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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116_水運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後,執行下列水

運工程計價依據,對建立、改建、擴建的水運工程基本建設

項目和港口設施維護工程項目進行投資估算、概算、預算、

工程量清單編制和管理,适用于本《辦法》:

(

)

(

JTS115-2014

)及《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名額》

(

JTS/T272-1-2014

)。

(二)《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及配套

定額(交水發﹝

2004

247

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設工程

概算預算編制規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築工程定額》《沿海

港口裝卸機械裝置安裝工程定額》《沿海港口水工建築及裝

卸機械裝置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台)班費用定額》《沿海

港口水工建築工程參考定額》和《水運工程混凝土和砂漿材

料用量定額》(

JTS277-2014

)。

(

)

(

JTS116-1-2014

)

(

JTS275-1-2014

)

(

JTS257-3-2014

)《内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台)班費用

定額》

(

JTS275-2-2014

)

《内河航運工程參考定額》

(

JT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