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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程式員必須了解的開源協定

筆者偶爾在網上亂轉的時候,發現了幾個跟開源協定相關的約定說明,是以就仔細查了了一些資料和大家分享,下面隻列決了個人認為Java程式員必須了解的七大開源協定:

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 License,允許免費重釋出、免費修改,但要求修改後的代碼版權歸軟體的發起者。這種授權維護了商業軟體的利益,,它要求基于這種軟體得修改無償貢獻版權給該軟體。這樣,圍繞該軟體得所有代碼得版權都集中在發起開發人得手中。但MPL是允許修改,無償使用得。MPL軟體對連結沒有要求。

BSD開源協定

BSD開源協定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定。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将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釋出。 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定的代碼,或則以BSD協定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産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2. 如果再釋出的隻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3.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産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釋出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是以是對商業內建很友好的協定。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産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定,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定。該協定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釋出(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

   1. 需要給代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3.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定,商标,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4.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産品釋出/銷售。

GPL

GPL許可證是自由軟體的應用最廣泛的軟體許可證,人們可以修改程式的一個或幾個副本或程式的任何部分,以此形成基於這些程式的衍生作品。必須在修改過的檔案中附有明顯的說明:您修改了此一檔案及任何修改的日期。您必須讓您釋出或出版的作品,包括本程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内含本程式的全部或部分所衍生的作品,允許第三方在此許可證條款下使用,并且不得因為此項授權行為而收費。

LGPL

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定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定的主要内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協定的産品,則該軟體産品必須也采用GPL協定,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定的産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産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産品必須使用GPL協定,對于使用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适合內建/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釋出的時候需要伴随GPL協定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Public Domain

公共域授權。将軟體授權為公共域,這些軟體包沒有授權協定,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它。

Artistic許可

使作者保持對進一步開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