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西班牙也是歐洲文化多樣性最大的國家之一。它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産,受到幾個世紀以來居住在伊比利亞半島的各個民族的影響:伊比利亞人,凱爾特人,腓尼基人,希臘人,羅馬人和阿拉伯人。該國還擁有相當程度的生物多樣性,這導緻了與利用包括植物、動物和真菌在内的遺傳資源相關的大量傳統知識。例如,目前仍有約1200種植物用于藥用目的。估計約有500種野生植物可以食用。
鑒于其巨大的生物豐富性和與其利用相關的大量傳統知識,西班牙與任何其他典型的提供國一樣,希望從其遺傳資源的利用中受益,并確定有效遵守其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ABS)。
立法範圍
西班牙關于擷取遺傳資源的立法适用于就地或移地發現的野生分類單元産生的資源條件。該制度将适用于那些被“利用”的資源;也就是說,隻有在打算對遺傳資源的遺傳和/或生化組成進行研究或開發,包括應用生物技術時。
由于可能存在難以确定是否有效利用遺傳資源的灰色地帶,西班牙為此目的使用關于第511/2014号條例(EU)适用範圍和核心義務的指導檔案規定的标準。根據這一标準,必須确定對遺傳資源開展的活動是否能夠使人們對資源的特性有新的了解,以及這種了解是否能夠(即使隻是潛在的)促進未來的發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此類活動将被視為“利用”,然後由西班牙擷取制度涵蓋。否則,它不會。
是以,舉例來說,西班牙立法将不包括供應和加工用于提取用于化妝品的精油的原材料等活動,因為據了解,在這種情況下,所使用的過程不會産生關于資源特性的新知識。
在工業生産中應用生物技術過程的情況也不如,因為所使用的資源本身并不構成研究或開發的主題。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例如,在釀酒過程中加入酵母,前提是酵母是在發現酵母時使用的,并且不是研究和開發的主題。
适用該制度的例外情況是:完全為生物分類目的擷取遺傳資源,關于種子和苗圃植物以及植物遺傳資源的第26/3号法律所涵蓋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2001月26日關于國家海洋捕撈的第289/2003号法律管制的魚類遺傳資源,将由未來具體立法管制的糧食和農業動物遺傳資源。
收集材料/樣品并将其儲存在種質庫或移地收集中,其唯一目的是保護這些材料/樣品,以及f)7月關于繁殖森林材料商業化的皇家法令所涵蓋的種子和森林材料/植物的生産和商業化,隻要不利用遺傳資源,也不轉讓給第三方用于其他用途。
在實踐中,為動植物遺傳資源規定的例外對有效适用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構成嚴重困難。就前者而言,在第30/2006号法律中建立的制度的法律提及證明是徒勞的,該制度除其他外,其中對植物遺傳資源的擷取進行了管理。這是因為該法律将某種類型的植物遺傳資源排除在其适用範圍之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TPGRFA)附錄1中包含的作物。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關于該主題的具體國家法規,是以,在獲得此類資源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同樣,盡管第30/2006号法律适用于擷取未列入條約附錄1的植物遺傳資源,是以,法律參考在某種程度上對它們有效,但擷取此類資源的條件并未受到管制。這也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
就為糧食和農業動物遺傳資源設想的例外而言,沒有關于這方面的具體法規,這是立法中的另一個漏洞。
最後,值得指出的是,關于第124/2017号皇家法令的臨時适用範圍和申請授權擷取西班牙遺傳資源的義務,适用以下規定:在法令生效日期之後,擷取西班牙移地收集中發現的遺傳資源或由公司、機構或研究中心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管理的遺傳資源的使用者必須向相應當局申請擷取許可。
但是,如果資源的使用者是公司、機構或研究中心,并且在該日期之前已将其置于其控制之下,則使用者可以利用或繼續使用它們,而無需請求管理授權。對于就地擷取西班牙遺傳資源,皇家法令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合乎邏輯地适用。
體制架構和準入程式
西班牙的領土行政組織由17個自治區組成,具有管理自身環境的憲法權限。是以,它們負責提供事先知情同意(PIC)并制定共同商定的條件(MAT),以便擷取位于其各自管轄範圍内的遺傳資源。
它們還有權授權擷取遺傳資源,隻要它們是共同體特有的。為了履行這一責任,共同體必須指定一個主管區域當局來管理遺傳資源的擷取。并将其聯系資訊傳達給國家行政部門,這是所有社群都已經執行的程式。
如果遺傳資源在地理上分散在一個以上社群的領土上,則提供同意和确定條件将由擷取遺傳資源的相應社群或社群确定的機構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準入許可證将由農業和漁業、食品和環境部的環境和自然環境品質和評估總局頒發;也就是說,由國家主管當局。
當資源屬于下列類别時,授予事先知情同意和談判共同商定條件的責任涉及:西班牙海洋管轄權(海岸和海洋可持續性總局)、國家公共資産(資産所屬的國家公共行政機構)和國有或與國家有關的移地保護機構(該機構的管理機構)。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和自然環境品質和評估總局是提供通路的主管當局;也就是說,一旦提供同意并就條件進行談判,由當局授權通路,視情況而定。
擷取遺傳資源的程式有兩種類型,取決于它們是用于非商業(或純科學)目的還是用于商業目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擷取申請連同宣誓聲明必須向國家或區域主管當局提出,一旦申請和聲明得到審查,将聯系負責提供事先知情同意和建立共同商定的條件的機構。
該機構必須就申請發表初步報告,并在必要時就福利配置設定制定其他具體條件。如果滿足所有要求,主管當局将在最多兩個月内發放出入許可證。使用者獲得授權後,将能夠有效地通路資源。
在這種情況下,當資源用于商業目的時,使用者必須首先獲得事先知情同意,并在每種情況下與相應的機構協商共同商定條件。在獲得存在PIC和MAT的認證檔案後,使用者将向主管當局請求通路授權。一旦檔案被修改,當局将在最長六個月的期限内頒發相應的許可證。隻有這樣,使用者才能有效地通路資源。
通路許可證
西班牙立法中有兩種類型的通路許可證:非商業和商業目的。當研究結果不用于通過知識産權(特别是專利)保護産品或工藝或産品或工藝的商業化時,目的被視為非商業目的。另一方面,據估計,當尋求擷取遺傳資源是為了獲得用于商業化或銷售的開發或産品,或獲得專利或産品時,其目的就是商業性的,而專利或産品将通過知識産權或工業産權對擷取施加限制。
非商業和商業目的的通路許可證必須包括的最低限度内容分别在第2/4号皇家法令的附錄124和2017中規定。兩個許可證都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的資訊:提供準入的主管當局,提供事先知情同意并建立共同商定條件的機構,許可證的參考編号,授予日期,許可證的到期日期(如适用),獲得許可證的個人或機構的資料,一份聲明,說明許可證是作為已發出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條件的證明,并且已經為使用特定遺傳資源,許可證所涵蓋的遺傳資源的描述和授予許可證的目的(非商業性/商業性)。
如果出于非商業目的請求授權,必須遵守以下要求:如果在研究過程中出現将資源用于商業目的的可能性,則必須提出新的申請,說明此類目的,必須始終标明西班牙文的資源原産地遺傳資源不會提供給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将資源轉讓給第三方将按照與原始授權相同的條款并根據使用者做出的聲明進行,并且将最終研究結果通知主管當局。
如果為商業目的擷取遺傳資源申請授權,除了上述兩種許可證的共同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表明所使用的資源是西班牙的,有義務通知主管當局已經發生了利用資源所産生的某些商業活動,例如專利申請、産品的注冊和/或商業化等,有義務通知産品獲得的淨收益,以便在專利生效期間計算和年度清算年度利益或産品在市場上有售,以及要求将資源轉讓給第三方的條件與授權過程和共同商定條件中規定的條件相同。由于這些是最低限度的内容,準予通路的主管當局可以增加任何認為友善的進一步具體要求。
頒發的許可證将由主管當局通知,以便與國家聯絡點聯系,生态轉型部生物多樣性和環境品質總局,該總局又将其通知《議定書》指定的擷取和惠益分享資訊交換所。截至2019年40月,西班牙已向擷取和惠益分享資訊交換所通報了遺傳資源擷取許可證,所有這些許可證都是出于非商業目的申請的。
惠益分享和示範協定
西班牙立法規定有義務為配置設定利用遺傳資源所産生的惠益制定共同商定條件。在上文的章節中對此進行了解釋。出于商業和非商業目的,必須在通路程式的哪個階段進行,以及應與哪個當局談判協定。
除此之外,還需要補充的是,當出于非商業目的尋求擷取時,負責談判共同商定的條件的機構可以要求以下兩個額外的擷取條件:将正在擷取的材料的副本存放在位于西班牙的易地收藏品中,以及當外國人尋求擷取資源時,與西班牙科學機構合作。
無論如何,可能的惠益清單是說明性的,并不排除在準許完全為科學目的擷取遺傳資源時談判其他類型的條件的可能性。同樣,如果要求為商業目的擷取遺傳資源,則締約方就其認為更有利的惠益達成協定的酌處權将占上風。
最後,應當強調的是,立法考慮制定和準許建立共同商定條件的準則,其中包括在為商業目的尋求擷取遺傳資源時配置設定惠益。然而,這些準則尚未制定。
評估
西班牙預計有可能通過42年第2007号法律規範其遺傳資源的擷取和利用,直到那時它才行使過這種權力。在第124/2017号法令通過後,在實施NP和歐洲關于該問題的立法之後,西班牙能夠有效地管理其主權下遺傳資源的擷取。
事實證明,西班牙的法律架構符合《國家行動計劃》規定的義務,主要是那些關于管理遺傳資源擷取的國家立法、行政和政治措施中必須具備的特征的義務。事實上,西班牙立法中規定的行政程式是明确、透明和有效的,它們不是任意的,它們提供了法律确定性。該國還開發了一個網站,其中載有所有必要的資訊,以西班牙語提供,并以明确和全面的方式提供,以便擷取其遺傳資源。
該制度還符合國家行動計劃規定的義務,即需要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以及準予擷取遺傳資源的主管當局。在履行對這一問題的承諾時,西班牙考慮到《西班牙憲法》規定的其内部環境權限制度。以及國家立法。是以,它指定各自治區負責準許事先知情同意擷取資源,在資源位于其領土内時建立共同商定條件,并在資源為單一社群特有的資源時頒發擷取許可證。
此外,值得強調的是,根據《國家行動計劃》的規定,已經建立了為非商業目的擷取遺傳資源的簡化程式。考慮到迄今為止發放的所有擷取許可證中有90%以上用于非商業目的,事實證明,立法實際上根據所尋求的不同目的區分了不同類型的程式和擷取許可證,這一事實也證明具有戰略意義。否則,這種用于研究目的的通路應用程式将變得不必要地複雜。
根據這些原則,西班牙制度在研究工作涉及純粹的生物分類目的時,直接和明确地将遺傳資源研究排除在其适用範圍之外,這一事實也證明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正是這類基本調查活動,往往由博士和博士後候選人在尋求學術大學學位時進行,并為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産生有用的知識,不應受到荒謬和官僚主義行政要求的阻礙。
出于同樣的原因,材料和樣品的收集及其在種質庫或移地收集中的儲存已被排除在該制度的物質适用範圍之外,事實證明是戰略性和合乎邏輯的,因為這些活動是為了保護目的而進行的。
同樣,該制度規定,利用遺傳資源所産生的惠益主要用于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利用其組成部分,而國家公共行政當局準許擷取這些資源,這一事實也構成一項令人滿意的措施。事實上,這符合《國家行動計劃》的精神,該精神明确将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産生的惠益與這兩個目标聯系起來。
然而,應該承認的是,西班牙在條例規定的履約措施方面比《條例》更加雄心勃勃,因為嚴格的西班牙條例還要求在專利申請中送出盡職調查聲明,如果該聲明是基于遺傳資源或傳統知識的研究或開發。是以,西班牙希望不要将NP的要求留在廢品堆上,特别是關于指定一個監測遺傳資源利用的有效檢查點的要求。
筆者觀點
西班牙得以利用通過NP和随後頒布的歐洲條例所産生的機會,有效和高效地管理遺傳資源的擷取和控制國内和國外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利用。
在管理遺傳資源擷取的措施與控制遺傳資源利用的措施之間建立的平衡,以及在西班牙境内使用傳統知識的措施,完全可以作為其他國家的榜樣,這些國家像西班牙一樣,既是遺傳資源的提供者又是使用者,具有雙重作用。
最後,西班牙的立法确實是最近通過的,是以,需要若幹年才能評估其效果。它所吹噓的健全性和連貫性清楚地表明,擷取和惠益分享将在西班牙得到有效和成功的實施。反過來,這将有助于加強NP在世界範圍内的價值和實際影響。
參考文獻
1.《2011-2017年生物多樣性和自然遺産戰略計劃》(2011年),第103095頁。
2.《國家自治公園組織》(2002年),第18頁。
3.帕爾多·德·桑塔亞納·戈麥斯·德奧萊亞等人(2012 年),第9頁。
4.費爾南德斯·洛佩斯和阿梅茲庫亞·奧加亞爾(2007年)。
5.莫拉萊斯等人(2011 年),第175頁。
6.LagoCandeiraandSilvestri(2012),第270–2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