當安裝可瓦斯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條 生産經營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産經營機關使用瓦斯未安裝可瓦斯體報警裝置的。

2.消防法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産品、瓦斯用具的産品标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産品、瓦斯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産品、瓦斯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3.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築内瓦斯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瓦斯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瓦斯裝置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瓦斯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機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八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瓦斯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關瓦斯、電氣裝置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6.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條 對機關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機關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内容:(五)電器線路、瓦斯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7.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内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8.各地方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節選

第二十條 餐飲使用者不得使用氣液兩相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得違規使用瓶組供氣。鼓勵餐飲使用者将廚房用氣從瓶裝液化石油氣改為管道瓦斯或者使用電器竈具。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等行業使用者應當安裝可瓦斯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瓦斯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使用等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協同監管,開展執法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瓦斯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共用共享、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快推進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資訊化建設,與經營企業的使用者服務資訊系統互相聯通,實作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全程監管。

第二十二條 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在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中的作用,發現安全隐患的,應當及時提醒使用者,并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内、高層建築内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有關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2018年版)

5.4.16 高層民用建築内使用可瓦斯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瓦斯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城鎮瓦斯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5.4.17 建築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定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築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³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築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表5.4.17的規定;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 GB55037-2022

12.0.3 地下、半地下場所内不應使用或儲存閃點低于60℃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相對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瓦斯體,不應敷設輸送上述可燃液體或可瓦斯體的管道。

12.0.4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高層建築内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2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熱源的直接輻射作用,與竈具的間距不應小于0.5m;

3 瓶裝液化石油氣應與其他化學危險物品分開存放;

4 充裝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設定在所服務建築外的單層專用房間内,并應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超量罐裝,不應使用超量罐裝的氣瓶;

6 不應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傾倒殘液或私自灌氣。

12.0.5 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和使用可瓦斯體、可燃液體的房間,應防止可瓦斯體在室内積聚。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2.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 GB50352-2019

8.4.7 液化石油氣和相對密度大于0.75的瓦斯調壓計量裝置及管道、燃具、用氣裝置等設施不得設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間。

8.4.8 當采用液化石油氣瓶組自然氣化,總容積小于等于1.0m³時,瓶組間可設定在與建築物(高層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内,單層專用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

2 應通風良好,且應有直通室外的門;

3 與其他毗鄰房間的牆應為防火牆,且不得設定任何洞口;

4 室溫不應高于45℃,且不應低于0℃;

5 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标準的規定。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8.4.9 當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超過1.0m³或采用強制氣化時,應獨立設定在高度不低于2.2m的專用房間内。專用房間與其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标準的規定。

8.4.10 商業和公共建築使用者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内。

3.瓦斯工程項目規範 GB55009-2021

4.3.12 氣瓶應具有可追溯性,應使用合格的氣瓶進行灌裝。氣瓶灌裝後,應對氣瓶進行檢漏、檢重或檢壓。所充裝的合格氣瓶上應粘貼規範明顯的警示标簽和充裝标簽。

6.1.7 當家庭使用者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管連接配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配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

說明:軟在廚房裡的安裝環境多種多樣,有的在操作台下的櫥櫃裡,有的在櫥櫃拉籃後面,的和台式竈連接配接部分裸露在外,面臨鼠咬、撞擊、調料侵蝕、廚房清潔等情況,戶内瓦斯洩漏事故中,膠管漏氣是各類事故中占比最高的。

6.1.8 燃具連接配接軟管不應穿越牆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0m且不應有接頭。

6.1.9 家庭使用者管道應設定當管道壓力低于限定值或連接配接竈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時能夠切斷向竈具供氣的安全裝置;設定位置應根據安全裝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供氣時,應符合列規定:

1不得采用明火試漏;

2 不得拆開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3 不得倒出處理瓶内液化石油氣殘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5 不得将鋼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鋼瓶互相倒氣。

說明:正常情況下,鋼瓶内的液化石油氣下部呈液态,上部是氣态;氣态液化石油氣通過減壓閥供給燃具。若倒立,通過減壓閥的都是液體,液體出來後,其體積迅速膨脹近250倍,這樣就大大超過了燃具的負荷,進而導緻兩種情況發生:一是可能竄出很高很大的火焰,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另一種是氣體來不及完全燃燒,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而發生爆炸。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6.2 商業燃具、用氣裝置和附件

6.2.1 商業燃具或用氣裝置應設定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且便于維護操作的場所,并應設定瓦斯洩漏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

條文說明

6.2.1 由于商業用氣場所的确定可能滞後于建築功能方案設計,還有将原有非用氣房間改造,以使其滿足用氣環境要求以後變更為用氣房間的可能性,是以本條未強調商業燃具或用氣裝置應設定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通風良好的要求是考慮到正常用氣和用氣安全性而規定的,用氣場所的通風條件既應該滿足燃燒所需空氣和燃燒産生的煙氣排放要求,還應能夠保證發生瓦斯洩漏事故時,可瓦斯體快速稀釋,避免産生爆炸危險混合氣體聚積的情況。

6.2.3 公共用餐區域、大中型商店建築内的廚房不應設定液化天然氣氣瓶、壓縮天然氣氣瓶及液化石油氣氣瓶。

6.2.4 商業燃具與瓦斯管道的連接配接軟管應符合本規範第6.1.7條和第6.1.8條的規定。

6.2.5 商業燃具應設定熄火保護裝置。

條文說明

6.2.3 用餐區域屬于人員聚集的場所,用電、用氣裝置點多量大,有的有明火存在;這些場所電氣、用氣裝置負荷大,水、電、氣線路複雜;用餐屬于大衆消費,用餐區域人員多且較為集中,進出頻繁,流動性大,對用餐環境、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不熟悉,有時候還存在語言障礙的情況;營業時間較長,特别是夜間的時間比較長。目前,雖然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者數量遠低于天然氣使用者,但發生的事故率卻高于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氣瓶及壓縮天然氣氣瓶裝置用氣時,需要加熱和減壓,裝置更複雜。為保證人身和公共安全,規定用餐區域不應設定液化石油氣氣瓶、液化天然氣氣瓶及壓縮天然氣氣瓶裝置。

氣瓶是指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工程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體和标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氣瓶。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6.2.5 瓦斯洩漏或出現回火、熄火等都可能引發安全事故,是以,從本質安全角度考慮,規定了商業燃具應具有的基本安全裝置,且安全裝置的相關技術目前已經是成熟技術。

4.考慮到大部分既有建築、既有機關情況,仍需參考城鎮瓦斯設計規範GB50028-2006

8.7.1 居民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氣瓶應設定在符合本規範第10.4節規定的非居住房間内,且室溫不應高于45℃。

8.7.2 居民使用者室内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瓶不得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

2 氣瓶與燃具的淨距不應小于0.5m;

3 氣瓶與散熱器的淨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定隔熱闆時,可減少到0.5m。

8.7.3 單戶居民使用者使用的氣瓶設定在室外時,宜設定在貼鄰建築物外牆的專用小室内。

8.7.4 商業使用者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瓦斯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内。瓶組間的設定應符合本規範第8.5節的有關規定。

5.農村防火規範 GB50039-2010

6.3.2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接近火源、熱源,應防止日光直射,與竈具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與化學危險物品混放;

4 嚴禁使用超量罐裝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敲打、倒置、碰撞鋼瓶,嚴禁随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通風良好。

6.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号)

(十七)設在高層建築内的托育機構廚房不得使用瓶裝液化氣,每季度應清洗排油煙罩、油煙管道。

7.公衆聚集場所消防技術标準要點

二、平面布置

(六)餐飲場所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8.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

1.8.1 氣瓶制造标志

1.8.1.1 氣瓶鋼印标志、标簽标志、印刷标志(1)氣瓶制造标志是識别氣瓶的依據,标志的内容應當符合本規程附件D以及相關标準的規定;小容積氣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參照本規程附件D的規定;

(2)制造機關應當在每隻氣瓶上做出鋼印标志、标簽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标志;

(3)制造機關應當在鋼質瓦斯氣瓶(注1-7)的封頭上壓印内凹的盛裝媒體、制造年份、産權機關标志,在護罩上壓印“人員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樣;複合材料瓦斯氣瓶應當在外套上壓鑄盛裝媒體、制造年份、産權機關标志,以及“人員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樣。

注1-7:瓦斯氣瓶是指盛裝液化石油氣、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氣體的氣瓶,分為鋼質瓦斯氣瓶和複合材料瓦斯氣瓶。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來源:“我是奮鬥”今日頭條

編輯:黃克樹

一審:周晶

二審:顧豔

三審:楊宏

聲明::本文所用視訊、圖檔、文字部分(或者全部)來源于網際網路,僅代表作者觀點,版權屬原作者所有。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我們聯系,我們将及時更正、删除,謝謝。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瓦斯安全法律和技術标準條文彙編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