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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亮:清末民初新式社團與鄉村社會權力格局的演變

作者:中國學派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23年第1期P75—P76

作者機關:江西師範大學曆史文化與旅遊學院,摘自《學術月刊》2022年8期,周學軍摘

在中國近代史研究中,政治變革與鄉村權力結構的變動曆來是學界關注的熱點之一。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鄉族與國家是用以協調多種生産方式的政治力量,共同承擔着維護社會秩序的公共職能。無論家族、行會和義倉,還是文會、廟宇和會社,都是“鄉族”中的重要一環。明清時期,這些民間社會組織既借助獨立的财産與管理機制為士紳之外的社會群體參與公共事業提供制度基礎,又通過取得政府“授權”和社會認可而獲得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合法性”。晚清時期,宗族、文會、義倉等民間社會組織構成了鄉村權力網絡。

自明中後期以來,宗族組織逐漸與國家制度融為一體。它們不僅充當起征收國家賦稅的角色,還成為地方政府治理基層社會的合作者和代言人。為了加強對宗族組織的管控,自雍正時期開始,江西地方政府推行了“族正制”,要求族正承擔“宣講聖谕,以興教化”之責,禁止宗族将公共财産用于訴訟。除宗族外,會社也是清代鄉村社會中一種重要的組織。會社組織的興起與發展,經曆了一個長期演變的曆史過程。從漢唐時期的民間宗教結社,到宋明時期的文人結社與行業性團體,會社組織的類型和功能日益多元化,滲透至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諸多領域,并逐漸與基層社會的行政體制聯為一體。清代以後,随着國家政治體制與意識形态的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宗教政策的演變以及基層行政組織的轉型,會社組織與宗族組織一道,成為不同社會群體進行鄉村治理與社會控制普遍采用的組織形态和文化方式。在清代鄉村控制體系中,社倉、常平倉和義倉構成了控制饑荒、維護安全的工具。這套倉儲制度在清前期發揮着積極作用。自清中期之後,吏治的腐敗、連續的自然災害導緻了倉儲體系的崩壞和惡化。就江西而言,到了清中葉,社倉和常平倉日漸衰微,士紳創設社群性的義倉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他們借助義倉的施行與管理,實作對基層社會的控制。

總之,随着賦役制度的改革和地方政府職能的萎縮,宗族、文會、義倉乃至水利組織、行幫等為代表的民間社會組織,成為鄉村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主導者,導緻了基層社會的自治化。雖然這些組織有的以血緣為紐帶,有的以地域為中介,有的結合血緣和地緣,還有的以職業為準繩,但它們在發展過程中,往往超過界限,互相糅合,不斷擴張,編織成為一張綿密而具有彈性的權力之網,成為清末“新政”必須面對的“傳統”。

自光緒二十七年(1901)始,清政府先後頒布了一系列诏令,在軍事、經濟、政治和教育等領域進行改革。為了推行各種“新政”,清政府不僅在中央設立了督辦政務處、陸軍部和商部等組織機構,制定了發展實業、獎勵工商、推動新學、城鄉自治等政策,還要求各省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發展工商業和新式教育,推動地方自治。

“新政”在江西的推行,由振興實業開始,以“保商為興利之要”。除振興實業外,大興學務和推行憲政也是“新政”的重點。從實業到教育再到憲政的改革,催生了商會、教育會、自治會等各種新式社團。教育會和學務所是另一種普遍成立的新式社團。此外,這一時期江西出現的新式社團還有“農會”和“自治會”。自治會的出現,是地方自治推行的結果。宣統元年(1909),清政府先後頒布了《府廳州縣自治章程》和《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各地必須設立自治公所,各省及府縣、城鎮自治運動随即展開。随着“新政”的推行,各類新式社團呈現由城市向鄉鎮擴散的趨勢。至民國初年,江西各縣城鄉均創辦了為數不等的新式社團。有的縣内各類新式社團多達十幾個甚至數十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自上而下逐級分設的各類社團,雖有明确分工,但在士紳、宗族和其他文化傳統的聯結下互相交織,構成了一張立體的新式權力網。

總之,清末時期,江西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新政”,設立了一批新的行政機構,促成了商會、教育會、自治會、勸學所、農會等各種新式社團的形成。這些社團的建立既來自國家的制度設計,又在實踐中發揮了輔官的功能,因而自誕生之日起,就成為推動地方自治的重要力量。這些社團的設立,需要不同程度地依托原有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傳統,進而導緻它們與鄉村社會的“傳統”之間呈現出糅合的狀态。

清末民初新式社團的層級化,是“新政”自上而下推行和士紳積極組織的結果。就這些社團的目标、職能和章程而言,無疑與民間社會組織有着鮮明差别。但是,當我們從運作的實态去看,這些新式社團尤其是縣和鄉鎮一級的新式社團,與民間社會組織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

自治會是清末民初“傳統”與新式社團糅合的機構之一。新式社團的成立既有階段性,又存在城鄉差異。

鄉鎮自治會議員的構成,與宗族、書院等民間社會組織交織一體。這一點,集中展現在吉安縣鄉自治會的曆史中。鄉鎮一級自治會上司權的擷取,除了政治身份外,還深受文會、宗族的制約。同樣,從清末民初南昌縣各鄉鎮自治會上司層構成來看,新式機構帶來的權力資源仍然掌握在少數宗族手中。有的是一族控制鄉鎮議會,有的是多族聯合自治。

新式社團與“傳統”的關系,還集中表現在學務所或教育會由賓興組織轉化而來。行幫、宗族與商會的關系,也是民間社會組織與新式社團交織的展現。明清時期,作為“業陶都會”,景德鎮吸引了來自各地的工匠和商人,從事瓷器燒造、商業販運和錢莊經營。随着行業性與地域性的結合,景德鎮形成了“都幫”“徽幫”和“雜幫”共治的格局。自清至民國時期,塘江的商業組織雖然經曆了從“宗族性行會、公所到商會的變遷”,但是宗族的力量一直存續在不同的組織體系中。這一點既反映了商會的這一新式社團的時代性,又表明民間社會組織的适應性。

總之,清末民初江西各地出現的新式社團,既是源于“新政”的推行,又是借助民間社會組織的結果。無論是自治會,還是教育會乃至商會,它們的創辦或是從賓興、文會組織轉化而來,或是深受行幫和宗族組織的影響和制約,呈現出“新”“舊”雜糅的景象。新式社團既能成為創辦官方行政機構的組織,又可以吸納宗族、行幫以及會社等各類民間社會組織,因而成為地方精英競逐的對象,并以此為中心建立起新的鄉村社會權勢。

在清末“新政”中,作為“立憲之基礎”,地方自治成為朝野雙方關注的焦點。随着《府廳州縣自治章程》《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的頒布,地方自治自上而下逐級推行,形成了以地方精英為中心的新的權力秩序。進入民國後,地方自治仍在鄉鎮層面推行,清末形成的權力秩序得到維系。

宣統元年,安福縣推行地方自治,道南鎮成立自治會。道南鎮自治會在鄉村自治中扮演了多種角色。首先,鎮自治會成為創辦官方機構的母體。其次,創設村自治會,将自治延伸到村級層面。最後,鎮自治會接管了傳統時期延續下來的義倉、育嬰等公共事務。除整理義倉外,鎮自治會還針對盛行的溺嬰、賭博和吸食紙煙等不良風氣加以改造。

總之,道南鎮自治會憑借官方輔助機構的身份,既成為農林分所、警察等行政分支進入鄉村的“啟動器”,又對傳統的義倉、育嬰、禁賭等公共事務進行全面接管與整治。而承擔義倉、育嬰等公共事務,正是傳統社會時期民間組織成為政府聯結民間的紐帶與中介、在基層秩序中發揮獨特作用的有效途徑。換言之,正是民間社會組織與新式社團的有機結合,使地方精英實作了對鄉村社會的高度自治和全面控制。

晚清時期,在王朝制度和社會經濟的共同塑造下,江西鄉村社會形成了由宗族、義倉、文會與會社等構成的多層次、多元度的網絡,這種權力格局成為清末民初政治變革面對的“傳統”與鄉村社會演變的基調。盡管新式社團與民間社會組織之間具有内在的延續性,但“調查戶口風潮”等事件表明,民間社會組織與新式社團之間仍有沖突和沖突的一面。風潮的發生實際上是宗族、會社和宗教團體等民間組織對地方自治的沖擊。是以,鄉村社會權力結構從民間社會組織向新式社團的轉換,并不意味着新式社團完成了對社會文化傳統的消解,而是反映了中國傳統社會向現代國家轉型的延續性與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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