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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解讀(4.1.3.1.1)

标準條文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産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标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标示。

條文了解

本條是對配料清單标題的要求,标簽上列出的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清單,應冠以“配料”或“配料表”字樣,以示醒目。

某些發酵食品(酒類、醬油、食醋等),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也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标示配料清單的引導詞。

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适用範圍須符合GB 2760, 添加藥材須在藥食同源目錄,新食品原料須檢視衛計委公告。

加工過程中使用香辛料,最終産品包裝之前把香辛料篩出了,但終産品一般還是會标出。比如調味油加的蔥、姜、蒜等提味之類香辛料,都會過濾掉;産品名稱:調味蔥油,配料:蔥(已過濾)、大豆油、抗氧化劑XXXX。

配料表應當如實标示産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選擇GB 7718-2011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标示。

A、不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①、全部标示具體名稱。

②、全部标示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INS)。

③、全部标示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B、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①、一般原則: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 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②、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形式與A類似)。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實體方法混勻而成複配食品添加劑,食品配料中使用複配食品添加劑時,應當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終産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分别标示;也可以展現其複配的屬性。每種食品添加劑的标示方式均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例如:食品添加劑(複配酸度調節劑(碳酸鉀、碳酸鈉)、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或者标示為食品添加劑(碳酸鉀、碳酸鈉、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在終産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終産品中起到了GB 2760-2014中3.2規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終産品中不起工藝作用就是指在該終産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劑無功能作用。

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複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标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作用,不需要在配料中标示。如商品化的葉黃素産品可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但該添加劑可直接标示為“葉黃素”,或“着色劑(葉黃素)”,或“着色劑(161b)”。

除符合豁免條款要求外,複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應當标示。若複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屬于食品或食品原料,應當按照其實際含量或添加量在配料表中排序并标示。若複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屬于食品添加劑,在最終産品中起到工藝作用的,應符合GB 2760-2014的規定并進行标示。

标示複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時,可參考4.1.3.1.3的規定。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其中的添加劑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産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無需标示。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産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标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标示。加工助劑可以是食品原料,也可以是GB 2760-2011的表C中所列的物質。

對于列入GB 2760-2011中“食品用酶制劑及其來源名單”的酶制劑,如果在終産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進行标示;如果在終産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問題示例:

  • 部分食品标簽配料表未使用“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 而錯誤使用“配方”、“成分表”、“主要成分”等;另外, 部分企業對于GB 7718-2011 中規定的可以将“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作為引導詞的産品範圍(适用于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的産品, 如酒、醬油、食醋之類的發酵産品)不清晰, 造成錯誤使用。
  • 對GB 2760 的要求了解不足, 錯誤使用标準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并且标示出來,如在肉制品的标簽配料中标注了苯甲酸(GB 2760 标準規定:肉制品不可添加苯甲酸)。
  • 實際使用而未标注食品添加劑,如在抽檢的飲料中被測出含有甜蜜素,但在此飲料标簽中未标示“甜蜜素”。
  • 假如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為複合配料醬油帶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應标示為:“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
  • 未在配料或原料欄将複配食品添加劑在終産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逐一、完整的标示出來。例如: 面包、糕點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劑”就需要在名稱後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按量從多到少的順序标示出來。

來源:食事求釋公衆号