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建設工程中介合同中介費約定不明,法院可根據項目進展決定中介費

作者:法律的生命

2020年元月18日,城建公司(甲方)與李某某、龍某某(乙方)簽訂《居間協定書》,約定:江上區建設古城項目,乙方與項目方關系良好,介紹甲方承接古城一期建設市政管道工程;雙方同意,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居間服務費用為總工程量的3%,該工程總量約3億元(以實際結算為準),居間費約900萬元;協定簽訂後,甲方應在春節前支付部分前期費用(注:此費用在後續支付環節中扣除),用于協調各方關系,乙方開具收款收據,在甲方進場施工一個月後,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每月按工程量結算,按工程量完成比例支付居間費給乙方,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後付清所剩餘的全部居間服務費;乙方在協調甲方增加工程量、工程驗收、預決算和工程款支付上提供跟蹤服務。

建設工程中介合同中介費約定不明,法院可根據項目進展決定中介費

2020年1月5日,城建公司與旅遊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旅遊公司将古城一期1600畝内市政工程發包給城建公司;旅遊公司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預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020年1月21日,城建公司通過江上區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李某某、龍某某轉賬支付了100萬元的前期居間費用。2020年1月22日,城建公司中标古城旅遊文化綜合體項目一期市政工程。因旅遊公司原因,案涉工程沒有實際施工,城建公司向江上區人民法院起訴旅遊公司,江上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民初7933号民事判決書,判決:确認城建公司與旅遊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8日簽訂的二份《施工合同》已經解除,旅遊公司返還城建公司履約保證金700萬元。旅遊公司不服上訴,2022年8月25日,江上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民終1580号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城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李某某、龍某某返還前期居間費用10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李某某、龍某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中介合同糾紛。城建公司與李某某、龍某某簽訂的《居間協定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雖然雙方約定居間服務費用為總工程量的3%,按工程量完成比例支付居間費。但是李某某、龍某某已按約履行了促成城建公司與古城項目方簽訂古城一期市政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的義務。城建公司與旅遊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旅遊公司原因而解除,城建公司最終未能正常施工,施工合同并未實際履行。

城建公司在與旅遊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旅遊公司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表明城建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案涉工程仍在辦理審批手續,而城建公司仍與旅遊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城建公司仍需支付李某某、龍某某合理的居間費,故一審法院酌定李某某、龍某某返還城建公司50萬元前期居間費,對城建公司要求李某某、龍某某返還前期居間費用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部分支援。

建設工程中介合同中介費約定不明,法院可根據項目進展決定中介費

一審判決:一、李某某、龍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城建公司前期居間費用50萬元;二、駁回城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城建公司及李某某、龍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本案屬中介合同糾紛。本案主要争議焦點為:城建公司向李某某、龍某某已支付的100萬元應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本案中,《居間協定書》第二條第2項約定“本協定簽訂後,甲方應在春節前支付部分前期費用(此費用在後續支付環節中扣除),用于協調各方關系,乙方開具收款收據。在甲方進場施工一個月後,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每月按照工程量結算,按工程量完成比例支付中介費給乙方,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後付清所剩餘的全部中介服務費。

上述協定對前期中介費用進行了約定,但對于前期中介費用具體金額約定不明。李某某、龍某某提供中介服務促成城建公司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城建公司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前期中介費用,但由于李某某、龍某某并未送出證據證明其提供中介服務産生的具體成本,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綜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城建公司應支付前期中介費用50萬元并無不當。城建公司主張李某某、龍某某返還100萬元以及李某某、龍某某主張不承擔任何返還義務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援。

建設工程中介合同中介費約定不明,法院可根據項目進展決定中介費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